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軟體行業協會

(十) (十) (三十)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佛山市軟體行業協會是由佛山地區從事軟體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社會組織,於2006年8月成立。協會業務指導單位為佛山市信產局、佛山市經貿局、佛山市科技局、佛山市文廣新局、佛山市科協、廣東軟體行業協會,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佛山市民政局。在各級部門的指導下,在理事會的支持下,協會圍繞“協助政府、服務企業、發展自身”的宗旨,形成了認證服務、產業研究、推廣套用三大服務領域,開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為企業服務、做政府助手、促產業發展,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認同。協會業務發展持續增長,政府委託事項逐年增多。

資質和榮譽

廣東省著作權興業示範基地
廣東省地市級雙軟認證受理機構
佛山市軟體評測工作委員會
A A A A級社會組織
廣東軟體行業協會常務理事單位
廣東現代信息服務業協會理事單位

協會章程

總 則
第一章 本會的名稱:佛山市軟體行業協會(英文譯名:Foshan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FSIA)。
第二章 本會的性質:佛山市軟體行業協會是由佛山市從事軟體研究、開發、套用、出版、銷售、技術服務,以及從事信息化系統研究、開發和開展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並經佛山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為佛山市軟體行業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三章 本會的宗旨:加強佛山軟體行業企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作、交流;加速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軟體經營產業化和軟體企業集團化,開拓省內外軟體市場,加速發展我市軟體產業;在政府和行業組織、企業集團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軟體產業的發展,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本行業的相關活動,為會員服務。
第四章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佛山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佛山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章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佛山市。
第六章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綠景路平遠南街4號新發通信大廈9樓
業務範圍
第七章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貫徹國家相關的政策法規,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宣傳推廣活動;
(二) 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本行業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本地軟體企業的權益;
(三) 積極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規範行業行為,提高行業自律性,維護行業秩序;
(四) 開展軟體企業認定、軟體產品認定以及軟體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五) 集成行業資源,組織本行業展覽、展示、展銷和技術交流會。開展科技交流、經驗交流活動和課題調研活動,推動行業技術進步和管理現代化;
(六) 收集、分析本行業的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編寫本行業經濟技術等方面的資料,為政府部門決策提供參考;
(七) 組織本行業優秀軟體產品的評審推薦活動。對獲“優”會員單位進行獎勵,並向有關單位推薦;
(八) 指導、代理本地企業申報科技扶持資金;
(九) 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規範人才流動,組織行業人才培訓,人才交流,提高行業隊伍素質,推動行業的健康發展;
(十) 開展與國外同行業的交流合作,推動軟體技術、軟體產品出口,引進外資與技術,促進佛山軟體產業的國際化;
(十一) 完成政府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
會 員
第八章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凡在佛山市從事軟體研究、開發、出版、銷售、技術服務,以及從事信息化系統研究、開發和開展信息服務等企、事業單位均可自願參加。
第九章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二) 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 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 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章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六) 提交入會申請書;
(七)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章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八) 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九)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十)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十一) 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十二)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章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十三) 遵守本會章程;
(十四) 執行本會的決議;
(十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十六) 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十七)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十八)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章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十九)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二十)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二十一)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元;
(二十二)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二十三)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章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章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章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章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十四) 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十五) 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二十六)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二十七)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二十八) 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二十九)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三十) 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三十一) 決定終止事宜;
(三十二)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章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章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章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章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三十三) 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三十四)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十五) 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三十六) 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三十七) 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三十八) 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十九) 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四十)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十一) 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四十二) 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章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章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章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四十三) 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四十四) 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四十五) 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十六) 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章 本會設立監事會(或監事×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章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四十七)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四十八)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十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十)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十一) 末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五十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章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章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章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章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五十三)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五十四)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十五)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章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五十六)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五十七)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五十八)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十九)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十)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十一)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章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六十二)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六十三) 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六十四) 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六十五)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十六)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章 本會經費來源:
(六十七) 會費;
(六十八) 捐贈;
(六十九) 政府資助;
(七十)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七十一) 利息;
(七十二)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章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章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章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章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章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章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章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章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章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章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章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貢代表大會)通過後的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章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七十三)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七十四)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七十五) 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七十六)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章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章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章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章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 則
第五十章 本章程經2006年6月9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章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章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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