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定,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申請
具體包括:
(1)設立仲裁委員會申請書;
(2)組建仲裁委員會的市人民政府設立仲裁委員會的檔案;
(3)仲裁委員會章程;
(4)必要的經費證明;
(5)仲裁委員會住所證明;
(6)聘任的仲裁委員會組成工作人員的聘書副本;
(7)擬聘任的仲裁員名冊。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
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於2/3。仲裁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任屆期滿,更換1/3的組成人員。
入選條件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從事仲裁工作滿8年的;
②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
③曾任審判員滿8年的;
④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的;
⑤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
仲裁委員會根據不同專業設定仲裁員名冊,便於當事人挑選仲裁員。
平時仲裁委員會沒有什麼工作的,只有發生仲裁爭議的時候才進行仲裁裁決的。費用的負擔是在仲裁協定中約定的。
設立
1、辦理機構:各地司法局法制處,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必要的檔案。
2、辦理時限:審批時限為10日(即各地司法局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登記證明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符合設立條件的仲裁委員會予以設立登記,並發給登記證書;對符合設立條件,但所提供的檔案不符合要求的,在要求補正後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規定的,不予登記,並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和救濟途徑)。
3、申辦對象資格:
(1)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財產;
(3)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4)有聘任的仲裁員。附註:辦理設立登記。
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提供設立仲裁委員會申請書;
(2)提供組建仲裁委員會的市的人民政府設立仲裁委員會的檔案;
(3)提供仲裁委員會章程;
(4)提供必要的經費證明;
(5)提供仲裁委員會住所證明;
(6)提供聘任的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聘書副本;
(7)提供擬聘任的仲裁員名冊。
4、辦理程式: 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向各地司法局辦理設立登記;各地司法局對仲裁委員會的設立登記,自做出登記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並報法務部備案。
5、辦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1994年8月3日)《仲裁委員會登記暫行辦法》(1995年7月28日)
設立登記
仲裁委員會設立登記:
一、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二、登記條件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
1、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 (二)有必要的財產 ; (三)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 (四)有聘任的仲裁員 。
2、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曾任審判員的;(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三、辦理程式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按以下程式辦理:
1、成立籌備組;
2、向登記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3、領取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委員會申請登記表;
4、由市人民政府發文組建仲裁委員會;
5、推薦仲裁員,辦理經費、住所等相關手續;
6、向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材料;
7、登記機關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培訓擬聘仲裁員;
8、辦理設立登記並頒發登記許可證書;
9、公告。
四、辦理時限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設立仲裁委員會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相關申報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規定的期限內。
五、收費標準不收費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1、設立登記申請書;
2、組建仲裁委員會的市人民政府檔案;
3、仲裁委員會章程;
4、必要的經費證明;
5、仲裁委員會住所證明;
6、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聘書副本及其登記表;
7、擬聘任的仲裁員名冊及其簡歷表;
8、籌備基本情況報告;
9、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申請書示範文本仲裁委員會設立登記相關表式可向省司法廳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索取。
各地仲裁
北京仲裁委員會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太原仲裁委員會
武漢仲裁委員會
廣州仲裁委員會
廈門仲裁委員會
合肥仲裁委員會
蚌埠仲裁委員會
深圳仲裁委員會
上海仲裁委員會
鄭州仲裁委員會
杭州仲裁委員會
恩施仲裁委員會
肇慶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