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印發農村生活垃圾治理驗收辦法的通知
建村〔2015〕19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市政管委)、黨委農村工作綜合部門、文明辦、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環境保護廳(局),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商務廳(委)、愛衛辦、婦聯: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全面推進農村垃圾治理的指導意見》(建村〔2015〕170號)要求,為做好農村生活垃圾治理驗收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央農辦、中央文明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商務部、全國愛衛辦、全國婦聯組織制定了農村生活垃圾治理驗收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2015年12月3日
辦法
農村生活垃圾治理驗收辦法
為做好農村生活垃圾治理驗收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中央農辦、中央文明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商務部、全國愛衛辦、全國婦聯(以下簡稱10部門)提出如下驗收辦法:
一、驗收主體和對象
由10部門組織對各省(區、市)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驗收。省級10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本辦法組織本行政區所轄的市、縣農村生活垃圾治理驗收工作。
二、驗收內容、標準和依據
申請驗收的省(區、市)應在5個方面達到5有標準,具體驗收內容、標準和依據如下:
(一)有完備的設施設備。各縣(市、區)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及再生資源的收集、轉運、處理設施基本完備,數量基本符合要求,運行基本正常,90%以上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了收集、轉運和處理。根據省、區、市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建設情況數據和全國農村人居環境信息系統進行評價。
(二)有成熟的治理技術。已建立符合農村實際的收集、轉運和處理技術模式。處理工藝不存在嚴重的二次污染,基本無露天焚燒和無防滲措施的堆埋。根據省(區、市)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的運行情況和全國農村人居環境信息系統進行評價。
(三)有穩定的保潔隊伍。普遍建立村莊保潔制度,村莊保潔人員數量基本滿足要求,隊伍較為穩定。根據省、市、縣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出台的檔案進行評價。
(四)有完善的監管制度。省、市、縣3級已建立領導親自抓、多部門參與、目標明確、責任清晰的組織領導體系和考核機制;各級政府或相關部門制定了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農民民眾對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滿意率達90%以上。根據省、市、縣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出台的檔案、第三方開展的民眾滿意度調查結果進行評價。
(五)有長效的資金保障。建立省級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經費保障機制。因地制宜通過財政補助、社會幫扶、村鎮自籌、村民適當繳費等方式籌集運行維護資金。在農村生活垃圾處理價格、收費未到位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安排經費支出,確保長效運行維護。根據省級、縣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出台的檔案進行評價。
三、驗收程式
(一)省級申請。省級10部門通過自檢,認為本地區已有90%以上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治理,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可向住房城鄉建設部提出驗收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1.驗收申請函,其中省級自檢報告作為申請函的附屬檔案。
2.省委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出台的相關檔案,包括治理規劃或實施方案、指導意見、法規標準等。
3.省級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基本情況,含組織領導體制、監督考核機制、資金投入、保潔隊伍建立、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等情況。
4.各縣(市、區)上一年度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理統計數據表:含總人口、鄉鎮總數、行政村總數、農村人口總數;農村生活垃圾清運總量、處理率;所有鄉鎮中轉設施類型及數量、用於農村生活垃圾運輸的車輛(不包括村內收集車輛)類型及數量、用於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的設施類型及數量;農村保潔員數量;鄉鎮和村級可再生資源資源回收筒點數量;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總投入(建設費用來源和構成,運行費用來源和構成),農民繳費標準和年度繳費總額。
5.本省(區、市)三年內未曾發生過因農村生活垃圾治理不當造成惡性影響事件的說明,由省級10部門共同出具。
(二)材料審查。10部門結合全國農村人居環境信息系統數據、省級報送的年度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情況及其他相關數據,對申請驗收的省(區、市)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信息系統、省級農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情況和10部門掌握的數據一致,且對生活垃圾進行處理的行政村比例達90%以上的省(區、市),可認定其通過材料審查。未通過材料審查的可提供補充資料。
(三)現場核查。對於通過材料審查的省(區、市),10部門將隨機抽樣一定數量的行政村進行現場核查。抽取的行政村覆蓋該省(區、市)所有地級市,抽樣總數量在50個以上,並隨機確定對某個鄉鎮進行全覆蓋檢查。現場核查由獨立第三方調查機構依據現場核查評價表(附後)確定的項目進行逐項取證,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專家依據現場取證結果,逐村判斷是否合格。申請驗收省(區、市)有90%以上的抽樣行政村判斷為合格,方認定通過現場核查。
其中,獨立第三方調查機構應有多個成功開展全國性調查的經驗,有多項為中央和國家機關提供諮詢和服務的案例,入村調查和實地暗訪經驗豐富,有整套科學的調查方法、嚴格的保密制度,責任心強,履約能力好,近三年無不良記錄。
(四)綜合審定。10部門成立評審組,依據“5有標準”對通過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省(區、市)進行綜合評審,得出是否通過綜合審定的結論。對綜合審定結論不合格的省(區、市),半年後方可按原申請程式重新申請驗收。
四、結果公布
對通過材料審查、現場核查和綜合審定的省(區、市),10部門將於每年年底按通過綜合評審的時間順序,公布當年度通過驗收的省(區、市)名單。
五、驗收管理
對已通過驗收的省(區、市),10部門將組織不定期明查暗訪,如發現明顯的反彈現象,將給予通報批評,情節非常嚴重不再符合“5有標準”的,將從通過的驗收名單中予以除名。
評價表
農村生活垃圾治理現場核查評價表
行政村名稱: (省/市/縣/鎮/村);核查員姓名及手機:
村莊聯繫人姓名、身份及手機號碼:
評價項目 | 評價內容 | 調查方式 | 評價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陳年 垃圾 | 1 | 田野、村頭、道路沿線、村內空地等區域是否有陳年積存垃圾(占地面積大於10平方米) | 走訪、查看、拍照 | □無;□1-3處 | □4處以上 | |
公共 環境 | 2 | 村內主要道路沿線是否有臨時性垃圾堆放點 | 查看、拍照 | □0-5處;□6-9處 | □10處以上 | |
3 | 村內河流、溝渠是否有漂浮垃圾 | 查看、拍照 | □0-5處;□6-9處 | □10處以上 | ||
4 | 農戶房前屋後是否有隨意傾倒垃圾現象 | 查看、拍照 | □0-5處;□6-9處 | □10處以上 | ||
處理 情況 | 5 | 是否有垃圾直接焚燒現象(包括焚燒池、簡易焚燒爐或露天直接焚燒) | 走訪、查看、拍照 | □無;□有,不常見 | □有,且常見 (通常如此處理) | |
6 | 是否有直接將垃圾傾倒於河、溝、塘現象 | 走訪、查看、拍照 | □無;□有,1-4處 | □有,5處以上 | ||
7 | 如有村內堆肥處理設施,堆肥垃圾中是否含有非生化成分(塑膠製品、織物、瓶罐等) | 走訪、查看、拍照 | □無;□有,不常見 | □有,且常見(不注意區分塑膠、織物、瓶罐) | ||
8 | 如垃圾進入鄉鎮處理設施,鄉鎮處理設施工藝是否符合衛生標準、運行是否正常,並查驗是否履行環評手續 | 走訪、查看、拍照 | □衛生、正常運行,且設施已履行環評手續 | □不衛生或不正常運行* | ||
9 | 如垃圾進入縣市處理設施,與縣市處理設施運行單位確認,並查驗是否履行環評手續 | 走訪 | □經確認,進入縣市處理設施,且設施已履行環評手續 | □經確認,未進入市縣級處理設施 | ||
10 | 如為其他處理方式,請確認處理設施是否衛生、是否正常運行(註明方式): | 走訪、查看、拍照 | □衛生,正常運行 | □不衛生或不正常運行 | ||
保潔員 | 11 | 保潔員工資是否按時足量發放 | 走訪 | □是 | □否 | |
調查員評價 | □合格; □不合格 | 簽名 | ||||
覆核專家評價 | □合格; □不合格 | 簽名 | ||||
註:以上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即為不合格。*不衛生:指不屬於衛生填埋、工程焚燒、規模化堆肥的工藝,如不帶防滲措施的填埋、露天焚燒、無除煙除塵措施的小型焚燒爐等;不正常運行:指設施設備基本閒置。
鄉村振興戰略規劃
2018年9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張勇、農業農村部副部長余欣榮介紹《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