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介紹
協會在各級政府部門的指導下,圍繞創新型城市的建設,緊密團結產業相關單位,廣泛聽取會員企業意見,共同推動完善我市高新技術企業健康發展環境,致力於壯大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模。
組織目標
協會旨在整合政府、社會和企業資源,搭建政企溝通和企業間互動的平台;促進產學研合作,推動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維護高新技術企業合法權益,為高新技術產業整體利益服務。協會主要服務項目包括:宣傳貫徹國家、省、市、區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相關政策;舉辦專業性的管理、技能和項目申報培訓;協助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複審及其它各類項目;開展產學研交流和企業間技術交流活動,促進高新技術成果實現產業化。
業務範圍
搭建溝通平台,傳遞產業動態,開展產業調研,反映企業訴求;
提供政策諮詢、政策解讀、政策申報輔導以及專家服務;
舉辦專業性技能培訓、技術交流活動;
組織走進高新技術企業活動、上下游產業鏈配套、觀展等系列活動;
品牌推廣:通過微信、網站、高新技術產品展對外推介會員企業。
1.搭建溝通平台,傳遞產業動態,開展產業調研,反映企業訴求;
2.提供政策諮詢、政策解讀、政策申報輔導以及專家服務;
3.舉辦專業性技能培訓、技術交流活動;
4.組織走進高新技術企業活動、上下游產業鏈配套、觀展等系列活動;
5.品牌推廣:通過微信、網站、高新技術產品展對外推介會員企業。
資質榮譽
1. 人才服務聯合工作站
2. 佛山市科技創新資金項目評審、監理及驗收服務機構
3. 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和購買服務資質
4. 5A級行業協會
協會活動
2012年
2012.12 佛山市高新技術產業協會成立大會
2013年
2013.07 佛山市高新技術企業軟體正版化工作研討會
2014年
2014.01 2014年佛山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複審輔導培訓
2014.03 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申報輔導培訓班
2014.03 走進高企系列活動:走進智慧工廠
2014.10 “如何做好高新技術產品及創新型企業認定(試點)申報”培訓班
2014.11 承辦佛山市新興產業發展論壇3D列印分論壇
2014.12 到西安中科院交流對接
2014.12 建立人才聯合工作站
2015年
2015.01 2014年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培訓會
2015.01 2015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培訓班
2015.06 組織企業參加2015年第十屆印度國際自動化展覽會
2015.09 2015年第二批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複審申訴輔導會
2015.12 2016年高企認定和複審、培育庫入庫及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宣講會(南海區、三水區專場)
2016年
2016.05 佛山市“中國製造2025”試點示範企業政策宣講會
2016.06 2016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輔導會
2016.07 2016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報輔導及科技服務對接交流會
2016.08 2016年廣東省企業研究開發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輔導會
2016.09 會展智慧財產權培訓大會
2016.09 2016 Science 機器人國際大會
2016.112017年高新技術企業申報輔導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佛山市高新技術產業協會,英文名:Foshan Hi-tech Industrial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佛山市內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研究、開發生產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省民營科技企業;其他支持和從事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相關單位為成員,為促進佛山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而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聯合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社團的有關規定。整合利用政府、社會和企業的資源,搭建政府與企業之間溝通聯繫的橋樑,共同營造佛山高新技術企業健康發展環境,促進政產學研結合,推進高新技術成果的產業化與國際化;促進企業間的合作與交流;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在政府的指導下,充分利用各項優惠政策,共同推動佛山市高新技術產業不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佛山市科學技術局的業務指導和佛山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佛山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佛山市禪城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業務範圍:宣傳貫徹國家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相關政策;促進會員間技術的交流合作;推動高新技術成果的產業化和國際化;開展科技企業孵化業務,培養、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開展培訓、諮詢、對外交流等活動。
(一)宣傳國家各級政府有關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方針、政策以及相關法規;引導會員企業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二)開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動態調研工作,及時掌握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現狀和趨勢,協助政府開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做好調查研究,為政府制訂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政策提供參考依據;完成政府交辦的有關事務。
(三)協助促進佛山與中科院的戰略合作以及與國內外科技機構的合作,加快我市的產業升級;協助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考核、調研等工作;協助企業申報各級科技計畫、高新技術產品、高新技術成果鑑定等工作。
(四)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揮協會在智慧財產權保護和管理方面的集體運作功能,形成應對涉外智慧財產權爭議的合力和協調機制。引導、協助企業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的宣傳、培訓、對外交流交易、法律諮詢和法律救助活動,提高企業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水平,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社會化服務體系。
(五)鼓勵會員企業進行科技攻關和自主創新,積極促進政產學研合作,開展高新技術交流、專題研討活動。建立第三方技術信用交易體系,開展高新技術交易活動,推動高新技術成果(項目)產業化、商品化進程。
(六)通過各種渠道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訴求和建議,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行為規範和自律機制,維護高新技術產業整體利益。
(七)傳遞國內外高新技術發展動態信息;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展覽會等經貿活動,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八)積極宣傳會員企業技術進步成果,樹立佛山高新技術產業整體形象,營造高新技術產業健康發展良好環境。
(九)搭建會員之間交流、合作的平台,促進企業競合共贏,推動區域產業鏈的完善和區域經濟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國家各部委駐禪科研機構、佛山地區高等院校;
(五)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各類科技型企業、科技園區、科技創新中心;
(六)關心、支持佛山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有關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審核通過;
(三)由協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通過本協會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二)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與協會保持溝通,向協會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三)積極支持和參與協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萬元;
(二)副會長/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萬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千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千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會員如有違法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佛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
(四)聘請高級顧問、名譽會長等;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七)決定協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等的設立。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佛山市民政局審批。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舉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或必要時授權常務副會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秘書處是本會日常工作執行機構,實行秘書長協調工作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佛山市民政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四)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佛山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每年須向佛山市民政局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佛山市民政局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佛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佛山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佛山市民政局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佛山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佛山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佛山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2年11月3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佛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