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 則
1.1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1.2 編制目的
提高對突發建築安全事故的應對能力,保障國家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3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分級負責,平戰結合,資源整合, 屬地為主。
1.4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章、規定。
1.5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I級)房屋建築工程(含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生產安全事故,以及城市危舊房屋倒塌事故的預防、處置,適用本預案。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 領導機構。市建築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建築應急指揮部)作為本市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I級)建築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專項領導機構。主要職責是負責統一規劃和統籌安排建築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建築安全事故應急組織體系。
市建築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建設局局長和市安監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武裝部、市公安局、市武警中隊、市公安消防大隊、市衛生局、市經貿局、市監察局、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新聞宣傳中心、市總工會、市電信局、市房管局等部門以及事發地政府主要領導擔任。職責如下:
市建築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啟動預案;批准成立現場指揮部;決策重大應急處置事項;組織、協調和指揮應急處置行動。
市建設局:承擔市建築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與有關部門共同制定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協助市建築應急指揮長、副指揮長組織開展和綜合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市安監局:協助市建築應急指揮長、副指揮長組織開展和綜合協調應急處置工作;負責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市武裝部:組織和指導武警中隊、民兵開展事故搶險救援。
市公安局:組織和指導公安部門開展事故現場警戒、交通管制、搶險救援、人員疏散、事故調查等工作,維護現場治安和社會穩定。
市公安消防大隊:組織消防部門開展事故搶險救援。
市衛生局:組織和指導衛生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救護工作。
市經貿局:負責事故搶險救援物資保障協調工作。
市監察局:參與事故調查;負責事故行政責任追究。
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促進開展有關工傷保險等方面的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組織指導開展社會捐贈,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做好無自救能力、符合救助條件災民臨時生活的救助工作。
市質監局:參加起重設備、壓力容器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市新聞宣傳中心:負責提出新聞報導意見和組織指導新聞報導工作。
市總工會:參與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工作。
市電信局:負責事故現場的應急指揮通信保障。
事發地政府:負責事故預防和處置工作。
建築安全事故處置期間,其他單位和個人應服從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組織、指揮和協調。
2.1.2 日常辦事機構。市建築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建築應急辦)設在市建設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建設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市建築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分管領導擔任。辦公室成員由市建設局建設管理股股長、安檢站站長、辦公室主任、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組成。主要職責是負責市建築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以及建築安全事故的統一接警和信息研判、報送工作;負責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I級)建築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及其相關組織管理工作。 2.1.3 專家諮詢機構。市建築應急指揮部下設建築專家組。主要職責是為建築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諮詢;參加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1.4 指揮機構。發生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I級)建築安全事故後,組建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是迅速查明事故情況;分析事態發展趨勢;開展事故搶險救援;控制事態發展;貫徹實施上級領導的應急處置決策。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分管副市長或其授權的有關負責人擔任,副指揮長由市建設局、市安監局和事發地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現場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醫療救護組、後勤保障組、治安疏散組、善後處理組、專家技術組、新聞報導組。各工作組的組成及職責如下:
綜合協調組:由事發地政府牽頭,建設、安監部門和事故單位協作。負責查明事故情況,報送事故信息;協助現場指揮長、副指揮長組織、指揮、協調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搶險救援組:由事發地政府、市建設局、市公安局、市武警中隊、市公安消防大隊、市武裝部牽頭,建設、公安、消防、武警、質監等部門、民兵、事故單位協作。負責制定和實施事故現場搶險救援方案,有效控制或消除引發事故的危險源,營救受困人員。
醫療救護組:由事發地政府和市衛生局牽頭,事故單位和醫療機構、衛生部門協作,負責組織對受傷人員進行搶救和醫治。
後勤保障組:由事發地政府牽頭,事故單位和經貿、建設、衛生、消防、質監、公安、通信、民政、等部門協作,負責現場搶險救援隊伍、搶險救援裝備設施、通信聯絡、交通運輸、供水、供電、生活等方面的保障。
治安疏散組:由市公安局牽頭,事故單位和公安部門協作。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現場警戒、交通管制、人員疏散方案,打擊現行犯罪,維護現場治安和社會穩定。
善後處理組:由事發地政府牽頭,工會、勞動、安監、建設、衛生、民政、監察等部門和事故單位協作,妥善做好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善後處理工作。
專家技術組:由市建築應急指揮部建築專家組牽頭,建設部門、事發地政府和有關專家協作,負責分析事態發展趨勢,為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確保決策的科學性。
新聞報導組:由市建設局和事發地政府牽頭,新聞宣傳中心協作,負責新聞報導工作的組織和協調,統一對外發布事故信息。
2.2應急組織機構圖
仁懷市建築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
建築專家組 |
仁懷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 |
現場指揮部工作組 |
現場指揮部 |
市建築應急辦 |
3 信息監測與報告
3.1.1 信息監測
處置建築安全事故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和預防為主的原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及城市危舊房屋產權所有人、建設部門,要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辨識體系和監測制度,科學評估可能發生的事故種類及其嚴重性、可控性和影響程度,定人、定向、定時交叉進行檢查和監測,及時發現危險源的突顯特徵和事故徵兆。
3.1.2 監測信息報告程式
通過危險源辨識體系獲取危險源突顯特徵或事故徵兆後,監測人要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對信息研判後,上報當地建築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和人民政府。
公眾了解、掌握的事故信息,可通過119、110、120等報警、急救電話或者其他途徑報告。接警部門接受報告後迅速通報當地建築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和上報本級人民政府。
事發地建築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和人民政府對信息進行研判後,將研判結果分別上報上級建築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和人民政府。緊急情況下可越級和同時上報。具體程式見圖一。
3.2 預警預防行動
監測責任部門(單位)負責人、當地建築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和人民政府接到有關建築安全事故監測信息後,應按照早控制、早解決的原則,採取有效措施,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容易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並進行妥善安置,要求搶險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搶險救援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通訊、交通、供水、供電等公用設施的安全,力求控制事態發展,盡最大努力避免事故發生,儘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3 預警支持系統
建築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要建立值班制度,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值班室要掌握建築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領導和所有成員的聯繫方式,以及上級建築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值班電話,要指定專人值班和負責事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
3.4 預警級別及發布
預警級別分為四級。可能發生一般事故為一般(Ⅳ級)預警,發布藍色預警信號;可能發生較大事故為較重(Ⅲ級)預警,發布黃色預警信號;可能發生重大事故為嚴重(Ⅱ級)預警,發布橙色預警信號;可能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為特別嚴重(I級)預警,發布紅色預警信號。
特殊情況下,市建設部門可向本市人民政府提出在一定範圍內發布建築安全事故預警信號建議,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仁懷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發布預警信號。
4.應急回響
4.1 分級回響
4.1.1 事故等級標準
建築安全事故分為四級。
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為一般(Ⅲ級)事故:死亡人數3人以下;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
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為較大(ⅡI級)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10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為重大(Ⅱ級)事故:死亡10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其他性質嚴重、產生較大影響的事故。
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為特別重大(I級)事故:死亡30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4.1.2 事故快報系統、報告內容、形式和時限
事故快報系統:建設部門、各建築業企業和有關單位在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的基礎上,應指定專人負責事故快報工作,明確聯繫方式(如辦公電話、住宅電話、行動電話等),報市建築應急辦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市建築應急辦通過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信息管理系統、仁懷市建設局事故快報系統分別向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和遵義市局上報事故信息。
事故快報的基本內容: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已採取的處置措施;事故報告單位、報告時間、報告人及聯繫方式。未掌握的情況應隨後補報。
事故快報形式:事故快報套用傳真方式報送,緊急情況下可用電話直接上報,隨後補報文字資料。同時,要跟蹤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隨時續報,直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
事故快報時限: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I級)建築安全事故快報應在事發後4小時內上報至市建築應急指揮部。
4.1.3 分級回響
發生一般(Ⅳ級)建築安全事故,啟動市建築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發生較大(Ⅲ級)建築安全事故,啟動地遵義市建築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發生重大(Ⅱ級)建築安全事故,啟動省建築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發生特別重大(I級)建築安全事故,啟動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上級預案啟動,下級預案應先行或同時啟動。在下級預案啟動,上級預案未啟動的情況下,上級政府(部門)可視情況趕赴事故現場參與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和了解事故具體情況。
發生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I級)建築安全事故,市建築應急指揮部作為市政府處置建築安全事故的專門指揮機構,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市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本預案的要求,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4.2 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I級)建築安全事故回響程式
4.2.1 報警。由事故發現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事故報告,建設部門及公眾協作,及時將事故有關信息按規定上報。具體報告程式見圖一。可越級和同時上報。
4.2.2 接警。由市建築應急辦負責,建設部門以及110、119、120、122等報警、急救電話的主管部門協作,負責對事故信息進行研判,上報市建築應急指揮部和市人民政府。
4.2.3先期處置。在上級預案啟動前或上級建築應急指揮部處置力量未到達現場之前,事發地人民政府、建設部門、事故單位、社區組織需立即啟動相關預案,組織人力、物力,立即開展先期處置。重大決策需徵求專家意見,並請示市建築應急指揮部,現場處置進展情況隨時上報市建築應急指揮部。
先期處置一般程式和措施:迅速查明事故情況;努力搶救受傷人員,營救和疏散被困人員;加強警戒,維護現場秩序;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少損失;報告上級建築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請求支援;保護事故現場。
圖一 仁懷市建築安全事故監測信息和事故快報程式圖
110、119、120、等報警急救信息、重大危險源監測信息、事故發生信息 |
市建築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回響(Ⅳ級) |
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回響 |
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 |
市建築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
遵義市建築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回響(Ⅲ級) |
遵義市建築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
省建築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回響(Ⅱ級) |
遵義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 |
市建築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
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回響(Ⅰ級) |
遵義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回響 |
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 |
4.2.4 預案啟動。按照不同的信息來源,本預案按以下三種程式啟動。
第一種程式:市建築應急辦接到下級單位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I級)建築安全事故報告後,立即報告市建築應急辦主任,對信息進行研判後,向指揮長、副指揮長提出預案啟動建議,由指揮長和副指揮長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及上報上級建築應急辦。
第二種程式:市建築應急辦接到公眾和有關部門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I級)建築安全事故的報告後,立即向建設部門核實,報告市建築應急辦主任,核實後,按照第一種程式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及上報上級建築應急辦。
第三種程式:市建築應急辦接到市人民政府應急委員會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I級)建築安全事故信息後,立即報告市建築應急指揮部領導,啟動本預案。
4.2.5 成立現場指揮部。市建築應急辦提出現場指揮部組成建議,經市建築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同意後,在預案啟動後1小時內通知現場指揮部組成部門和成員趕赴事故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無法參加應急處置的,應委派人員參加。
4.2.6 應急處置。由事故現場指揮部負責,事故單位及有關部門協作。應急處置程式:迅速查明、了解事故和先期處置情況;傳達上級領導指示;制定搶險救援方案,落實工作任務;調集搶險救援所需的人力、物力,開展事故搶險救援,控制事態。
4.2.7 應急結束。由現場指揮部會議決定提出應急結束建議,報市建築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同意,由現場指揮部宣布結束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轉入後期處置階段。應急處置結束後,事發地政府或建設部門應在2周內提交應急處置總結報告。
事故現場緊急處置結束的一般條件或情況:引發事故的危險源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確保不會發生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所有事故波及人員均已得到清點;場內無關人員已全部撤離,並確保未授權人員不會進入事故現場;應急救援行動已轉化為社會公共援助;局面已無法控制和挽救的;其他必須結束的情況;不存在其他影回響急結束的因素。
4.2.8 後期處置。由事發地政府負責,事故單位及有關部門協作,開展恢復重建等工作。
4.3 通訊
4.3.1 市建築應急辦、指揮部成員單位設立值班電話。
4.3.2 指揮部成員、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副主任住宅電話作為備用聯繫方式,相關人員外出期間,行動電話必須保證24小時開機。
4.4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根據事故的嚴重性和可控性,嚴格控制進入危險地段的人數;現場指揮部必須設定在便於觀察、指揮和比較安全的地段;嚴禁違章指揮;應急處置方案需徵求專家或專業救援隊伍現場負責人意見,避免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擴大;直接參與救援的人員必須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配戴好必要的個人防護裝備器具後,才能進入危險地段進行救援。
圖二:仁懷市建築安全事故回響程式
事故發生 |
接警 |
應急結束 |
事故信息研判 |
預案啟動現場指揮部成立 |
現場應急處置 |
事態控制 |
申請增援 |
擴大應急 |
先期處置 |
後期處置 |
4.5 擴大應急
4.5.1 建築安全事故涉及其他區域、行業的,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建築安全事故信息要立即上報市建築應急指揮部和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由市建築應急指揮部提出建議,經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同意,啟動相關預案作出聯動回響,聯合處置。
4.5.2 建築安全事故涉及境外人員、法人或其他組織時,應立即上報,由市建築應急指揮部根據實際需要,向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報告,邀請市外事辦、市新聞中心、市旅遊局等涉外部門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或啟動其他相關預案聯合處置。
4.5.3 當事態可能擴大或事態無法控制以及需要支援時,由現場指揮部提出擴大應急建議,報市建築應急指揮部決定。擴大應急決定做出後,啟動相關預案進行支援和控制事態。
4.6 人員的安全防護
由現場指揮部治安疏散組設立警戒線,實施交通管制,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危險地段,防止外來干擾,盡力保護現場人員安全。
4.7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社會動員由現場指揮部制定動員方案,經現場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同意,由現場指揮部治安疏散組具體實施。組織周邊民眾的撤離應做到決策果斷、措施得力、撤離及時。
4.8 事故調查分析、檢測與後果評估
由市建築應急指揮部建築專家組負責,建設、公安、安監、監察、工會、勞動等部門協作,分析事態發展趨勢,初步分析事故發生原因和事故責任,評估事故後果,提供相關決策依據。
4.9 新聞報導
堅持及時主動、準確把握、正確引導、講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紀律、嚴格把關的原則,按有關規定,由指揮部提出新聞報導意見,報市政府同意後,統一對外發布。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5.1.1 人員安置
一般情況下,事發地人民政府和建設部門對需要安置的人員進行調查、登記,由事故單位負責,建設部門配合,制定和組織實施人員安置方案,及時妥善地進行安置,維護社會穩定。
5.1.2 補償
建築安全事故處置期間,徵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要及時歸還,徵用的勞務和財產要給予補償,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損毀的,應當給予賠償。補償和賠償所需費用一般情況下由事故責任單位支付。
5.1.3 恢復重建
重大城市危舊房屋倒塌事故後的恢復重建,由建設部門制定恢復重建計畫,按照統一規劃,落實資金和技術保障,開展恢復重建工作。
5.2 社會救助
由事發地政府提出,民政等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社會救助活動,統一接收捐贈款物,按照捐贈者的意願或實際需要,迅速將捐贈款物發放到需救助人員手中。捐贈款物的接收、發放接受社會、捐贈者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5.3 保險
建築業企業必須參加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和工傷保險。鼓勵專業救援組織、個人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發生建築安全事故,承保公司開展現場查勘、理賠等工作;發生一般(Ⅳ級)、(Ⅱ級)、較大(Ⅲ級)、特別重大(Ⅰ級)建築安全事故,承保公司啟動快速理賠的“綠色通道”,承保公司在責任範圍內向被保險人支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預付賠款,積極配合市建築應急指揮部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屬於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規定,由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時組織開展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鑑定以及工傷、工亡待遇的核定和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工亡待遇的給付等工作。
5.4 事故調查和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意見
一般(Ⅳ級)建築安全事故發生後,由市安監局牽頭,工會、監察、公安、建設等部門協作,依法組成聯合調查組,及時開展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報告應經調查組多數成員通過,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或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討論並做出決定。事故調查一般情況下應在90日內結案。
市建設局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和市全生產委員會或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結案批覆,對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事故原因等進行全市通報;總結經驗教訓;督促責任單位、責任人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依法處罰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6.保障措施
6.1 通信和信息保障
6.1.1 市建築應急辦負責建立、維護、更新各級建築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成員單位、建築專家組,以及其他專業救護隊伍和搶險設備所有人的通訊資料庫。
6.1.2 特殊情況下,由市電信局組織制定事故現場通信保障方案,統一調配通信資源,確保建築安全事故處置期間黨政軍領導及現場指揮部的通信暢通。
6.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6.2.1 建設部門對本行業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設備、搶險救援隊伍、交通運輸工具、醫療救治資源、搶險救援物資等進行調查,建立應急救援人力、物力資源資料庫,明確調用方式和程式,並公布。
各建築業企業,尤其是特級、一級總承包建築業企業必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掌握其他應急救援隊伍分布、聯繫方式、調用程式、裝備和作戰能力等,以及其他搶險救援設備的類型、性能、數量、使用狀態、存放位置和調用程式等,並建立、維護、更新應急救援人力、物力資源資料庫,確保建築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
6.2.2 物資保障
建立健全建築安全事故搶險救援物資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在保證一定數量的必需搶險救援物資的基礎上,加強橫向溝通,建立與其他地區、單位、部門物資調劑供應渠道。必要時,可根據《仁懷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動員和徵用社會物資,保障搶險救援物資供應。
6.2.3 經費保障
建立應急專項資金制度。建築安全事故責任單位應根據實際,建立事故應急專項資金。
6.2.4 治安保障
基層政府和社區組織要積極發動和組織民眾,開展群防群治,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工作。
6.2.5 醫療衛生保障
醫療救治堅持“救死扶傷,以人為本”和“分級負責”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救治的不同環節和需要組織實施救護。
衛生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負責醫療衛生保障的組織實施,醫療衛生急救中心負責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醫療救治,紅十字會等民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民眾性衛生救護工作。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市建築應急辦建立建築施工、勘察設計、檢測、規劃等相應專家資料庫,掌握其聯繫方式。條件成熟時,可組織有關機構和單位開展建築安全事故監測、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究,加強技術儲備。
6.4 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 公眾信息交流
在貴州工程建設信息網和貴州建設信息網上及相關媒體上公布建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信息、接警電話和部門以及相關規定。建設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採取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建築安全知識。
6.4.2 培訓
建立定期培訓制度。市建設局負責對建設部門及各建築企業相關人員進行預案管理培訓。各建築業企業每年必須進行一次預案管理教育培訓。企業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各類建築安全事故發生時,個人應採取的防護措施;對危險源的突顯特性辨識;事故報警;緊急情況下人員的安全疏散;各種搶救的基本技能;應急救援的協作意識等。
6.4.3 演習
各建築業企業和建設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定期開展建築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習,原則上要求建築業企業公司總部每年演習一次,每一個建設項目開工時演習一次。內容要從實際角度出發,深入發動和依靠民眾,普及自救和救助知識,測試預案的可操作性,增強協同作戰能力。
6.5 監督檢查
市建築應急指揮部負責對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檢查。
7.附 則
7.1 名詞術語、縮寫語和編碼
危險源是指可能引發建築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設備、設施、場所、建(構)築物等。
安監部門是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質監部門是指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
建設部門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7.2.1 本預案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遇有重大變化或預案實施過程中存在較大問題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
7.2.2 建設部門和各建築業企業、在建項目應制定相應建築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制定的要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和本預案進行修訂完善,並報市建築應急辦備案。
7.3 獎勵與責任
按《仁懷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7.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7.5 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生效時間與《仁懷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相同。
8.附 錄
8.1 與本預案相關的應急預案
《仁懷市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仁懷市火災事故應急預案》、《仁懷市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仁懷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仁懷市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應急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