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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共中央根據當時的經濟條件,對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的待遇政策是:
(1)解放區來的老幹部實行供給制待遇;
(2)新參加工作的青年學生:
A.沒有家庭負擔的實行供給制待遇;
B.有家庭負擔的實行工資制待遇;
(3)在國家機關中留用的舊政府職員:
A.在1949年9月底以前參加我政府機關工作的按其參加工作時的規定,實行供給制或實行工資待遇的,一般不再變動;
B.1949年10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除自願實行供給制待遇的以外,一律按國家制定的新參加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實行工資制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