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詞、術語
傷亡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在
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
二、事故調查程式
死亡、重傷事故,應按如下要求進行調查。輕傷事故的調查,可參照執行。
2.1 現場處理
2.1.1 事故發生後,應救護受傷害者。採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
2.1.2 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破壞。
2.1.3 為搶救受傷害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誌。
2.2 物證蒐集
2.2.1 現場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2.2 在現場蒐集到的所有物件均應貼上標籤,註明地點、時間、管理者。
2.2.3 所有物件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
2.2.4 對健康有危害的物品,應採取不損壞原始證據的安全防護措施。
2.3 事故事實材料的蒐集
2.3.1 與事故鑑別、記錄有關的材料
a. 發生事故的單位、地點、時間;
b.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職業、技術等級、工齡、本
工種工齡、支付工資的形式;
c.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術狀況,接受安全教育情況;
d. 出事當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麼時間開始工作、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程式、
操作時的動作(或位置);
e. 受害人和肇事者過去的事故記錄。
2.3.2 事故發生的有關事實
a. 事故發生前設備、設施等的性能和質量狀況;
b. 使用的材料:必要時進行物理性能或化學性能實驗與分析;
c. 有關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技術檔案、工作指令和規章制度方面的資料及執行情況;
d. 關於工作環境方面的狀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聲響、色彩度、道
路、工作面狀況及工作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記錄;
e. 個人防護措施狀況:應注意它的有效性、質量、使用範圍;
f. 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健康狀況;
g. 其他可能與事故致因有關的細節或因素。
2.4 證人材料蒐集
要儘快找被調查者蒐集材料。對證人的口述材料,應認真考證其真實程度。
2.5 現場攝影
2.5.1 顯示殘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5.2 可能被清除或被踐踏的痕跡:如剎車痕跡、地面和建築物的傷痕、火災引起
損害的照片、冒頂下落物的空間等。
2.5.3 事故現場全貌。
2.5.4 利用攝影或錄相,以提供較完善的信息內容。
2.6 事故圖
報告中的事故圖。應包括了解事故情況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現場示意圖、流
程圖、受害者位置圖等。
三、事故分析
3.1 事故分析步驟
3.1.1 整理和閱讀調查材料
3.1.2 按以下七項內容進行分析:見(GB 644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
附錄A。
a. 受傷部位;
b. 受傷性質;
c. 起因物;
d. 致害物;
e. 傷害方式;
f. 不安全狀態;
g. 不安全行為。
3.1.3 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3.1.4 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3.1.5 確定事故責任者。
3.2 事故原因分析
3.2.1 屬於下列情況者為直接原因
3.2.1.1 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見GB 6441-86附錄A中A.6不安全狀態。
3.2.1.2 人的不安全行為:見GB 6441-86附錄中A中A.7不安全行為。
3.2.2 屬下列情況者為間接原因
3.2.2.1 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構件、建築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
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3.2.2.2 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2.2.3 勞動組織不合理;
3.2.2.4 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3.2.2.5 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3.2.2.6 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範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3.2.2.7 其他。
3.2.3 在分析事故時,應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從而掌握事故的
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進行責任分析。
3.3 事故責任分析
3.3.1 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
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
3.3.2 在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
責任者;
3.3.3 根據事故後果和事故責任者應負的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四、事故結案歸檔材料
當事故處理結案後,應歸檔的事故資料如下:
4.1 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4.2 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及批覆;
4.3 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4.4 技術鑑定和試驗報告;
4.5 物證、人證材料;
4.6 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4.7 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4.8 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論斷書;
4.9 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4.10 處分決定和受處分的人員的檢查材料;
4.11 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檔案;
4.12 註明參加調查組的人員姓名、職務、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