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治理結構

企業治理結構

企業治理結構,治理結構原為法律用語,意為公司權力機關的設定、運行及權力機關之間的法權關係。經濟學上將其作為契約制度的替代用語,既市場是一套智力市場交易關係的機制,企業是一套治理企業交易關係的機制。

企業治理結構:

治理結構原為法律用語,意為公司權力機關的設定、運行及權力機關之間的法權關係。經濟學上將其作為契約制度的替代用語,既市場是一套智力市場交易關係的機制,企業是一套治理企業交易關係的機制。

企業治理結構的共時多樣性

企業是協調社會分工的一種組織形式,其運作的核心問題就是在企業參與者之間合理配置與企業運行有關的權利、責任,(主要是企業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以確保他們之間合作及競爭關係的存續和擴展,這就是企業治理的實質。所謂企業治理結構就是企業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在企業參與者之間配置的狀態。從企業發展的歷史看,關於企業的治理結構,兩大現象引人注目:一從共時性看,不同國家、地區那怕是面臨著類似技術和市場參數的同一產業領域內的企業的治理結構也是千差萬別的;二從歷時性看,企業的治理結構有一個發展演化的過程,從單邊治理到多邊共同治理出現了多種的企業治理模式。對於兩大現象的解釋,很多學者主要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的有關理論從節約交易成本的角度進行分析,認為企業治理結構共時多樣性是因為企業面臨的外部環境不同,認為企業治理結構歷時多樣性是不同企業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追求交易成本最小化的結果。這樣的分析是有缺陷的,要害的問題在於:一他們把參與經濟活動的個體當做抽象的理性人(有限理性)看待,而忽略了其嵌入其中的社會結構的影響;二把企業概念化為理性的行為者,而忽視了企業作為組織協調內部成員利益差別的複雜的政治過程,也就是忽視了企業治理結構內生演化的方面。結果是,他們既不能很好地解釋企業治理結構的共時多樣性問題,因為按照他們的邏輯,在競爭的作用下,面臨著類似技術和市場參數的同一產業領域內的企業治理結構應該收斂於某一種最節約交易成本的結構,而這與觀察到的事實明顯不符;也不能很好地解釋企業治理結構的歷時多樣性問題,因為他們只能靜態地、邏輯地比較給定條件下不同治理結構交易成本的差異,而不能從動態和歷史的角度令人信服地說明治理結構的演化問題,這樣的分析本質上仍然是一種技術選擇論(鄧宏圖,2003)。正如周業安教授所指出的那樣:“制度安排的比較靜態分析僅僅告訴我們,在給定某類條件下,哪種制度安排更有效或更好,至於一種制度安排為何會變成另一種制度安排,其實並沒有答案(周業安,2001)”。哈耶克是20世紀西方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也是最重要的經濟學家之一,曾獲1974年度諾貝爾經濟學獎。社會秩序理論是其經濟學的核心內容,是其經濟學理論的基礎部分。這一理論的核心觀點就是社會秩序二元觀:即社會秩序是由自發秩序與人為秩序在各自運動的基礎上互動所致。哈耶克社會秩序二元觀為解釋上述兩大現象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思想,可以避免單純從節約交易成本角度分析的缺陷。本文試圖以此為基礎,對於這兩大現象給出一個初步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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