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全面推進農村垃圾治理的指導意見

2015年11月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10部門以建村〔2015〕170號印發《關於全面推進農村垃圾治理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主要任務、保障措施、督導檢查4部分。 主要任務是:建立村莊保潔制度;推行垃圾源頭減量;全面治理生活垃圾;推進農業生產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規範處置農村工業固體廢物;清理陳年垃圾。

檔案發布

2015年11月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10部門印發《關於全面推進農村垃圾治理的指導意見》。

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全面推進農村垃圾治理的指導意見

建村〔2015〕1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全面治理農村垃圾是改善農村環境的有力舉措,是廣大農民民眾的迫切願望。我國農村國土面積大、人口多,垃圾消納處理問題突出。黨中央、國務院明確提出,要全面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整治,開展農村垃圾專項治理。為全面治理農村垃圾,解決好當前農村垃圾亂扔亂放、治理滯後等問題,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檔案內容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學習領會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以統籌城鄉發展、造福農民民眾為出發點,以實現農村垃圾的全面長效治理為目標,加大投入、健全機制、發動民眾、科學施策,形成改善人居環境與提升鄉風文明相互促進的良好局面,建設清潔衛生的宜居環境和農民民眾安居樂業的美麗鄉村。

(二)基本原則。

政府主導,依靠民眾。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承擔農村垃圾治理的職責,做好規劃編制、資金投入、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等方面工作。發揮民眾主動性,尊重民眾意願,明確村民責任和義務,共同改善村容村貌、建設美好家園。

因地制宜,科學治理。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和自然條件,科學確定不同地區農村垃圾的收集、轉運和處理模式,推進農村垃圾就地分類減量和資源回收利用,防止簡單照搬城市模式或治理標準“一刀切”。

全面治理,注重長效。農村垃圾治理要全面推進,不留死角,堅決防止搞形象工程、做表面文章。要一抓到底,逐步建立農村垃圾長效治理機制,確保取得實效,防止“走過場”、“一陣風”。

齊抓共管,統籌推進。形成分工明確、高效有力的工作機制,協同推進農村垃圾治理各項工作,保障人力物力財力投入,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村垃圾治理。

(三)目標任務。因地制宜建立“村收集、鎮轉運、縣處理”的模式,有效治理農業生產生活垃圾、建築垃圾、農村工業垃圾等。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時,全國90%以上村莊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實現有齊全的設施設備、有成熟的治理技術、有穩定的保潔隊伍、有長效的資金保障、有完善的監管制度;農村畜禽糞便基本實現資源化利用,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5%以上,農膜回收率達到80%以上;農村地區工業危險廢物無害化利用處置率達到95%。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村莊保潔制度。儘快建立穩定的村莊保潔隊伍,根據作業半徑、勞動強度等合理配置保潔員。鼓勵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保潔員。明確保潔員在垃圾收集、村莊保潔、資源回收、宣傳監督等方面的職責。通過修訂完善村規民約、與村民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等方式,明確村民的保潔義務。

(二)推行垃圾源頭減量。適合在農村消納的垃圾應分類後就地減量。果皮、枝葉、廚餘等可降解有機垃圾應就近堆肥,或利用農村沼氣設施與畜禽糞便以及秸稈等農業廢棄物合併處理,發展生物質能源;灰渣、建築垃圾等惰性垃圾應鋪路填坑或就近掩埋;可再生資源應儘可能回收,鼓勵企業加大回收力度,提高利用效率;有毒有害垃圾應單獨收集,送相關廢物處理中心或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全面治理生活垃圾。根據村莊分布、經濟條件等因素確定農村生活垃圾收運和處理方式,原則上所有行政村都要建設垃圾集中收集點,配備收集車輛;逐步改造或停用露天垃圾池等敞開式收集場所、設施,鼓勵村民自備垃圾收集容器。原則上每個鄉鎮都應建有垃圾轉運站,相鄰鄉鎮可共建共享。逐步提高轉運設施及環衛機具的衛生水平,普及密閉運輸車輛,有條件的應配置壓縮式運輸車,建立與垃圾清運體系相配套、可共享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優先利用城鎮處理設施處理農村生活垃圾,城鎮現有處理設施容量不足時應及時新建、改建或擴建;選擇符合農村實際和環保要求、成熟可靠的終端處理工藝,推行衛生化的填埋、焚燒、堆肥或沼氣處理等方式,禁止露天焚燒垃圾,逐步取締二次污染嚴重的簡易填埋設施以及小型焚燒爐等。邊遠村莊垃圾儘量就地減量、處理,不具備處理條件的應妥善儲存、定期外運處理。

(四)推進農業生產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推廣適合不同區域特點的經濟高效、可持續運行的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模式,推動建設一批畜禽糞污原地收儲、轉運、固體糞便集中堆肥等設施和有機肥加工廠。推進秸稈綜合利用規模化、產業化,建立健全秸稈收儲運體系,推進秸稈機械還田和飼料化利用,實施秸稈能源化集中供氣、供電和秸稈固化成型燃料供熱等項目。加快地膜標準修訂,推廣使用加厚地膜,開展可降解地膜研發和試驗示範,推進農田殘膜回收區域性示範,扶持地膜回收網點和廢舊地膜加工能力建設。建立農資包裝廢棄物貯運機制,回收處置農藥、化肥、農膜等農資包裝物。

(五)規範處置農村工業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加強農村地區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相關工業企業嚴格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落實危險廢物無害化管理措施,堅決查處在農村地區非法傾倒、堆置工業固體廢物的行為,嚴厲打擊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推動農村地區工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因地制宜發展能源化、建材化等綜合利用技術。依託現有危險廢物處理設施集中處置農村地區工業危險廢物。

(六)清理陳年垃圾。全面排查、摸清陳年垃圾存量、分布和污染情況,集中力量、限定時間、不留死角,儘快完成陳年垃圾清理任務。重點清理村莊路邊、河邊橋頭、坑塘溝渠等地方堆棄的垃圾。禁止城市向農村轉移堆棄垃圾,防止在村莊周邊形成新的垃圾污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地方政府要把農村垃圾治理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和工作考核內容,建立相關負責同志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目標明確、責任清晰的工作機制。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農村垃圾治理負總責,要抓緊編制農村垃圾治理實施方案,與改善農村人居環境、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規劃銜接,並於2015年底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備案。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垃圾治理的責任主體,要抓緊制定實施計畫,整合各類資源,完善設施建設,保障日常運行。鄉鎮人民政府要配合做好收集轉運設施建設和日常運行等工作,落實專人負責。村委會應組織動員村民,修訂完善村規民約,做好村莊保潔。

(二)形成工作合力。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共同推進農村垃圾治理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農村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農村工作綜合部門參與制定農村垃圾治理有關政策,做好政策落實有關工作。文明辦負責將農村垃圾治理納入文明村鎮的考評內容。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農村垃圾治理納入相關規劃,研究制定相關支持政策,負責農業生產廢棄物綜合利用工作的組織協調。財政部門負責統籌現有資金支持農村垃圾治理。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組織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對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予以重點支持,將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示範村鎮考核內容,對農村工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農業部門負責加強沼氣和生物天然氣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產廢棄物和農資包裝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商務部門負責指導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愛衛辦負責協調開展城鄉環境衛生整潔行動,將農村垃圾治理情況納入衛生鄉鎮的考核內容。婦聯負責發動農村婦女積極參與農村垃圾治理。

(三)保障資金投入。各級財政要積極支持農村垃圾治理。中央財政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力度,增強地方財政保障能力,支持各地開展農村垃圾治理。省、市兩級財政給予積極支持。縣級人民政府要將農村垃圾治理費用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統籌安排、形成合力”的要求整合相關專項資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農村垃圾治理,鼓勵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將農村環衛作業中經營性服務項目推向市場。社會資本參與旅遊開發等新農村建設的,應承擔相應的垃圾治理責任。有條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住戶付費、村集體補貼、財政補助相結合的機制,引導村民和村集體出資出力承擔一定的生活垃圾日常保潔義務,不得強制或變相攤派,增加農民負擔。鼓勵社會幫扶、捐資捐贈治理農村垃圾。

(四)動員民眾參與。大力開展宣傳教育,採取多種形式宣傳垃圾治理要求、衛生文明習慣、村民參與義務等,激發村民清潔家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積極動員村民主動清潔房前屋後、維護公共環境,開展文明農戶、衛生家庭等評選活動。發揮農村婦女的家庭骨幹作用,帶動全家參與農村垃圾治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組織老黨員、老幹部等開展義務監督,建立網路、電話等監督渠道,對反映的問題及時反饋並整改。

四、督導檢查

住房城鄉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農村垃圾治理工作的檢查和指導,根據各省(區、市)年度工作情況、全國農村人居環境信息系統數據等,對各省(區、市)農村垃圾治理情況進行評價,及時通報評價結果並抄送省級人民政府,對工作落後的省份約談相關負責人。各省(區、市)要將農村垃圾治理情況納入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年度工作報告,並報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各省(區、市)完成治理目標後,可向住房城鄉建設部提出驗收申請,由10部門組織驗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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