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議員選舉制度

以色列議會法第四章確立了以色列議員選舉的基本框架,規定了議員選舉必須遵循的六項根本原則,即:普遍的、全國範圍的、直接的、平等的、秘密的和比例代表制的。這六項原則是以色列議員選舉制度的靈魂,非經議員多數表決同意不得修改。

歷史背景介紹

以色列是個極其獨特的國家。根據聯合國的決議,1948年5月14日,以色列建國。在猶太復國主義精神的推動下,在古老與現代的政治文化的交融、東西方文明的碰撞中,以色列的政治風貌在一定意義上呈現出別具一格的特色。它的議會名稱譯成英語是Knesset,議員稱MK,每屆任期4年。Knesset(議會)沿襲了公元前5世紀猶太人代議機構(大會)的做法並承襲其名,如實行一院制、固定議席為120個;但它同時又吸納了現代代議制的精神與程式,如實行三權分立、立法通過“三讀”等。這種別具一格性同樣亦可在議員的選舉制度中得到某種體現。

以色列屬於內閣制國家,議會選舉意義重大,對政黨來說,只有占據議會多數席位才有權組閣;對個人來說,只有當選議員才能有資格擔任總理。以色列的議員選舉制度經歷了一個逐漸完善的發展過程。1948年,臨時政府在總結世界猶太復國主義者代表大會和伊休夫自治機構(猶太人社區組織機構)的選舉制度的基礎上,頒布了臨時性的選舉法令。第一屆議會在1951年通過了新的選舉法,並在第二屆議會選舉後,針對大選中出現的問題作了必要的修改。以後又在兩個基本法——1958年通過的議會法和1969年修正的選舉法的基礎上,正式確立了有本國特色的議員選舉制度。

議員選舉制度的根本原則

議會法第四章確立了以色列議員選舉的基本框架,規定了議員選舉必須遵循的根本原則,即:普遍的、全國範圍的、直接的、平等的、秘密的和比例代表制的。普遍性是指:符合法律規定的以色列公民都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全國性是指,整個以色列國作為一個選區,議員選舉實行單一選區制;直接性是指:選民投票直接選舉產生議員,而不是通過一個選舉人單位間接選舉產生,像美國總統的選舉方式那樣;平等性是指:所有選民的選舉權利平等,各政黨不論大小,提交的候選人名單在選舉中機會平等;比例代表制是指:根據每個政黨在議會大選中獲得的票數按一定比例分配議席,每一政黨占有議席的多少與它所得的票數成正比。這六項原則是以色列議員選舉制度的靈魂,指導著每次議員的選舉工作,非經議員多數表決同意不得修改。

議員選舉的組織機構: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籌備、組織和監督議會的大選工作,通常在新一屆議會成立後立即組成,最遲必須在下一次大選前75天成立。該委員會設主席1名,副主席4名,委員通常30名左右,不超過40名。在具體人員構成上充分考慮各黨派的政治力量,使主要政黨在這個委員會中都有自己的代表。主席由最高法院從現任法官中選舉產生,任期4年,且不得連任。委員會由在議會中占有議席的各政黨推選的人員組成,在大選之前各政黨可隨時撤換本黨的委員。副主席由主要政黨的委員擔任。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組織和監督全國各地的選舉委員會;接受各政黨提交的候選人名單;處理選舉中所有的技術性和管理中的問題;對整個選舉過程進行監督,保證議員的選舉是一場公平合理的競爭,是按全國、普遍、直接、平等、秘密、比例代表制的原則進行的;設計選票(在以色列,不同人群使用的選票在樣式和顏色上都有不同)、統計選票,證明和公布選舉結果。現任選舉委員會共有35名成員,其中工黨7人,利庫德集團5人,沙斯黨4人,梅雷茲黨3人,其他每4個小黨有1名代表當選為委員。中央選舉委員會下設一個常設的工作機構,工作人員的數目不固定,平常只有很少的人,有時只有5名工作人員,但是若在大選年則會招募更多的臨時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在選舉時集中。一般在大選前3個月會增加到2000人,選舉臨近時多達4500人。現有專職職員30人。這些選舉工作人員是非政治性的,不屬於任何政黨,他們的主要任務是協助中央選舉委員會工作,處理日常事務,前往全國18個地區的各個投票點檢查選舉的準備工作,在投票時負責發票、點票等。

選民資格與選民登記

凡是以色列公民,無論是否雙重國籍者(以色列實行雙重國籍制),只要年滿18周歲,不分宗教、種族和性別,均有選舉議員的權利,法院判決剝奪這一權利的除外。

選民登記工作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負責,每年5月10日在發行量和影響力較大的報紙(如《耶路撒冷郵報》)上和政府公報上公布一次選民名冊,每年的選民名冊都會有一定程度的更新;這份選民名冊還包括選民在大選時的投票地點。選民如有疑問可向中央選舉委員會詢問,若名冊確實有誤,中央選舉委員會必須如實更正。如果超過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的一定時限,而當事人又沒有提出疑問,沒有要求更正,則公布的選民名冊生效。與一些西方國家人民政治冷漠、大選投票率低的現象相比,以色列公民的政治熱情很高漲,他們對政治表現出極大的興趣,歷屆議會選舉的投票率都很高。迄今為止的15次議會大選,77%—90%的登記選民參加了投票,本屆(第15屆)議會選舉的投票率是 78.7%。

候選人資格和競選規則

凡在正式列入候選人名單之日,年滿21周歲的以色列公民,無論是否為雙重國籍者,都有參選議員的權利,有成為議員候選人的資格,(如果他被政黨提名的話),除非法院已經依法剝奪了他的這一政治權利。但是以色列的議會法同時又規定,總統、兩位教長(the two chief rabbis)、在職的各級法院的法官、國家審計長、以色列國防軍總參謀長、國家高級公職人員和軍隊高級軍官 (其級別、軍階和職務由法律另行規定)不得成為議員候選人。上述人員如果在大選前100天辭職,也可以參加競選。事實上,拉賓、沙龍、巴拉克等人就是在退出現役之後才躋身於政界,當選議員的。

議員候選人在競選時必須遵守一定的規則。一方面,國家對政黨的競選活動提供幫助和支持,比如政黨可從國庫中得到一定的競選經費;給每個政黨在新聞媒介上提供一定的宣傳空間,可在國家電視頻道上免費獲得若干次每次20分鐘的節目時間作宣傳;另一方面,也有許多的禁令。比如,各政黨、候選人不得發放輔助本黨競選的紀念品和禮品,如印有候選人名字的T恤衫;政黨不得接受公司、企業和境外的捐款;不得接受超過500美元的個人捐款;候選人不得以個人身份參加競選;候選人除了在公共集會上外,不得在家裡或其他場合私自會見選民等。

候選人的提名

以色列實行政黨中心主義的候選人提名制度,議會選舉時以政黨為單位提出一份議員候選人名單。提名程式是各政黨最具決定作用的程式。在任期行將屆滿的議會中占有議席的政黨自動具有再參選的資格,其他任何一個註冊的政黨只有徵集到2500名選民的簽名支持,並繳納一筆保證金後,才可提出自己的候選人名單參加競選。如果該政黨大選後在議會贏得一個席位,則這筆保證金給予退還。名單上候選人的多少由各黨自己決定。選民只對各政黨提出的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而不是針對某個候選人投票。投票人無權對候選人名單作任何更改,包括名單所列的候選人次序。候選人能否當選議員取決於他的政黨在議會選舉中獲得議席的數量以及他在提名名單中的排序位置。比如,某政黨在大選中得到10個議席,那么,排在候選人名單前10名的候選人就可理所當然地進入議會當選議員。這種政黨中心主義的候選人提名辦法經歷了兩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以政黨領袖和黨的中央機構為主的提名制度。在這一制度下,政黨領袖的地位極為重要,他有權決定提誰或者不提誰做本黨的候選人,甚至可以決定一個議員或黨員的政治生命。而大多數普通黨員卻被排除在外,根本沒有可能提出自己心目中理想的候選人。因此有人說,在以色列的議會選舉中,有權提出候選人名單的人就是黨的所有者,黨的領袖就是議員或其黨員的政治之父。在這種提名制度下,不僅帶來議員與選民的分離,甚至也帶來了議員與本黨黨員的分離。議員當選後,很自然地認為是政黨領袖選擇了他,而非選民及本黨黨員選擇了他。為了自己未來的政治前途,他會更加忠誠於黨的領袖,而不是對選民、對本黨的大多數黨員負責。

第二階段:黨內初選的提名制度。進入90年代,越來越多的政治家與政治分析家看到以政黨領袖為中心的候選人提名制度的弊端,建議借鑑美國國會選舉中兩黨黨內初選的候選人提名制度。從1992年起,一些主要政黨如工黨、利庫德集團,都對本黨的議員候選人提名制度進行了改革,實行了黨內初選。1992年產生的第13屆議會候選人名單就是在初選結果上提出的。所謂黨內初選,就是在黨內進行競選,允許本黨的黨員投票選舉候選人,根據得票多少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而不再由黨的領袖或是黨的中央機構米決定候選人。因此也有人評說,黨內初選的議員候選人提名制度使議員們的政治之父由政黨領袖變為本黨黨員。

黨內初選確定的候選人名單分為兩個層次:一是全國名單,另一個是地方選區名單(以色列議會選舉實行單一選區制,此處的選區是各政黨自行確定的,工黨劃有10個選區,利庫德集團劃有12個選區)。每個候選人既可以競選全國名單也可以競選地方選區名單,但如果要競選地方選區名單的話,該候選人必須是該選區的居民。全國名單和地方選區名單的候選人的選舉連續在幾天內進行。全國名單和地方選區名單分別產生後,最後再確定一個議會競選時的本黨候選人名單。以1992年第13屆議會選舉為例,工黨當選的議員中,有21人來自全國名單,23人來自12個地方選區名單;利庫德集團當選的議員中有25人來自全國名單,20人來自10個地方選區。在初選中,工黨要求每個黨員投票表決11-15個全國名單上的議員候選人,2個選區名單上的候選人;利庫德集團要求每個黨員投票表決19-20個全國名單上的候選人,1個選區名單上的候選人。

比例代表制和各政黨議席的分配

以色列議會議席的分配實行嚴格的、純粹的比例代表制。比例代表制淵源於英國託管時期的伊休夫政治制度,這一制度是建立在猶太人各政治派別的政治熱情基礎上的。因為不同的黨派有不同的政治觀點,而各派又都想保持自己的獨立性,因此在猶太人的組織機構中就按人口比例給各派別保留了一定的位置。以色列建國後,議會在議席的分配問題上繼承了這一制度,規定一個政黨如果要在議會中取得席位,則必須在大選中至少獲得1%的有效選票。但自1992年第13屆議會大選後,各党進入議會的最低得票率已上調到1.5%。在大選選舉日後的14天內,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在政府公報上公布選舉結果,並根據各黨派得票數的多少按比例分配議席。各政黨應得議席的具體計‘算方法是:(1)大選中有效票總數減去那些得票沒有超過1%最低限的政黨的得票數,然後除以議席總數120,算出每一議席所對應的平均票數; (2)用每一政黨在大選中獲得的總票數除以平均票數,就算出該黨應獲的議席數。這一換算公式是:某政黨議席數目=該政黨得票數×120/(選舉總有效票數—未人選的小黨所獲票數)。

在按照上述方法進行的第一次議席數目分配後,通常會剩下一些席位。這樣,每個政黨得票數不足以獲得另一議席的多餘選票,按照各黨派比例的多少在它們之間進行再分配,或者按照各黨派在選舉前的協定再次分配。兩個或以上的政黨也可以進行聯合,作為一個單位參與議席的分配,但這種聯合必須在選舉之前決定,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案。如果議員發生缺位,則應從該議員所屬政黨的候選人名單上按次序遞補。

比例代表制的優點是可以反映各小黨的觀點和利益,而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特別是在以色列議會選舉要求各政黨得票率只有1.5%的情況下。由於在以色列組織一個政黨很容易,而且政黨參加議會選舉還能夠得到國家的經費支持,所以人口不到600萬的以色列黨派眾多,經常變化,且小黨林立,目前共有27個政黨。因此在大選中,選票非常分散,難以形成一個在議會占有絕大多數席位的大黨,由此無法形成一個中流砥柱的力量,造成政局動盪,政府頻繁解散,就連議會本身也自行提前解散了6次。從最近幾屆的議會選舉結果看,這種選票分散的狀況日益明顯,進入議會的政黨不斷增多,政治勢力已呈多極化的趨勢。與之相反的情況是,兩個最大的黨——工黨和利庫德集團的得票率越來越低,占有議席不斷減少。就拿最近的兩屆議會來說,1996年的第14屆議會選舉,參加競選的有20多個政黨,進入議會的有11個政黨,工黨(34席)和利庫德集團(22席)共得66個議席;1999年產生的第15屆議會參加競選的有27個政黨,進入議會的就有17個,120個議席中,工黨(23席)和利庫德集團(24席)總共只占有47個席位,還不到總席位的一半,較上屆席位減少很多。因此,任何大黨無論是工黨還是利庫德集團都不能單獨組閣,必須依賴中小黨派的支持形成聯合政府。中小黨派對內閣的形成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這個能量往往與它們本身的實力不成比例。組閣時,大黨不得不作出很大的讓步,違心地接受中小黨的政治要價。

選區和投票站的劃分

以色列實行單一選區制度,整個國家被視為一個選區,所有議員都由政黨提名在全國範圍內選舉產生。一個政黨雖然在某一個地方得到的選票並不多,但它在全國範圍內的選票加在一起,就有可能使它在議會中占有一席之地。儘管全國只有一個選區,但投票站卻設得很多,有1萬多個,以便於選民投票,選民根據選民名冊上指定的投票站投票;此外,還在軍隊設立投票站和流動投票站。對駐外機構、住院病人以及出差在國外的本國商船的船員、監獄中的犯人,也相應地設立流動投票點,為他們提供投票上的便利。

投票與計票

議會選舉日定在一屆議會任期屆滿時的猶太教歷8月(公曆的10月或11月)的第三個星期二。選舉日是全國公假日。投票自選舉日當天的早晨7點開始,到晚上的10點鐘結束。當天在投票區以外的選民可免費搭乘公共運輸工具前往指定的投票點進行投票。投票時必須向選舉工作人員出示本人身份證。以色列議會選舉的原則之一是秘密選舉。工作人員核對完選民的身份後,發給投票人一個密封的、內裝選票的信封。投票人持選票到專門的密閉投票間寫票,寫好後投入票箱。

投票結束後的當晚,各投票站的選舉工作人員就地人工地、一張一張地清點票數,並對清點的結果作出詳細記錄,經本地區的法院院長簽名確認後生效。統計結果同時輸入計算機,選票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封存。如果經確認一個投票點的3張選票有舞弊現象,則中央選舉委員會取消這一投票點的統計結果。

選舉經費引

中央選舉委員會下設一個財政委員會,對議會選舉的經費作出預算。預算報告提交議會,由議會批准。每個參加議員競選的政黨可以從國庫獲得一定數額的選舉經費。議會根據大選結束後各政黨在議會中占有席位的多少,決定撥給每個政黨具體的款額。通常政黨每擁有一個議席可得到35萬美元的選舉撥款。國家審計長負責審查全部競選費用的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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