倉儲契約中保管人的主要權利
(1)根據契約的約定收取保管費用或報酬。保管契約約定為有償契約的,保管人有權要求存貨人支付費用和報酬;保管契約為無償契約的,不得收取報酬,同時也相應減輕了保管人的責任,即保管人不承擔標的物滅失的風險。(2)有權驗收保管物。驗收保管物時發現不符合保管規定或契約約定的,有權拒絕接受,可以要求存貨人對保管物進行包裝並提供有關該物品的相關資料。
(3)有權要求存貨人按契約約定及時提貨。
(4)對保管物品有留置權。留置權是一種擔保物權,是指在契約法律關係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契約,對方當事人有權扣留因契約關係占有的對方當事人的物品。在保管契約中,存貨人到期未支付保管費用和報酬的,保管人有權扣留保管物,並限定存貨人在一定時間內支付費用和報酬。
倉儲契約中保管人的主要義務
(1)簽發倉單。在接收貨物後,保管人根據契約的約定或者存貨人的要求,及時向存貨人簽發倉單。在存期屆滿時,根據倉單的記載向倉單持有人交付貨物,並承擔倉單所明確的責任。保管人根據實際收取的貨物情況簽發倉單,並根據契約確定倉單的責任事項,以防止將來向倉單持有人承擔超出倉儲契約所約定的責任。(2)具備合適的倉儲條件。具有合適的保管條件是倉儲人經營倉儲保管的先決條件。除要具備保管貨物的設施和設備,如合適的場地、容器、庫房、貨架、作業搬運設備、計量設備、保管設備、安全保衛設施等以外,還要具備相應的倉儲管理人員、商品養護人員以及有效的倉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同時保管人所具有的倉儲保管條件對所要進行保管的倉儲物要適合,如保管糧食的糧倉、保存冷藏貨物的冷庫等所具有的條件要適合糧食及冷藏貨物的保管條件。如果保管人不具備倉儲保管條件,便會構成保管人的違約。
(3)驗收貨物。驗收貨物不僅是保管人的義務,也是其契約權利。在接收倉儲物時保管人應該對貨物進行理貨、計數、查驗,在契約約定的期限內檢驗貨物質量,並簽發驗貨單證。按照契約約定的標準和方法、或者合理的方法驗收貨物。保管人在驗收中發現貨物溢缺,對溢出部分可以拒收;對於短少部分有權向存貨人主張違約責任;對於貨物存在的不良狀況,有權要求存貨人更換、修理或拒絕接收。對驗收情況須如實記錄,明確責任。
(4)合理化倉儲。保管人應在契約所規定的倉儲地點存放倉儲物,並使用先進的技術、科學的方法、嚴格的制度,高質量地進行倉儲管理。保管人應使用適合於倉儲物保管的倉儲設施和設備,如容器、貨架、貨倉等。保管人應從謹慎操作、妥善處理、科學保管和合理維護等各方面做到合理化倉儲。對於倉儲物的保管,保管人應承擔責任,因其保管不善所造成的倉儲物在倉儲期間發生損害、滅失,除非保管人能證明損害是由於貨物性質、包裝不當、超期以及其他免責原因造成的,否則賠償責任就要由保管人承擔。
(5)危險通知。當倉儲物出現危險時,保管人應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包括在貨物驗收時發現不良情況、發生不可抗力損害、倉儲物的變質、倉儲事故造成損害以及其他涉及倉儲物所有權的情況都應告知存貨人。存貨人掌握倉儲物的狀態是存貨人具有所有權的權利體現,對於倉儲物的危險涉及到倉儲物的交易、保險以及可能造成的進一步損害,存貨人可以及時掌握和採取措施處理,以便減少損失。當然,在發生或發現危險時,採取緊急措施處理,防止危害擴大是保管人的義務。
(6)返還保管物。在保管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保管人應及時返還保管物。保管人返還的應為原物,原物有孳息的,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一併歸還暫存人。保管貨幣或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約定返還相同種類、數量或質量的貨幣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