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圖書館學會

佛山市圖書館學會成立於2003年1月8日,下設三個工作委員會,即學術研究工作委員會、信息技術工作委員會、宣傳教育工作委員會。

學會簡介

佛山市圖書館學會成立於2003年1月8日,下設三個工作委員會:學術研究工作委員會、信息技術工作委員會、宣傳教育工作委員會。學術研究工作委員會將每年舉辦一次學術研討會,不定期舉辦學術講座或學術沙龍,蒐集來自各方面的學術信息,並通過佛山圖書館的刊物、網站向會員發布,幫助會員發表他們的科研成果。信息技術工作委員會將以推廣、套用先進信息技術為目的,舉辦信息技術講座和人員培訓,將對佛山地區的文獻資源進行協調、整合,建立起具有地方特色的文獻資源保障體系,實現資源共建共享,還將制定和規劃佛山地區圖書館技術發展階段計畫,推動佛山地區圖書館的技術規範、標準統一、資料共享。宣傳教育工作委員會將舉辦職稱評審與論文寫作方面的講座,開辦主題標引、信息檢索等圖書館實用技術方面的培訓,舉辦辦公自動化、網頁設計等方面的比賽,組織在省內國內的參觀考察等。
佛山市圖書館學會的成立,使佛山圖書館界的同仁有了屬於自己的學術團體,是佛山市圖書館事業發展的一個新的里程碑,勢必使佛山市的圖書館事業如虎添翼,在加強佛山市各類型、各市區、各種不同規模的圖書館之間的業務聯繫,開展學術研究,提高學術水平,使資源共享在更經常、更大規模上開展上起到較大的推動作用。

專業委員會

學術研究委員會:
每年舉辦一次學術研討會,不定期舉辦學術講座或學術沙龍,蒐集來自各方面的學術信息,並通過佛山圖書館的刊物向會員發布,幫助會員發表他們的科研成果。
信息技術委員會:
以推廣、套用先進信息技術為目的,舉辦信息技術講座和人員培訓,對佛山地區的文獻資源進行協調、整合,建立起具有地方特色的文獻資源保障體系,實現資源共建共享,制定和規劃佛山地區圖書館技術發展階段計畫,推動佛山地區圖書館的技術規範、標準統一、數據共享。今年將開展佛山地區文獻資源調研和技術現狀普查,組織參觀學習先進地區圖書館信息技術套用成果及經驗。
宣傳教育委員會:
舉辦職稱評審與論文寫作方面的講座,開辦主題標引、信息檢索等圖書館實用技術方面的培訓,舉辦辦公自動化、網頁設計等方面的比賽,組織在省內國內的參觀考察,與貧困地區聯繫,支援建設一所貧困地區的中學圖書館。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佛山市圖書館學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由全市圖書館工作者組成的具有民眾性和公益性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圖書館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佛山市圖書館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學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認真貫徹國家發展文化、教育和科學技術工作的基本精神,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積極開展學術研討和交流活動,促進圖書館學研究,促進圖書館事業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圖書館現代化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圖書館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推動我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佛山市文化局、社會團體登記機關佛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廣東省佛山市祖廟路19號佛山市圖書館五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學術交流,加強同圖書館界的聯繫與合作,組織全市圖書館學術研究和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
(二) 促進我市各圖書館業務的協同發展,形成一個互為補充、互為利用、互為推動的文獻信息資源服務體系,逐步實現資源共享;
(三) 編輯出版會刊和圖書館專業資料;
(四) 為我市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發展戰略、政策提供諮詢服務;
(五) 介紹、推廣和評定我市圖書館學科研成果;
(六) 開展對本會會員和全市圖書館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普及圖書館學知識,宣傳推廣圖書館現代技術。發現、推薦人才,表彰、獎勵在圖書館工作和學術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
(七) 發展會員、維護會員和圖書館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經常向黨和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個人會員:具有圖書管理員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及相當水平的圖書館工作者;或自學成才並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熱心並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
(四)單位會員:全市各級各類圖書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學會秘書處審查資格;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制定學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3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副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施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身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2年12月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