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克夫法

瓦克夫法是伊斯蘭教的常用辭彙。

詞語釋義

瓦克夫法(Hukm al-Waqf)
伊斯蘭教法的主要門類之屍。關於宗教慈善產業捐贈的法規。亦稱瓦克夫制度。瓦克夫,何拉伯語音譯,意為“保留”、“扣留”。特指“保留”安拉對人世間一切財富的所有權,或冒置部分或全部財富或能產生收益價值的土地飛產業,專門用於符合伊斯蘭教法規定的宗教與社會慈善事業。由此而產生的留置財產的方式,後來發展為一種特殊的經濟制度,歷史上曾廣泛流行於西亞、北非、南亞各伊斯蘭國家。其特點是以奉獻安拉之名義永久性地凍結了財產的所有權,明確限定了用益權,留作瓦克夫的土地、產業(即義地、義產)歸安拉所有,只能用於宗教慈善目的。瓦克夫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原所有人從一開始就明確宣布,將其部分土地或產業的收益捐贈給宗教慈善事業(如用於興建清真寺、學校、醫院、浴池等),稱為公益瓦克夫。一種是原所有人宣布,將其部分或全部土地或產業首先留歸自己的子孫後代享用,直到沒有合法受益人時,再用以賑濟貧民和需求者,稱為家庭瓦克夫或私人瓦克夫。

瓦克夫法的產生

關於瓦克夫法的產生,早期的教法學家曾以伊本·歐麥爾傳述的一則聖訓為據,說明瓦克夫制度源自穆罕默德時代,並據此提出過種種學說和規定,構成瓦克夫法的基礎。其主要內容為:(1)瓦克夫的含義和宗旨。(2)瓦克夫財產的捐贈人、受益人、可捐贈物和捐贈方式。(3)瓦克夫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和處分權。(4)瓦克夫財產監護人(稱為穆泰瓦科)的權利和職責等。其中最重要的一項原則是,留作瓦克夫的財產實體,原所有人不再有所有權,原所有人和現受益人不得出售、抵押、贈予、轉讓,不得作為遺產分配予子女、親屬,故常被稱為“死地’、“死產”。
自近代以來,鑒於瓦克夫制度的種種弊病,許多伊斯蘭國家都對之加以修改或廢止。歷史上公益瓦克夫,留置財產的方式永久性地凍結了所有權,禁止了處分權,限定了用益權,加之經營管理不善,逐漸喪失了財產的使用價值。而禁止買賣、轉讓瓦克夫的規定,使公益瓦克夫轉變為清真寺的宗教公產,又使這部分財富不能進入流通領域,不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據1925年土耳其政府的調查,清真寺占有的土地,在土耳其占全部可耕地3/4,在阿爾及利亞占1/2,在突尼西亞和埃及,分別占1/3和1/8。而家庭瓦克夫實際上是對伊斯蘭教繼承法的某些缺陷和分配製度的不合理所作的一種習慣調整。它的弊端是,一方面有的被繼承人以慈善捐贈的方式,將大量財產轉讓予非親非故的外人(瓦克夫贈予數額不受限制,可贈予任何人),從而損害了合法繼承人、直系血親的權益,另一方面,有的被繼承人則指定部分親屬為家庭瓦克夫的受益人,同時排除了部分親屬的受益權。結果使得伊斯蘭教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遺囑繼承、生前贈予的關係更加混亂不堪。瓦克夫制度的消極性、混亂性,早巳引起廣大穆斯林民眾的不滿,但在中世紀,他們所能做的只限於習慣調整,各地都出現了變相租賃和買賣“義地”的現象。近代以來,西方殖民統治者在部分地區曾頒布法令,自上而下地對瓦克夫制度作過某些改革。但直到二次世界大戰後,獨立後的伊斯蘭國家才對之實行全面的修改和調整。大部分國家都通過修訂土地法、繼承法和瓦克夫法,逐步廢止了家庭瓦克夫,使之成為可以繼承和轉讓的私有財產,而公益瓦克夫除個別國家外,則已成為由國家有關部門直接掌管的、名符其實的宗教活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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