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定全旗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二)擬定機關和事業單位(包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下同)人員計畫和工資計畫。擬定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再就業辦法,並組織實施。
(三)管理全旗專業技術人員,為他們的工作提供服務;制定培養、引進、使用人才政策,搞好專業技術隊伍建設;負責出國留學人員工作安置、調整,以及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專業技術人才的評比、選拔和人才基金的管理工作。
(四)研究擬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負責承辦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聘用、調配、考核、任免、獎懲、辭職、辭退;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改革和評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聘用制度,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考試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
(五)綜合管理全旗國家公務員隊伍,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並進行公務員管理各項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行政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聘用、調配工作。
(六)負責辦理政府部門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任免審批事項。
(七)負責全旗人才勞動力資源規劃和開發工作,擬定全旗城鄉就業政策和辦法,擬定人才勞動力流動政策,發展和規範人才勞動力市場,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負責大中專院校(除師範類)畢業生就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提出機關事業單位接收大中專畢業生和研究生計畫;承辦旗內特殊需要人員的選調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契約、人事勞動爭議、仲裁、特殊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規。
(八)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擬定機關和事業單位工資制度、
標準的實施辦法,實施工資基金管理,建立地區津貼制度,完善機關事業和企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辦法並組織實施。
(九)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擬定全旗表彰獎勵制度,協調和審核全旗政府各部門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有關懲戒的申訴控告工作。
(十)根據自治區、市有關規定,安置軍隊專業幹部和退役運動員。
(十一)負責對政府系統和政府部門的人事工作和全旗的勞動保障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事務進行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二)負責制定企業在職職工、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專業技能培訓規劃;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職業技能鑑定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三)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並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按照有關規定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進行認定,負責自治區、市撥付的養老、失業資金的分配。
(十四)承擔全旗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旗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發布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發展預測報告。
(十五)承辦旗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編制情況
核定旗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另核定機關後勤工作人員事業編制2名。
所屬事業單位
1、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2、就業服務局
3、勞動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4、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5、人才交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