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會計學會

佛山市會計學會於1983年4月成立,是由會計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學會簡介

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佛山市財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佛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學會以“為經濟、為財政、為廣大財會人員服務”為工作宗旨,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組織和推動我市會計理論、教育、宣傳和學術研究活動,不斷推進會計事業的全面發展,為促進我市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的發展服務。

業務範圍

學會在章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業務,主要有:

(一)開展財務與會計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

(二)開展國際財務與會計學術交流活動;

(三)出版會計刊物通訊;

(四)舉辦各種形式的財務與會計培訓班;

(五)開展財務與會計諮詢服務;

(六)接受委託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會計電算化等證書和財會人員繼續教育等工作;

(七)代售財會類書籍。

為提升學會的學術研究水平,提高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會計諮詢服務質量,將學會做大、做強、做精,學會秘書處設定四個專職部門,包括:綜合部、諮詢服務部、學術培訓部、財務部。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佛山市會計學會(以下簡稱學會)。英文譯名為THE ACCOUNTING SOCIETY OF FOSHAN。

第二條 佛山市會計學會是會計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學會的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全面貫徹“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與時俱進,開拓進取,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有關政策,弘揚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貫徹執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為提高會計理論研究和實踐水平,促進會計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為進一步推動會計改革發展,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佛山市財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佛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學會地址:佛山市季華五路財政大廈內。

第二章 基本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學會的基本任務

(一)宣傳貫徹會計領域的方針政策,研究總結會計改革工作經驗,加強和發揮會計工作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中的作用;

(二)組織和推動會員開展會計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並對會計改革中的熱點問題進行專題探討,以提高會計理論和實踐水平;

(三)培養會計專業人才;

(四)編輯出版會計書刊;

(五)開展國際會計學術研討、交流活動。

第七條 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財務與會計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

(二)開展國際財務與會計學術交流活動;

(三)出版會計刊物通訊;

(四)編輯出版其他財務會計刊物;

(五)舉辦各種形式的財務與會計培訓班;

(六)開展財務與會計諮詢服務;

(七)接受委託辦理會計證、會計電算化等證書和財會人員繼續教育等工作;

(八)代售財會書籍、證書。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學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一)下列各類組織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

佛山市下屬各區會計學會、市直各專業會計學會、設有會計系的高等院校、財經類專業學校、設有會計研究機構的科研單位、大型企業集團、會計培訓機構等。

(二)下列個人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從事會計教學、科研的專業人員;大型企業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從事會計工作,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研究能力的人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學會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學會的意願;

(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具備專業技術初級以上資格,或有從事會計工作經驗,在佛山市財務與會計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申請入會的程式:

(一)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學會常務理事會審定批准;

(三)由學會秘書處發放會員證書或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學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會的章程,執行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2年不交會費或無故不參加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有違反法律、法規,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學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學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授予榮譽理事稱號、聘任名譽會長、高級顧問;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市財政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由單位會員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理事會理事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為學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學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佛山市財務與會計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連續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學會會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聘用工作人員;

(五)處理其他應由會長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條 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有關部門的關係,協調各單位會員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學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學會聘請名譽會長若干人,顧問若干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學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市財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市財政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市財政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市財政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財政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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