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摘 要]:中國加入WTO後,證券業正在逐步對外開放,中國實現證券市場的完全市場化和逐步國際化的進程正在加快,伴隨而來的涉外證券糾紛將會逐漸增多。但是,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是:一方面,投資者利益保障的社會呼聲日益高漲;另一方面,一個注重依法維護廣大投資者的權益,秩序穩定、規則完善的證券市場的法制環境還有待加強,這一問題亟待解決。同時,市場的迅速發展,證券發行和交易的規模、方式、品種的不斷增加,法制建設的滯後和信用基礎的薄弱使得各種糾紛亦將隨之增多。
[英文摘要]:
[關 鍵 字]:
[論文正文]: 證券糾紛是證券市場發展的副產品,在新興的證券市場上這一現象尤為突出。面對形形色色的證券糾紛,除了通過訴訟或行政的方式來解決外,採用仲裁的方式來解決證券糾紛是一條有效的途徑。
證券糾紛的特點及其新的趨勢
新興的證券市場具有投機性強、變化大、風險高的特點。雖然證券糾紛主要是民商事的糾紛,具有民商事糾紛的一般特性,但證券糾紛因證券市場固有的特性使其具有自身的特點,一般主要表現為:一是爭議的標的較大;二是社會影響面廣;三是案件疑難複雜;四是專業性較強。除了證券糾紛的上述特點外,隨著中國加入WTO後對證券業逐步放開承諾的履行,市場化和國際化後的中國證券市場,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涉外證券糾紛。涉外證券糾紛的出現,對我國的立法、司法、執法體系和對我國建立符合國際規則的解決涉外證券糾紛的爭端機制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仲裁解決證券糾紛的特點
作為一種解決契約和財產權益糾紛的審理和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於解決同類爭議的司法、行政途徑,也不同於當事人自行和解,它具有以下特點:一是自願性。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將其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如何產生、仲裁適用何種程式規則,都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所以仲裁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二是專業性。仲裁的對象大都是民商事糾紛,常常涉及複雜的法律和相關專業知識,各仲裁機構大都具有分專業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定仲裁員。三是靈活性。仲裁的靈活性較大,在程式上不像訴訟那樣嚴格,程式靈活,很多環節可以簡化。四是保密性。仲裁一般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並且仲裁法律和規則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秘書人員的保密義務,所以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泄露,這一點在處理證券糾紛中顯得尤為重要。五是快捷性。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不像訴訟那樣實行兩審制,有利於當事人之間糾紛的迅速解決。六是獨立性。獨立性是保證案件處理公正性的前提條件。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之間亦無隸屬關係,仲裁獨立進行,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甚至仲裁庭審理案件的時候,也不受仲裁機構的干涉,顯示出最大的獨立性。
採用仲裁解決證券糾紛有利於提高效益
首先,用仲裁的方式來解決證券糾紛在程式上是正規的程式,除了具有程式的可預見性和可操作性的特點外,仲裁程式還具有靈活性的特點,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很多環節可以簡化。此外,由於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不像訴訟那樣實行兩審制,有利於當事人之間糾紛的迅速解決。其次,用仲裁的方式來解決證券糾紛能夠產生穩定的實體效益。仲裁裁決與訴訟裁決具有同等的效力,其實體效益的穩定性是不容置疑的。不僅如此,由於各方當事人是自願地將他們之間發生的爭議交給各方所同意的第三人進行審理和裁決,而裁決對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因此,一般而言,仲裁裁決的履行率要高於法院判決,其實體效益的穩定性要優於法院判決。
採用仲裁解決證券糾紛有利於確保公平
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式”的現象,加上現有司法審判機制獨立性的不夠等因素,因此,在處理包括證券糾紛在內的民商事其它糾紛時,常常會出現法律與道德、權力與道義情理、理智與情感有時並不完全一致,單純根據法律規範衡量有時難以作出合情合理裁決的局面。
同訴訟相比較,採用仲裁來解決證券糾紛可以有效地實現程式的公平和實體的公平,這是一種更接近於客觀實際的公正。其理由如下:
第一,在程式上,基於仲裁的本質要求,仲裁員必須給予雙方當事人平等的待遇。第二,在實體上,追求合理和公平是仲裁的最直接的目的。由於仲裁機構的專業性和準司法性,決定了在仲裁過程中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的同時,強調在不違反法律原則的基礎上,力求擺脫僵化的法律教條,本著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儘可能地做出更接近客觀實際的裁決,避免出現大的社會震盪和社會系統風險。第三,仲裁員一般由各行各業的專家組成,具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務經驗。在立法和司法領域存在諸多滯後於證券市場發展、不利於及時進行權利救濟問題的現實情況下,就更需要一批有專業知識和能力的專業仲裁員。
由於證券糾紛具有爭議標的大、社會影響廣等特點,使得證券糾紛的出現必然會引起社會方方面面的關注,再加上輿論的推波助瀾,更使得當事人不能很好地以平常心來正確對待和處理糾紛。而仲裁自身的特點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一是由於仲裁具有嚴格保密的特點。二是在整個仲裁的過程中可以靈活運用調解機制。
作為國民經濟晴雨表的證券市場,隨著其自身不斷規模化、市場化、擴容化和國際化,各種形式的糾紛也必然隨之增多,證券糾紛的處理不當,將會引發社會震盪和系統風險。因此,積極探索和構建證券市場低成本、高效率解決糾紛的機制,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新課題。我們認為,在不斷完善通過訴訟和行政的辦法來解決證券糾紛的同時,針對證券糾紛的特點,在總結我國證券糾紛的司法實踐的同時,學習和借鑑境外成功和成熟的經驗,採用仲裁的方式解決證券糾紛不失為一條有效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