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是國資委2009年6月25日正式推出產權交易操作規則,表明全國的國有產權交易規則漸趨統一。 為了避免出現國有產權轉讓價格低於淨資產,轉讓中出現暗箱操作等現象,《規則》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首次信息公告時的掛牌價,不得低於經備案或者核准的轉讓標的資產評估結果。 該規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在統一的信息披露、統一的操作規則以及統一系統流程的規範下,才能真正降低產權市場的交易成本,更好地發揮產權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產權市場的規範發展將再上一個新台階。
產生背景
長期以來,由於行政區劃分割等原因,中國的產權交易市場形成了各地不同的運行規則,這阻礙了市場發展。儘管各個省市的情況不一樣,但產權流動的要求卻是一致的,交易規則的統一也當屬必然。
國務院國資委公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意見徵求起止時間為2009年3月16日至3月27日 ,社會各界可登入國資委網站參與意見徵求。
經過了3個月的討論修改。同3月份的徵求意見稿相比,定稿的一個突出變化是,將適用範圍從“中央企業產權交易試點機構”,擴大為“省級以上國資委選擇確定的產權交易機構”。
2008年3月,在國資委指導下,京、津、滬、渝的4家官方產權交易機構在上海簽署協定,研究形成統一的交易制度體系。此後,國資委又組織四大機構召開了多次會議,並在去年10月重慶的溝通會上審議了初步檔案,後又經過專家評審會反覆修改,形成了最終檔案。
根據國資委產權局的一項統計,2008年全國產權市場的交易額達698億元,競價增值率約38%,2009年一季度進場交易比例已經達約94%,產權市場的整合統一無疑將有利於這個龐大市場的健康發展。
內容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規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章受理轉讓申請
第五條 產權轉讓申請的受理工作由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承擔。實行會員制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會員的名單,供轉讓方自主選擇,建立委託代理關係。
......
第十五條 轉讓方可以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提出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要求。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明示交易保證金的處置方式。
第三章發布轉讓信息
第十六條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和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上進行公告。
......
第二十四條 信息公告期間出現致使交易活動無法按照規定程式正常進行的情形,並經調查核實確認無法消除時,產權交易機構可以作出終結信息公告的決定。
第四章登記受讓意向
第二十五條 意向受讓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內,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產權受讓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意向受讓方逐一進行登記。
......
第三十一條 通過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在事先確定的時限內向產權交易機構交納交易保證金(以到達產權交易機構指定賬戶為準)後獲得參與競價交易資格。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意向。
第五章組織交易簽約
第三十二條 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後,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按照公告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交易雙方按掛牌價與買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涉及轉讓標的企業其他股東依法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
第三十七條 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產權交易契約的生效需經政府相關部門批准的,交易雙方應當將產權交易契約及相關材料報政府相關部門批准,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出具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所需的交易證明檔案。
第六章結算交易資金
第三十八條 產權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產權交易價款,一般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
產權交易機構實行交易資金統一進場結算制度,開設獨立的結算賬戶,組織收付產權交易資金,保證結算賬戶中交易資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
第四十二條 產權交易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產權交易機構所在地政府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並在產權交易機構的工作場所和信息平台公示。
交易雙方應當按照產權交易機構的收費標準支付交易服務費用,交易機構在收到服務費用後,應當出具收費憑證。
第七章出具交易憑證
第四十三條 產權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契約,受讓方依據契約約定將產權交易價款交付至產權交易機構資金結算賬戶,且交易雙方支付交易服務費用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四十六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使用統一格式列印,不得手寫、塗改。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爭議涉及產權交易機構時,當事人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的監管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五十條 本規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適用範圍
這意味著,交易規則的統一,已經由徵求意見稿中僅限於京、津、滬、渝四大產權交易所規則初步“車同軌”的設定,擴大至各省國資監管部門的64家產權交易機構。
曾經參與徵求意見稿討論的山東大學經濟研究院院長黃少安對CBN記者表示,更大的適用範圍降低了產權交易市場的壟斷成本,在開放的市場中,產權交易賣家能作出更大的選擇。統一規則需要各家產權機構繼續提升各自競爭力,如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業務品種創新、提高競價增值率等。
擴大適用範圍可以促成異地、異質、異形資產的合理流動,更好地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參與機構
相關人士表示,在徵求意見過程中,各交易機構即提出,《規則》的適用範圍可以在四大交易所的基礎上擴大,同時從實行會員制的交易機構擴大至非會員制的交易機構。
中國各地的產權市場發展狀況以及生存狀況參差不齊,一些機構並沒有採用會員制(委託代理制)。為方便實行非會員制的交易機構也參與規則統一,此次《規則》刪去了徵求意見稿中“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實行委託代理制”的條款,並對實行會員制的產權交易機構單獨規定。
而在產權交易價款結算流程方面,鑒於各產權交易所在工作規範和工作效率上可能不及四大產權交易所,《規則》弱化了在徵求意見稿中諸如“對符合產權交易價款劃出條件的,產權交易機構在收到轉讓方提交上述材料2個工作日內完成交易價款劃出手續”這樣的細緻要求,轉而做出了“對符合產權交易價款劃出條件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及時向轉讓方劃出交易價款”這樣相對原則性的規定。
在產權交易收費標準上,《規則》要求,“產權交易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產權交易機構所在地政府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而在原先針對四大產權交易所制定的徵求意見稿中,則規定:“產權交易的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正式版的《規則》似乎更貼近各省實際。
儘管各地初始收費定價可能不一樣,但只要是一個真正的市場,沒有壟斷定價,那么各產權交易所的服務價格會慢慢趨於均衡。
產權監管
為避免國有資產流失,《規則》規定了上述有關首次掛牌價的規定。《規則》稱,如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徵集到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於評估結果90%的範圍內設定新的掛牌價再次進行公告。如新的掛牌價低於評估結果90%,轉讓方應當重新獲得產權轉讓批准機構批准後,再發布產權轉讓公告。
不過,在早先出台了《國資法》後,新出的《規則》可能給國有產權交易監管帶來一些問題。
根據《國資法》規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只行使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原來歸屬於國資委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的職能也將進行調整。
另外,財政部今年54號令的頒布,將產權交易機構的業務範圍擴大至金融國有資產,現有的非金融類國有產權的轉讓行為應由國資委審批、金融類國有產權歸財政部審批。這樣共存的局面,可能也增加了不同產權交易所執行不同部門法規銜接的難度。
黃少安表示,按道理產權交易所是一個中介交易場所,在《國資法》出台後,產權交易所和國資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需要明晰。
基本規定
《操作規則》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和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上進行公告,中央企業產權轉讓信息由相關產權交易機構在其共同選定的報刊以及各自網站聯合公告,並在轉讓標的企業註冊地或者轉讓標的企業重大資產所在地選擇發行覆蓋面較大的經濟、金融類報刊進行公告。轉讓方應當明確產權轉讓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應當不少於20個工作日,並以省級以上報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為起始日。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首次信息公告時的掛牌價不得低於經備案或者核准的轉讓標的資產評估結果。如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徵集到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於評估結果90%的範圍內設定新的掛牌價再次進行公告。如新的掛牌價低於評估結果的90%,轉讓方應當重新獲得產權轉讓批准機構批准後,再發布產權轉讓公告。
《操作規則》規定,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後,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按照公告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交易雙方按掛牌價與買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涉及轉讓標的企業其他股東依法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公開競價方式包括拍賣、招投標、網路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
《操作規則》規定產權交易機構實行交易資金統一進場結算制度,開設獨立的結算賬戶,組織收付產權交易資金,保證結算賬戶中交易資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受讓方應當在產權交易契約約定的期限內,將產權交易價款支付到產權交易機構的結算賬戶。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按照相關約定轉為產權交易價款。產權交易契約約定價款支付方式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價款數額不低於成交金額的30%。交易雙方為同一實際控制人的,經產權交易機構核實後,交易資金可以場外結算。
《操作規則》還規定,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嫌侵犯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產權交易機構終結產權交易。
意義
為統一規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25日發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這也標誌著國內產權交易市場走向規則統一的時代。
規則將適用範圍從四大交易所擴展到全國省級以上產權交易機構,將有力推動各地產權交易市場在操作規則上的統一。為了保證交易資金的安全,規則要求,產權交易機構實行交易資金統一進場結算制度,開設獨立的結算賬戶,組織收付產權交易資金。
受讓方應在產權交易契約約定的期限內,將產權交易價款支付到產權交易機構的結算賬戶。產權交易契約約定價款支付方式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價款數額不低於成交金額的30%。
評論
按照規則的定義,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是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主體在履行相關決策和批准程式後,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發布產權轉讓信息,公開競價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活動。
業內人士認為,目前國內大多數產權交易機構規模較小,收入來源有限,實行強制會員制將造成交易平台收入被攤薄,導致交易平台生存困難。
如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一直是國有產權交易中最引人關注的話題。為了避免出現國有產權轉讓價格低於淨資產,轉讓中出現暗箱操作等現象,規則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首次信息公告時的掛牌價不得低於經備案或者核准的轉讓標的資產評估結果。如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徵集到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於評估結果90%的範圍內設定新的掛牌價再次進行公告。如新的掛牌價低於評估結果90%,轉讓方應當重新獲得產權轉讓批准機構批准後,再發布產權轉讓公告。
規則特別指出,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嫌侵犯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產權交易機構終結產權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