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順德區土木建築學會

第七條本會會員種類: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簡介

佛山市順德區土木建築學會前身是順德市建築學會,自1979年成立以來,經歷了六屆理事會,一直到2004年年底正式更名為“佛山市順德區土木建築學會”, 擴大到大土木的範圍,其下設九個專業委員會,分別是建築創作、建築結構、建築裝飾、建築設備、工程施工、工程經濟、市政工程、水利水電和土力學與基礎工程。
佛山市順德區土木建築學會一直以來不斷吸納的土木建築工程技術精英、謀求共同發展、推進土木建築科技學術進步作為學會的辦會目標和宗旨。這些年來,學會一直專注於建築、結構、水電、施工等多方面的技術研究,經常開展學術性交流活動,為順德土木建築技術研究和順德建設事業又好又快發展作出了應有的貢獻。同時經過大家的共同努力,學會的發展規模也不斷長大,目前學會已集合了690多位土木建築界的精英,其中高級工程師168人,工程師486人。

章程

佛山市順德區土木建築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佛山市順德區土木建築學會
英文名稱: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SHENDE DISTRICT FOSHAN CITY
第二條 性質:
佛山市順德區土木建築學會經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民政局批准成立,是順德土木建築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依法登記並具有法人資格的學術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通過各種學術報告會、專題講座、座談會等,促進土木建築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相結合,推動土木建築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開展技術諮詢服務,為順德經濟建設作出貢獻。充分發揮學會作為溝通政府和會員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向會員傳達政府的要求和管理措施,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維護會員和科技人員的正當權益。
第四條主管部門:
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是區民政局;業務主管部門是區建設局。本會接受上述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務中心西座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從事與土木建築有關的業務如下:
學術交流:積極組織召開全區學術交流會議,舉辦科技展覽,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研討,推廣和普及新技術、新材料、新信息。
技術諮詢:對本區土木建築技術中的問題進行諮詢服務;接受政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委託的科技項目論證,成果鑑定,提供技術服務;接受科技項目的評估、評審;接受技術標準的編審等任務。
技術培訓:大力普及土木建築科學技術知識,積極傳播土木建築科學思想和方法,開展繼續教育,推動知識更新,舉辦各種技術培訓班。
出版刊物:編輯、出版學術刊物。
興辦科技實體:依法登記成立經濟實體,開展與土木建築科技推廣相關的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種類: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名譽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個人會員
1、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
3、各學術委員會同意推薦的初級技術人員。
(二)單位會員
1、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與本會行業範圍有關,並具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三)名譽會員
曾擔任本會理事長,在任期屆滿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經本人同意,可授予名譽理事長稱號。對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本學會工作的高級科技人員,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聘請為學術顧問。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審查批准;
(三)繳交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統一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受本會會員各項優惠;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擁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違紀處理: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審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審定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新一屆理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決定終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區建設局審查,經區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審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審定設立辦事機構(秘書處)、分支機構(如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
(七)審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學會活動計畫;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績,學風正派並熱心參加本會工作的會員。理事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延期半年或採用通信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至十項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土木建築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區建設局審查並區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區建設局審查並經區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下由理事長提名常務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並經理事會通過後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工作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可根據需要經區民政局批准並報區建設局備案後,設立若干專業學術委員會,其名稱統一為:****學術委員會,不另定章程,非獨立核算。
各學術委員會可自行商定一個掛靠單位開展活動,每年年終必須向學會遞交年終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畫。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部門資助;
(二)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及個人贊助或捐贈;
(三) 會員會費;
(四)利息;
(五)舉辦各種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個人會員:每人每年20元。
單位會員:每年3000元。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獨立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體制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區民政局和區建設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區建設局審查並經區民政局批准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區建設局審查並經區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區建設局、區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區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區建設局、區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2004年11月3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區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1999年11月15日通過的順德市建築學會章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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