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推選的代表人用)

我等共同推選為我方參加訴訟的代表人,其訴訟行為,對全體推選人(或單位)發生效力。 推選人(或單位): 年月日

我等共同推選為我方參加訴訟的代表人,其訴訟行為,對全體推選人(或單位)發生效力。
特此證明。
推選人(或單位):
年 月 日
附:代表人住址:
電話:
註:1、本件供民事、行政案件的共同訴訟當事人推選代表人參加訴訟時使用。
2、本件由全體推選人(單位)簽名或蓋章後遞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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