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經濟觀解釋
伊斯蘭教關於社會經濟問題的理論和觀點的統稱。其淵源包括《古蘭經》、聖訓、早期阿拉伯哈里發國家的
歷史經驗和伊斯蘭學者經濟著作中的表述等,在長期實踐過程中形成為伊斯蘭經濟制度,包含財產制度、商事制度、金融制度、稅收制度、遺產繼承制度、瓦克夫制度等。它涉及面很廣,但每一方面又不十分詳盡具體,其基本特點是從宗教信仰和宗教道德規範出發來觀察經濟事務和經濟活動,從信仰者對安拉的義務的角度,作出原則規定,作為主命的一部分,責令人們遵循。其理論觀點雖因時代不同而互有差異,但皆以伊斯蘭傳統經濟觀為基礎,只是解釋和套用上不同,產生了廣泛的影響。伊斯蘭經濟觀經歷
伊斯蘭經濟觀經歷了從簡單到複雜、從零散到較為系統的發展過程。其發展過程可分為中世紀經濟觀和
近現代經濟觀。中世紀經濟觀系伊斯蘭經濟觀的基礎,包括:(1)財產觀。涉及伊斯蘭教對財產的取得、占有、利用、處理的基本觀點,為伊斯蘭經濟觀的集中體現,其他經濟思想皆以此為據。其基本原則是:1.承認安拉為絕對主權者。認為安拉為宇宙萬物的主宰,“天地萬物,都是真主的”(《古蘭經》53:31),世間的一切財富皆為安拉所創,皆歸安拉所有,世人無權染指。但與此同時,安拉又允許世人占有、利用其財富,這是安拉對世人的委託和考驗,世人只有遵行主命,才能合法占有和利用,2.承認世人有同等的權利占有、利用安拉所賜之財富。但反對分配上的平均主義,在給養上安拉允許“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16:17),“個人只能享受自己的勞績”(53:39)。3.承認和保護私有財產,但反對貧富差別過大。財富的取得和利用必須正當,禁止侵占公物和騙取、強奪、侵吞他人的財物,反對揮霍無度,提倡節儉和為主道而施捨財物。(2)商事觀。體現為伊斯蘭教法就物物交易、商品交易、各種商事契約所作的一系列原則規定。提倡誠實經商、公平買賣、等價交換、信守契約,禁止投機冒險、強買強賣、欺行霸市、哄抬物價、以次充好等不法行為。(3)金融觀。以“真主準許買賣,而禁止重利”(2:275)等經文為金融活動的基本原則,稱為“利息禁令”。禁止放債取利、變相的放債取利,鼓勵債主放棄余欠的重利(2:278)或給予寬限(2:280)。但允許正當取利,經商、經營、勞動所得利潤受法律保護。另一原則是提倡儲蓄以保障計畫開支,但反對以儲蓄為名,壟斷社會財富。(4)稅制觀。主要體現為天課制度,系伊斯蘭教“五功”之一。認為世人只有為主道而奉獻自己財產的一部分,才能淨化心靈並心安理得地享用安拉所賜之財富。天課後為國家稅制的一部分,其收益應主要用以弘揚主道,包括賑濟貧民,以縮小貧富差別、防止兩極分化。(5)關於遺產繼承,認為男人和女人皆有權繼承父母和至親的遺產,個人應得法定的部分(4:7)。主張保護孤兒、寡婦、貧民、弱者的權益,並以遺產的一部分周濟他們(4:8)。這些思想後來成為伊斯蘭教繼承制度的原則依據,體現為以法定繼承為主、遺囑繼承為輔的繼承法,至今仍有重要影響。(6)關於瓦克夫。從淨化心靈、樂善好施、虔誠事主的宗教道德準則出發,認為世人不僅應履行法定施捨(即完納天課),而且應履行自願施捨,為主道而奉獻自己的資財。這一思想觀念同宗教義務和遺產分配相結合,後形成公益瓦克夫制度和家庭瓦克夫制度,為伊斯蘭教所特有的一種經濟制度和所有制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