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法律適用公約

代理法律適用公約

《代理法律適用公約》(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Agency),1978年3月14日第13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通過,1992年5月1日起生效。

由來

代理法律適用公約》(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Agency),1978年3月14日第13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通過,1992年5月1日起生效。

公約公約

簡介

該公約共5章28條。主要內容有:1、適用範圍:公約適用於由一方(代理人)有權代表他人(被代理人)與第三人進行交易活動所產生的具有國際性的關係的準據法的確定。不管代理人是否是以自己的名義或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代理活動,都屬於該公約的適用範圍。2、本人與代理人之間內部關係的法律適用。一是意思自治原則,二是當事人未作選擇時的法律適用。3、本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外部關係的法律適用。公約採取折衷方案,規定以代理人的營業地和行為地作為連結點。4、一般條款和其他問題。規定了與公約適用有關的一些基本問題,如公共秩序保留、公約的保留、國內法強制性規定的優先適用等。根據公約第16條規定,法院應該給予任何一個與特定的代理關係有重要聯繫的國家的強制性法律優先適用的效力。

《代理法律適用公約》是將統一衝突法的範圍從家庭法擴展至商事法,它調和了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對代理法律適用的不同規定和分歧,在相當廣泛的範圍里為國際代理提供了一套便捷明確的、具有實際操作性的法律選擇規則,公約不僅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最密切聯繫原則來確定代理關係的準據法,而且採取了複數連線點的方法來決定法律適用,這對於促進各國代理法律適用的統一,簡化代理程式,排除代理分歧,尋求代理的共同點有著一定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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