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有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機構編制有關政策,統一管理全市黨政群機關(含黨委、政府各部門,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其他行政機構,下同)和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
二、負責擬訂全市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審核市直機關和市轄區機構改革方案,指導市轄區、鎮(街道)、各類開發區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三、管理市直機關的職責配置、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審核各市轄區機關的機構設定與調整,分配和調整市轄區、鎮(街道)行政編制總額;
四、協調市直機關之間、市直機關與市轄區政府之間的職責分工;
五、負責擬訂全市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管理市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指導市轄區、鎮(街道)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以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六、監督檢查市、市轄區和鎮(街道)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方案、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方案、市直機關“三定”規定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方案以及機構編制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七、負責市直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市轄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八、承辦市委、市政府、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和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