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信託

任意信託

任意信託(express 1.凡信託形成時意思表示已經完備的,稱“完整的任意信託”(Executed trust)。

任意信託(express trust) 任意信託指信託當事人(委託入、受託人受益人)的意思要成立信託關係,明白訂定

任意信託任意信託
在有關信託檔案(契約遺囑)之中,即這種信託的成立完全以各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為依據,不受外力干預。故又稱“自由信託”;又因其意思表示訂定在檔案上,亦稱為“明示信託”。這類信託中的意思表示以委託人的意思表示為最重要的依據。但是,也必須是受託人同意受託,受益人樂於受益。這類信託是信託中最為普遍的一種。任意信託是法定信託的對稱。

內容與原則

信託條款中除必要事項外,要指明信託意圖,而且受託人的信託財產權內容是具有一定任意性的。根據現代信託法的“酌定信託原則”:受託人的信託財產權內容以信託意圖為主要依據,具有為實現信託意圖所必須的,或適合於當時需要的基本財產權;在明示信託條款有悖於信託意圖或明顯限制信託意圖實現時,他有權只依據信託意圖而不受此類條款的約束;在發生了信託成立時不能預見的特別情事時,受託人還有權依推定信託規則訴請司法判決變更信託條款。

基於上述原則,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往往通過信託意圖和信託條款僅對受託人財產權範圍作原則性限制,使受託人在財產管理和信託利益分配上具有自由斟酌權,由此形成任意信託。從目前英美法國家的法制實踐看,大多數信託採取任意信託的形式。

種類

任意信託可分為兩種:

1.凡信託形成時意思表示已經完備的,稱“完整的任意信託”(Executed express trust);

2.凡信託形成後尚需信託設定者用某種行為加以補充的,稱“將來有效的任意信託”(Executory express tru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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