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省有關農業、農村經濟、森工多種經營和森林食品發展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戰略規劃。(二)擬訂全市種植業、漁業、農業機械化、森工多種經營、森林食品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組織起草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政策草案,監督有關農業法規的執行情況,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意見;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農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業與多種經營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四)指導糧食、森林食品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發展特色經濟;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省和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對國家、省和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審查意見;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我市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與相關部門共同制定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定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相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五)促進農業、森工多種經營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研究促進農業、森工多種經營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業、森工多種經營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貫徹落實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研究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六)承擔提升農業、森工多種經營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業、森工多種經營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業、森工多種經營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業、森工多種經營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參與制定農業、森工多種經營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貫徹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範;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業、森工多種經營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農業、森工多種經營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有機食品、綠色食品和無公害農產品發展。
(七)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負責農作物種子(種苗、菌種)、農藥的許可監督管理;依法負責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會同相關部門對農業生產資料有關標準進行監督實施,開展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起草植物、水生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地方性規定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植物、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植物、水生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市內植物、水生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水生動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菌種)檢疫審批工作。
(九)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一)制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按分工組織實施農業科研項目;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三)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森工多種經營用地、漁業水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涉外漁事糾紛,維護國家水域漁業權益,負責漁業管理;負責漁船安全監管工作;負責執行國家漁業公約和雙邊漁業協定;代表國家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十四)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新型能源、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五)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海峽兩岸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農業援外工作,推進全市農業對外開放。
(十六)提出全市農業機械化發展方向及重大技術措施建議;引導農業機械產品結構調整,提高農業機械化普及和套用水平;擬訂農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實施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理、鑑定和認證管理。
內設機構
一、黨群部門 1、黨委辦公室 2、紀檢委(監察室) 3、工會(團委) 二、行政部門設定 1、行政辦公室 2、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綠色食品開發管理科) 3、市場與經濟信息科 4、綜合計畫科 5、農村經濟體制與經營理科 6、科技教育科 7、森工多種經營科(森林食品調查統計科) 8、產業政策與法規科 9、水產漁政管理科 10、種植業管理科(農情辦公室) 11、農機管理指導科 12、農村建設指導科 13、食用菌產業發展科 14、藍莓產業發展科 15、縣域經濟與對外經濟合作科 |
直屬單位
一、伊春市水產管理站二、伊春市農機經營管理站
三、伊春市農機監理站
四、伊春市農業經營管理站
五、伊春市種子管理處
六、伊春市農業信息中心
七、伊春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
八、伊春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檢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