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佛山市數學學會是佛山市數學教師和數學科學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和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佛山市數學學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和團結全體會員,以江澤民總書記的“三個代表”為指針,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為提高全市數學教師教育、教學、科研水平,向社會普及數學科學知識,為實現科教興國、科教興市做貢獻。
佛山市數學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佛山市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佛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學會辦公地點設在佛山市科技學院理學院。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佛山市數學學會
The mathematics Institute of Foshan City (FSMI)
第二條 佛山市數學學會是佛山市數學教師和數學科學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和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佛山市數學學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和團結全體會員,以江澤民總書記的“三個代表”為指針,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為提高全市數學教師教育、教學、科研水平,向社會普及數學科學知識,為實現科教興國、科教興市做貢獻。
第四條 佛山市數學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佛山市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佛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佛山市數學學會辦公地點設在佛山市科技學院理學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佛山市數學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舉辦各種學術活動,如學術討論會、報告會、座談會、教育教學經驗交流會等。
(二) 織外出參觀、考察、學習等活動。
(三)向社會宣傳、普及數學學科知識。
(四)向有關部門、單位、學校企業等提供數學科學和數學技術服務(如諮詢服務等)。
(五)向上級行政領導、有關部門提供合理化建議,並盡學會的能力參與實施。
(六)編印出版有關的數學科學知識讀物、論文集、學習資料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佛山市數學學會會員有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本人自願申請;
(三)高等院校數學本科畢業或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專科畢業或初級職稱的需經審核),從事數學教育、教學、科研活動;
(四)各市(區)數學學會可作為團體會員參加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學會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學會活動,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理事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學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諮詢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軍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四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