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是指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及商業秘密而不宜公開審理,決定不公開進行的開庭審理。不公開審理也是開庭審理,只是對案外人不公開,如不允許民眾旁聽,不允許新聞記者採訪、報導等。並且不公開審理僅是審理過程的不公開,審理結果,即宣告判決或裁定時仍應公開。

簡介

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活動時,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其他正當事由,對案件不進行公開審理的司法審判制度。公開審理是中國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對於維護司法公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但在特殊情形下,公開審理可能會對當事人造成消極影響,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甚至可能對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不公開審理的主要有兩類案件:一類是法定不公開審理,主要是指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另一類是依當事人申請而不公開審理。

案件範圍

根據法律規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

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3、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經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

5、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件;

6、法律另由規定的其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

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

第一百八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噹噹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第二百七十四條: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抗訴權利、抗訴期限和抗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行政訴訟法規定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律師操作規範

2013年10月1日,北京市律師協會召開不公開審理案件代理工作研討會,北京市律師協會認為李某某案的辯護及代理律師的一些行為涉嫌違規,將進行調查。同時,律協將在《北京律師執業規範》修訂過程中設定專門條款進行嚴格規範,並組織起草《北京律師辦理不公開審理案件業務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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