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

2009年6月25日 為統一規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這也標誌著國內產權交易市場走向規則統一的時代。

規則

規則共分八章,主要確定了六大交易環節的基本內容,包括國有產權轉讓申請受理、轉讓信息發布、受讓意向登記、組織轉讓交易簽約、結算交易資金和出具交易憑證等具體環節。 2009年3月,國資委曾出台規則的徵求意見稿。意見稿由國資委組織4地國資委和產權交易機構聯合擬定。與徵求意見稿不同,最終出台的規則將適用範圍從四大交易所擴展到全國省級以上產權交易機構,將有力推動各地產權交易市場在操作規則上的統一。 為了避免出現國有產權轉讓價格低於淨資產,轉讓中出現暗箱操作等現象,規則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首次信息公告時的掛牌價不得低於經備案或者核准的轉讓標的資產評估結果。 規則特別指出,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嫌侵犯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產權交易機構終結產權交易。 為了保證交易資金的安全,規則要求,產權交易機構實行交易資金統一進場結算制度,開設獨立的結算賬戶,組織收付產權交易資金。

實施

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2009年7月1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