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衛生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協助上級衛生主管部門提出衛生地方立法項目的建議,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委託,起草有關衛生規範性檔案,並具體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
(二)研究擬定全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衛生工作目標及重大疾病、重點傳染病防治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自治區衛生資源配置標準的規定,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市衛生資源配置,擬訂全市區域衛生髮展規劃和服務標準,並組織實施。
(四)研究制定全市農村衛生、城市基層衛生、婦幼衛生髮展規劃、政策措施和服務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初級衛生保健規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
(五)負責全市醫療衛生機構的規劃設定。研究指導全市醫療機構改革,組織實施醫師資格認定、醫務人員執業準入、醫療質量標準和服務規範並進行監督。
(六)依法監督管理轄區中心血站、單採血漿站的采供血工作及臨床用血質量,協調組織全市無償獻血工作。
(七)研究擬訂全市重點醫學科技、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重點醫療衛生科研攻關,組織醫療衛生科技成果鑑定,負責醫療衛生科技成果的普及和推廣套用工作。
(八)擬訂全市衛生人才發展計畫,抓好衛生機構編制標準、衛生技術人員資格認定標準的組織實施。
(九)依法審批醫療衛生行政許可項目;依法監督管理醫療、保健、采供血等機構與人員的執業行為及服務質量;依法監督管理全市職業病、傳染病、地方病的防治;依法監管食品衛生、化妝品衛生、職業衛生、環境衛生、放射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農村衛生工作。負責放射源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管理工作,負責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及人員的準入管理;參與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醫療應急工作。
(十)根據上級制定的衛生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對全市衛生人員進行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促進衛生系統的行風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十一)組織指導協調全市醫療衛生方面的對外合作交流。組織協調我市與世界衛生組織及其它國際組織在醫學衛生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十二)貫徹中西醫並重的方針,推進中醫藥的繼承與創新,實施中醫藥現代化。負責指導和管理全市中醫工作,對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學的醫療、護理、康復、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同有關部門對中藥和中藥機構、中醫醫療器械的生產和使用以及中藥生產流通領域實行業務監督指導。
(十三)貫徹落實國家愛國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和措施,統籌協調市愛衛會各成員部門完成愛國衛生的各項工作任務,組織制訂全市創建衛生城鎮和農村改水、改廁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動員全社會參與衛生工作。
(十四)負責組織全市重大活動、重大會議的醫療保健工作,按規定管理全市各部門有關幹部的醫療保健工作。
(十五)組織調度全市衛生技術力量,協助市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和自然災害及其造成的傷病員實施緊急處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發生、蔓延。
(十六)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具體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監測、預警、疫情報告、調查和監督,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全市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和醫療救治工作。
(十七)負責本市幹部保健工作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按照規定管理本市各部門有關幹部醫療工作。
(十八)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區衛生廳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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