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參與

幾乎西歐的所有國家都有某種形式的立法,都要求公司實行代表參與(representative participation)。代表參與是指工人不是直接參與決策,而是一部分工人的代表進行參與。代表參與已被認為是“世界上最廣泛的以立法形式出現的員工涉入形式”。他們是一群被任命的或被選舉出來的員工,當管理部門作出人事決策時必須與之協商。 例如,在荷蘭如果一家荷蘭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接管,必須提前通知原來的工作委員會,並且如果委員會反對,它有30天時間去拿到一個法律禁令以阻止接管。董事會代表(board representatives)是進入董事會並代表員工利益的員工代表。在一些國家,法律要求大公司必須確保員工代表和股東代表在董事會中有相同的席位。 代表參與的目的是在組織內重新分配權力,把勞工放在同資方、股東的利益更為平等的地位上。代表參與常用的兩種形式是工作委員會和董事會代表。工作委員會把員工和管理層聯繫起來,任命或選舉出一些員工,當管理部門做出重大決策時必須與之商討。董事會代表是指進入董事會並代表員工利益的員工代表。

代表參與最常採用的兩種形式是工作委員會和董事會代表。

工作委員會(works councils)把員工和管理層聯繫起來,任命或選舉出一些員工,當管理部門做出重大決策時必須與之商討。董事會代表是指進入董事會並代表員工利益的員工代表。

代表參與對員工的整體影響是微乎其微的。例如,有證據表明,工作委員會成員由管理層控制,對員工或組織幾乎沒有什麼影響力。儘管員工參與的這種形式可能會提高這些代表的滿意度和激勵水平,但對那些被代表者而言卻並非如此。總之,代表參與的最大價值只是象徵性的。如果一個人對改變員工態度或提高組織績效感興趣,代表參與不是一個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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