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代步車費用險是車輛損失險的附加險,已投保車輛損失險的車輛方可投保本附加險。
代步車費用險條款
第一條投保範圍代步車費用險是車輛損失險的附加險,已投保車輛損失險的車輛方可投保本附加險。
第二條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車輛損失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身損毀,致使保險車輛需進廠修理,對於被保險人需要租用代步車發生的費用,保險人按保險契約規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三條責任免除保險人對下列停駛損失不負責賠償:
(一)車輛被罰沒、扣押、查封期間的代步車費用;
(二)因車輛修理質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間的代步車費用;
(三)其它附加險項下發生保險事故時需租車的費用。
賠償限額以投保人與保險人投保時約定的賠償天數乘以約定的日賠償金額為準,但本保險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為30天。
第五條賠償處理(一)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付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
1.保險單;
2.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保險車輛行駛證、駕駛人駕駛證;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及其他證明;
4.被保險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提供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規定的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定書;
5.被保險人租用代步車的費用單據。
(二)在保險期間內,賠償天數累計計算,累計賠償的天數以保險單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為限;
(三)部分損失的,在雙方約定的修復時間內,按保險單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從送修並辦理交車手續之日起至修復並辦理完提車手續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
(四)全部損失的,按保險單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計算賠償;
(五)本保險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為一天的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