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及(國際)商事仲裁知識(二)

專家審理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均是在各相關領域享有較高威望的專家中選聘,當事人可以從中選擇他們認為合適的人解決爭議。 專家審理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均是在各相關領域享有較高威望的專家中選聘,當事人可以從中選擇他們認為合適的人解決爭議。 仲裁與調解相結合是指在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下,仲裁庭在進行仲裁程式過程中,可以對其審理的案件進行調解。

作者:黃珞

[摘 要]:本文是《仲裁及(國家)商事知識》的一部分,主要涉及仲裁及國際商事仲裁的特點這方面內容。
[英文摘要]:
[關 鍵 字]:仲裁、國際、商事、特點
[論文正文]:
三、國際商事仲裁的特點

國際商事仲裁有以下特點:

(1)民間司法性

國際商事仲裁是通過民間機構而非屬於國家機關的法院來解決爭議。民間機構一般是國際性的仲裁機構、區域性的仲裁機構、國家性的仲裁機構或專業性的仲裁機構。

(2)協定管轄

仲裁庭的管轄權是來自當事人的協定。如果當事人不選擇仲裁的話,仲裁庭對商事爭議案件就不享有管轄權,這不同於法院的管轄權是通過法律規定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定與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相排斥。

(3)當事人有充分的自治權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事項、仲裁員、以及仲裁適用的程式法和實體法,從而對仲裁進行控制,以排除因為國別、社會制度、法律傳統等因素所可能產生的不公正性。這一點日益成為當事人願意選擇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的最主要因素。

(4) 專家審理

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均是在各相關領域享有較高威望的專家中選聘,當事人可以從中選擇他們認為合適的人解決爭議。對於一些需要專門的行業知識的案件,這些專家比專門研究法律的法官更具有權威性和說服力。

(5)仲裁具有保密性

國際商事仲裁的審理根據仲裁的一般原則不予公開審理,這一特點在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爭議中尤其受到歡迎,當事人可以既解決糾紛,又保守了不願意公開的商業秘密,保護了自己的商業信譽。

(6)通過仲裁解決商事糾紛省時、省力、省錢

國際商事仲裁採取一局終審制度,仲裁裁決是終局的,這比訴訟的二審終審或三審終審制審理案件的程式要簡單、快捷得多,當事人支出的費用也會相應減少。

(7)仲裁裁決易於行到執行

採用仲裁解決爭議可以在爭議方之間獲得有強制力、可執行的裁決,這優於法院外調解和其他非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在簽訂仲裁協定或制定仲裁條款時,履行仲裁裁決,可以被視為是當事人默示的許諾。因而,無論是臨時仲裁還是常設機構仲裁的裁決,通常都被賦予如同法院訴訟中的終審判決般的效力。

(8)國際商事仲裁具有靈活性

仲裁的靈活性在中國涉外仲裁實踐中表現得比較充分,中國涉外仲裁的一個重要特色是仲裁與調解相結合。仲裁與調解相結合是指在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下,仲裁庭在進行仲裁程式過程中,可以對其審理的案件進行調解。調解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案件事實和是非基本清楚的基礎上進行 ,仲裁庭可以通過靈活的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定,然後根據和解協定的內容作出裁決書。該裁決書與普通裁決書一樣,可以在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調解不成的,仲裁程式繼續進行,直至作出裁決書結案。

多年的實踐表明,仲裁與調解相結合可以吸取仲裁的優勢和調解的長處,更快地解決爭議,節省當事人的時間和費用,並有利於爭方各方保持以往的友好合作關係。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為例,1992年-1997年每年通過仲裁和調解相結合方式成功地解決爭議的比例大約在20-30%左右。中國涉外仲裁的這一做法,被國際仲裁界稱之為“東方經驗”,很多仲裁機構也在逐漸學習並引進中國的經驗。

(未完待續)三、國際商事仲裁的特點

國際商事仲裁有以下特點:

(1)民間司法性

國際商事仲裁是通過民間機構而非屬於國家機關的法院來解決爭議。民間機構一般是國際性的仲裁機構、區域性的仲裁機構、國家性的仲裁機構或專業性的仲裁機構。

(2)協定管轄

仲裁庭的管轄權是來自當事人的協定。如果當事人不選擇仲裁的話,仲裁庭對商事爭議案件就不享有管轄權,這不同於法院的管轄權是通過法律規定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定與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相排斥。

(3)當事人有充分的自治權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事項、仲裁員、以及仲裁適用的程式法和實體法,從而對仲裁進行控制,以排除因為國別、社會制度、法律傳統等因素所可能產生的不公正性。這一點日益成為當事人願意選擇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的最主要因素。

(4) 專家審理

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均是在各相關領域享有較高威望的專家中選聘,當事人可以從中選擇他們認為合適的人解決爭議。對於一些需要專門的行業知識的案件,這些專家比專門研究法律的法官更具有權威性和說服力。

(5)仲裁具有保密性

國際商事仲裁的審理根據仲裁的一般原則不予公開審理,這一特點在解決國際經濟貿易爭議中尤其受到歡迎,當事人可以既解決糾紛,又保守了不願意公開的商業秘密,保護了自己的商業信譽。

(6)通過仲裁解決商事糾紛省時、省力、省錢

國際商事仲裁採取一局終審制度,仲裁裁決是終局的,這比訴訟的二審終審或三審終審制審理案件的程式要簡單、快捷得多,當事人支出的費用也會相應減少。

(7)仲裁裁決易於行到執行

採用仲裁解決爭議可以在爭議方之間獲得有強制力、可執行的裁決,這優於法院外調解和其他非訴訟方式解決爭議。在簽訂仲裁協定或制定仲裁條款時,履行仲裁裁決,可以被視為是當事人默示的許諾。因而,無論是臨時仲裁還是常設機構仲裁的裁決,通常都被賦予如同法院訴訟中的終審判決般的效力。

(8)國際商事仲裁具有靈活性

仲裁的靈活性在中國涉外仲裁實踐中表現得比較充分,中國涉外仲裁的一個重要特色是仲裁與調解相結合。仲裁與調解相結合是指在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下,仲裁庭在進行仲裁程式過程中,可以對其審理的案件進行調解。調解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案件事實和是非基本清楚的基礎上進行 ,仲裁庭可以通過靈活的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定,然後根據和解協定的內容作出裁決書。該裁決書與普通裁決書一樣,可以在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調解不成的,仲裁程式繼續進行,直至作出裁決書結案。

多年的實踐表明,仲裁與調解相結合可以吸取仲裁的優勢和調解的長處,更快地解決爭議,節省當事人的時間和費用,並有利於爭方各方保持以往的友好合作關係。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為例,1992年-1997年每年通過仲裁和調解相結合方式成功地解決爭議的比例大約在20-30%左右。中國涉外仲裁的這一做法,被國際仲裁界稱之為“東方經驗”,很多仲裁機構也在逐漸學習並引進中國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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