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維東

何維東

中文名 何維東,出生日期 1960年4月生,出生地 青海民和,民族 土族。樂教縣律師事務所主任,1987年被青海省司法廳評為先進工作者,多次被海東地區司法局評為先進工作者和"十佳衛士"。

基本信息

簡介

1982年畢業於青海民族學院。曾任樂都縣法律顧問處副主任,樂都縣律師事務所主任。他富於創新精神,推行管理體制改革,曾在青海實行了"承包業務制度"和"綜合目標管理制度"等適合當地實際的律師業務管理模式。他提倡和實行的"以老帶新、率先垂範"、"正反兩方面教育"、"樹立整體形象"、"堅持獎懲兌現"等具體措施和方法,曾在全省律師工作中進行了介紹和推廣。辦案中他綜合運用法律、搜取有力證據。多年來共辦理刑事辯護、刑事代理、民事經濟代理、行政代理、非訴訟事務代理等各類案件近500件。先後擔任青海化工機械廠、青海柴油機廠、縣商業局、縣雙扶集團公司等40多家企業的法律顧問。他是樂都縣講師團成員,多次應邀到縣機關、學校。企業、鄉鎮和有關培訓班授課,宣講法律知識158場。

主要成就

先後在《青海律師》、《青海法制報》上發表專業文章11篇。在《中國律師》上發表過《公共汽車公司不承擔責任》的文章。他寫的《不是好建幼女罪而是無罪》和《注重政治業務素質,促進律師事業發展》論文被分別選登在《著名律師精彩辯詞》、《通向二十一世紀法制之路》兩書中。他是中國高級律師培訓中心第五期學員,青海律師協會第三屆理事會常務理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理事,西寧市仲裁委仲裁員。1987年被青海省司法廳評為先進工作者,1995、1996年被海東地區司法局評為先進工作者。1998年被樂都縣評為"十佳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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