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仲裁委員會

佛山仲裁委員會,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正、高效地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佛山仲裁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聘請了省內外共91名仲裁員,他們當中有大學教授、行政機關幹部、各行業技術經濟專家、港澳地區律師。他們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正、高效地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佛山仲裁委員會的宗旨是:獨立、公正、高效的仲裁方式,解決各類經濟契約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為企事業單位、各類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及公民個人提供優質、高效、方便的仲裁服務,不斷提升和最佳化我市的商貿投資環境。
佛山仲裁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仲裁委員會的行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紀,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之間發生契約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條 本仲裁委員會不受理因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契約糾紛提出的仲裁申請。
第四條 本仲裁委員會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自由,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 糾紛。
第五條 本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會址設在佛山市華遠東路佛山發展大廈27層A座。
第二章 仲裁委員會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委員若干人組成。本會設秘書長1人。
專家諮詢小組由若干人組成。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報中國仲裁協會備案。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更換1/3組成人員。
仲裁委員會任期屆滿的2個月前,應當完成下屆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更換工作;有特殊情況不能完成更換的,應當在任期屆滿後3個月內完成更換。
上一屆仲裁委員會履行職責到新一屆仲裁委員會組成為止。
第八條 新一屆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由上一屆仲裁委員會成員會議商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商會後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九條 仲裁委員會委員會議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委員主持。每次會議須有2/3以上的組成人員出席方能舉行。修改章程或者對仲裁委員會作出解散決議,須經全體組成人員2/3的以上通過,其他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組成人員的2/3以上通過。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委員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有關仲裁委員會的工作方針、計畫等重要事項,並作出相應的決議;
(二)審議、通過仲裁委員會秘書長提出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專家諮詢小組成員人選;
(三)審議、通過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定方案;
(四)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決定主任的迴避;
(五)噴員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六)修改仲裁委員會章程;
(七)決議解散仲裁委員會;
(八)仲裁法、仲裁委員會仲裁暫行規則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在仲裁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秘書處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家諮詢小組,為本會和貢提供對疑難問題的諮詢意見。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會議作出解散決議並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仲裁委員會應當終止。
第三章 辦事機構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下設的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在本會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辦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書送達、開庭記錄、檔案管理等程式性事務;
(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費;
(三)決定仲裁協定的效力;
(四)聯絡和協助仲裁員工作;
(五)仲裁委員會的物資、設備管理;
(六)各種會議的組織與安排;
(七)對外的聯絡、接待及宣傳;
(八)接待當事人來訪和投訴;
(九)調研工作;
(十)圖書、案卷、錄音、錄像等資料的管理;
(十一)仲裁事宜的諮詢和答覆;
(十二)組織仲裁員交流經驗和培訓;
(十三)負責協調有關單位的工作;
(十四)辦理仲裁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十五條 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聘用。
第四章 仲裁員
第十六條 仲裁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
(三)曾任審判員滿八年;
(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的;
(五)具有法律知識、人事經濟貿易等專業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現任國家公務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擔任仲裁員。
第十七條 仲裁員名單經仲裁委員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由仲裁委員會聘任,發給聘書。
仲裁員的聘任期為3年,期滿可以繼續聘任。
第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按照不同專業設立仲裁員名冊。仲裁員名冊報中國仲裁協會備案。
第十九條 仲裁員應當嚴格遵守仲裁暫行規則和仲裁守則,保證當事人行使仲裁暫行規則的權利。
第二十條 仲裁員應當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不得代表或者領袖任何一方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仲裁員應當嚴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過程、仲裁合議情況、案件涉及的商業秘密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仲裁員開庭審理案件時,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認真查明事實。
第二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隱瞞應當迴避的事實,對案件審理產生不良影響的;
(二)聘任期內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接受當事人選定或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的;
(三)無正當理由3次不到庭審理案件的;
(四)有不宜繼續擔任仲裁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 仲裁員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在仲裁案件時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重大泄密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
第二十五條 仲裁員辦理仲裁案件,依照本會規定取得酬金。
第五章 財務
第二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實行獨立核算,擁有自己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政府資助;
(二)仲裁辦案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終止,應成立清算委員會,對財產進行清算,清算後財產歸國家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佛山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佛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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