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衝突

自然人生活和進行民事活動的主要場所的判定問題。

住所衝突定義

住所衝突分為積極衝突與消極衝突

積極衝突

國際通行做法:

(1)當事人同時具有內國和外國住所的,以內國住所為準;

(2)當事人同時具有的依據均為外國住所:A.以當事人最後取得的住所為準;B.同時取得住所的以與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繫的住所為準

中國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83條……當事人有幾個住所的,以與產生糾紛的民事關係有最密切聯繫的住所為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5條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消極衝突

國際通行做法:

(1)以居所代替住所;

(2)以最後住所、居所、或慣常居所、現在住所地為順序替補確定

中國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83條當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確定的,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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