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衝突定義
住所衝突分為積極衝突與消極衝突
積極衝突
國際通行做法:
(1)當事人同時具有內國和外國住所的,以內國住所為準;
(2)當事人同時具有的依據均為外國住所:A.以當事人最後取得的住所為準;B.同時取得住所的以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繫的住所為準
中國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83條……當事人有幾個住所的,以與產生糾紛的民事關係有最密切聯繫的住所為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5條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消極衝突
國際通行做法:
(1)以居所代替住所;
(2)以最後住所、居所、或慣常居所、現在住所地為順序替補確定
中國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83條當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確定的,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