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業法律制度研究

典當業法律制度研究

《典當業法律制度研究》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2年1月1日出版的圖書。

基本信息

圖書信息

《典當業法律制度研究》《典當業法律制度研究》
 書名:典當業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胡宗仁 著
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第1版 (2012年1月1日)
平裝: 254頁
正文語種: 簡體中文
開本: 32
isbn: 9787562040590
條形碼: 9787562040590
商品尺寸: 21 x 14.8 x 3.2 cm
商品重量: 458 g
品牌: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所屬分類:圖書>法律>經濟法>金融法

內容簡介

典當業在我國具有悠久的歷史,曾是我國傳統上最重要的金融業。建國後,典當業曾因不合時宜而中止。改革開放後,典當業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而恢復發展,已成為城鄉居民、中小企業和個體戶方便、快捷、靈活、安全的重要融資方式和融資平台,其獨特的融資功能逐漸為人們所關注。然而,長期以來,典當業立法及法制建設相對滯後,典當業法律制度也尚未得到國內法學界的足夠重視,現有研究成果還沒有為我國典當業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足夠的支持。本書《典當業法律制度研究》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內第一部對典當業法律制度進行全面、系統、深入、完整研究的法學論著,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國內有關典當業法律制度研究的空白。《典當業法律制度研究》由胡宗仁編著。

作者簡介

胡宗仁,1966年10月出生,江西省南康市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2010年6月)、中山大學法學碩士(1992年12月)、江西師範大學教育學學士(1988年7月)。1992年考取律師資格。從1993年起,長期從事銀行信貸及法律實務、律師、商事仲裁工作。現為佛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兼任廣州、佛山、惠州、肇慶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特聘碩士生導師。
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經濟法、仲裁法。在《暨南學報》、《廣東社會科學》、《求索》、《仲裁研究》、《中國仲裁與司法》等核心葷璺專業期刊上發表多篇學術論文,合編《模擬仲我裁庭》一書。

目錄

序I
內容摘要V
導論1
O.1 關於論文選題1
0.2 文獻綜述6
0.3 研究方法10
第1章 典當與典當業的基本理論問題13
1.1 典當與典當業的歷史演變概述13
1.1.1 我國典當與典當業的歷史演變概述13
1.1.2 西方典當業歷史演變及發展概述22
1.1.3 中國和西方典當業發展的歷史啟示25
1.2 典、當、質、押、按、典當概念辨析及典當營業的種類 27
1.2.1 典、當、質、押、按、典當概念辨析27
1.2.2 以典、當、質、押、按表示的典當營業的種類34
1.3 典當與相關法律制度的關係35
1.3.1 典當與典權36
1.3.2 典當與營業質41
1.3.3 典當與讓與擔保42
1.3.4 典當與抵押43
1.3.5 典當與典賣44
1.3.6 典當與寄售46
1.3.7 典當與附買回約款的買賣47
1.4 典當與典當業概念的界定 48
1.4.1 大陸(內地)及港澳台地區關於典當定義及與主要已開發國家典當定義之比較48
1.4.2 典當的標的範圍及典當業的營業範圍57
1.4.3 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典當與典當業概念之界定66
1.4.4 典當的法律屬性與典當業的行業屬性73
第2章 典當業的制度比較優勢及其在我國金融體系中之地位82
2.1 典當業制度之價值 82
2.1.1 保障融資安全83
2.1.2 注重融資效率84
2.1.3 維護公平87
2.1.4 濟需解困89
2.2 典當業之制度比較優勢 90
2.2.1 典當業較銀行業之制度比較優勢90
2.2.2 典當業較小額貸款公司之比較優勢92
2.2.3 典當業較一般民間借貸之比較優勢95
2.2.4 發展典當業對遏制地下高利貸及地下錢莊的制度作用98
2.3 典當業在我國金融體系中的地位 101
2.3.1 我國金融體系現狀及其缺陷101
2.3.2 應確立典當業在我國金融體系中的相應地位103
第3章 典當業市場準入制度問題106
3.1 典當業市場準入之調控及行政許可問題 106
3.1.1 典當業市場準入調控及許可的模式106
3.1.2 我國典當業市場準入調控及許可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109
3.2 典當業經營方式之靈活性及組織形式多樣化問題 113
3.2.1 典當業的組織形式介評113
3.2.2 對我國典當業的組織形式的反思116
3.3 關於是否區分公益性典當行與商業性典當行 119
3.3.1 我國現今仍然有必要區分公益性典當行與商業性典當行120
3.3.2 關於公益性典當行設立及其運作制度124
第4章 典當業營業範圍及營業規則的制度創新126
4.1 典當業營業範圍及其適度創新 126
4.1.1 《典當管理辦法》確定的典當業經營範圍適應和促進了典當業的發展,值得肯定126
4.1.2 典當業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創新業務範圍129
4.2 典當業營業規則及其適度創新 138
4.2.1 絕當規則及其創新138
4.2.2 贖當規則的完善及創新145
4.2.3 續當規則及其創新149
4.3 典當行善意收贓規則之完善與創新 153
4.3.1 典當行善意收贓及其構成153
4.3.2 典當行善意收贓的法律後果159
4.3.3 典當行善意收贓制度的完善160
4.4 典當行對當物的保管義務及相關賠償責任制度的完善與創新 165
4.4.1 典當行對當物的保管義務概述165
4.4.2 我國與相關國家、地區關於典當行對當物毀損或滅失的賠償責任制度比較167
4.4.3 關於完善典當行對當物的保管義務及對當物毀損或滅失賠償責任制度的思考172
第5章 典當業經營制度之創新174
5.1 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及連鎖經營之檢討 174
5.1.1 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及連鎖經營概述174
5.1.2 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及連鎖經營存在的問題及其制度完善176
5.2 當票的可流通性與典當債權之證券化問題 18l
5.2.1 當物與當票的流通性分析18l
5.2.2 關於典當債權之證券化問題185
5.3 如何合理確定典當業的利率與服務費用問題 187
5.3.1 典當業的利率與服務費用的決定因素及息費模式187
5.3.2 我國典當業利率與服務費用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改進193
第6章 典當業行業監管制度之構建198
6.1 典當業監管模式概述 198
6.1.1 主要國家及相關地區對典當業之監管模式198
6.1.2 我國典當業監管制度的歷史演進203
6.2 我國典當業現行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206
6.2.1 現行的監管制度效力級別低。且與上位法相衝突206
6.2.2 監管理念搖擺不定207
6.2.3 準入監管調控過嚴,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受限207
6.2.4 典當業市場退出缺乏規定208
6.2.5 監管機構專業性不夠,專業人員配備不足,監管效率不高208
6.2.6 典當行業協會監管職能不明確,未能發揮應有作用209
6.2.7 監管協作制度不健全209
6.3 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國典當業之監管制度 210
6.3.1 將典當業回歸納入金融監管210
6.3.2 合理確定典當業的監管目標212
6.3.3 具體監管制度的完善215
第7章 典當業之立法理念與典當業立法之展望223
7.1 我國典當業立法之理念 223
7.1.1 對金融業的立法應堅持平衡協調理念223
7.1.2 將典當業回歸特殊金融業進行定位225
7.1.3 典當業行業專門立法226
7.1.4 尊重行業習慣與發揮典當業的制度比較優勢228
7.1.5 堅持典當業制度創新的理念228
7.2 典當業立法之展望 230
7.2.1 典當行業立法時機已成熟,國家應儘快制定典當業法230
7.2.2 典當業立法與相關立法之銜接和協調235
結束語 238
參考文獻 241
一、中文著作 241
二、中文譯著 245
三、中文論文 246
四、英文著作 248
五、學位論文 249
六、相關典當立法資料 249
七、網路資源 250
後記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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