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重點,集中力量,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
1、切實加強煤礦、非煤礦山的依法監管力度
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446號令)、《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21號)和《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黔委廳字[2005]56號)等檔案精神,以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為目標,以“一通三防”為中心,瓦斯治理為重點,加快煤礦整合步伐,提高煤炭行業整體水平。一是煤炭、安監部門、產煤鄉鎮、街道辦事處要認真履行煤礦安全地方監管職責,督促企業認真執行“五項制度”,落實“五個必須”,強化對十五項重大隱患的排查和整治力度;二是要督促企業加大煤礦安全生產投入和技術改造,堅決貫徹“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12字方針,嚴禁煤炭生產企業超通風超生產能力開採,2006年底前要完成高瓦斯礦井的瓦斯抽放系統安裝工作;三是要嚴格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嚴格執行新建煤礦、技改煤礦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四是電力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煤炭企業的生產用電進行管理,不能隨意停電給企業造成損失,也不能向不具備生產條件的關閉礦井供電;五是對已取締關閉又死灰復燃的非法煤礦一律實施炸封或砌封,已驗收合格的煤礦,要嚴格按照煤礦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和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相關要求進行監管,促使煤礦企業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抓好安全措施再落實,全面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六是要認真做好煤礦救護體系和培訓體系的建設,加大對礦長、特種作業人員、從業礦工的培訓力度,嚴格執行煤炭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提升煤炭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和整體素質。
加強對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治理整頓,尤其是要加大對各類個體小礦山和採石場的整治力度。供電、公安部門嚴禁向違法採礦者提供電力和民爆物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礦產資源的管理,堅決杜絕各種違法採礦行為,並做好地質災害的監控、防治工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強化對非煤礦山《安全生許可證》的發放工作,按規定時限完成對合格礦山的頒證工作。對已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但尚不具備發證條件的企業,要責令其停產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對整改後仍達不到發證條件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2、切實加強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以貫徹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為主線,進一步完善客運車輛戶籍化管理。一是以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為重點,以減少人員傷亡為目標,加大治理超速行駛、疲勞駕駛、低速貨運汽車和拖拉機載人、客車超員、貨車超載的工作力度,確保路面行車秩序安全暢通;二是嚴把運輸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和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加強對客運企業和城區公交客運單位的監管,對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防範措施不落實、事故多發的交通運輸企業和公交客運單位,要依法給予停運整頓或者停業整頓的處罰,經整頓仍然不合格的,依法吊銷有關證照;三是繼續推廣客運車輛安裝汽車行駛記錄儀,建立和完善監控設備,加強對營運車輛的動態監控;四是繼續開展危險路段的排查治理,加快對重點、“黑點”路段的整治,設定警示標誌,安裝減速裝置;五是農機部門繼續履行在鄉村道路上對拖拉機(含多功能拖拉機)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加強鄉村道路巡查力度,搞好綜合監督管理;六是進一步落實鄉鎮、街道辦事處委託派出所實施交通管理,每個鄉鎮、街道辦事處要有1名領導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取締占道經營的馬路市場,嚴厲打擊黑車非駕、違法載人等違章行為;七是繼續開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評析制度,凡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轄區內發生重、特大事故,除按規定依法進行查處和事故評析,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外,市人民政府將對事故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負責人進行問責。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交通、海事、旅遊、農業、水利、林業、畜牧、水產等部門要認真貫徹《遵義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辦法》(遵義市人民政府第39號令),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強化水上交通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大水上安全管理經費投入;加強對重點時段、重點水域、重點船舶的監管力度;堅決打擊客船超載、非客船載客、帶病運行、人畜(貨)混裝等違法行為;加強“三無”船舶和客船的日常監管和年檢工作,強化對船員的業務及安全培訓。
3、切實抓好危化物品、煙花爆竹及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按照《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44號令)要求,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等各個環節進行全面整治。儘快建成本市危險從業單位信息庫,實現對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動態監管;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按照《安全生許可條例》所規定的基本要求進一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嚴格危險化學品運輸監管,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從業單位,一律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營運;嚴厲打擊非法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行為。
安監、供銷、公安、經貿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行業管理要求,進一步加強對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包裝、儲存、運輸、銷售、使用等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各鄉鎮、街道辦事處要嚴格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煙花爆竹、民爆器材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日常管理;公安機關要依法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杜絕煙花爆竹家庭作坊;經貿部門要對酒類生產企業和加油站實行嚴格管理,完善制度,確保全全。
公安部門要嚴格推進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範化、標準化建設,強化對其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等環節的安全管理;督促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原材料和產品出入庫登記制度,建立健全民爆物品流向登記制度和監控網路;嚴格雷管編號登記管理,堅決制止超計畫生產和超限量存藥行為;要加強對重點項目、重點工程使用民爆物品的監管力度,確保全全生產。
4、切實加強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和防雷減災工作
認真貫徹《消防法》,切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加強對商廈、商住樓、影劇院、歌舞廳、網咖、飯店、文物保護單位、旅遊景點、車站、學校、幼稚園、城市廣場等人員密集場所、重點防火單位、農村50戶以上村寨以及森林防火的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加強對公共活動區域違章清理和整頓;組織大型民眾活動,主辦單位和有關部門必須按規定製定應急預案,報公安部門審查批准,安監部門備案後,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方可按要求舉行活動。
氣象部門要加強防雷工作。對容易遭受雷擊災害的高層建築、易燃易爆物品的儲存場所、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通訊、廣播設施、計算機網路系統、企業自動化系統、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金融機構等社會化公共服務的主要設施進行防雷檢查,加快防雷裝置的安裝與驗收,加強現有防雷設施的維護保養,並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檢查,避免雷電災害的發生。
5、切實抓好建築施工(安裝)和房屋拆除等行業安全
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93號令)和《仁懷市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安全管理的通知》(仁府發[2005]2號檔案)要求,對建築施工(安裝)、房屋拆除(含建築物、構築物的拆除)等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交通、水利、公路等有關部門要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市建設局要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監管和督查;建設單位要將建設和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企業進行施工。未取得建築工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一律不準參加建築工程招投標;質監部門要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抓好對特種設備的監督和管理,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水利部門要加強對病、險水庫的監控和治理;安監局要把建築施工安全管理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堅持每周開展一次巡查,每季度開展一次安全大檢查。
6、切實加強中小企業的安全監管和職業衛生工作
深入探索中小企業安全監管新機制。把安全生產工作作為企業的市場準入標準,整頓、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逐步構建企業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加快建立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的長效監管機制。積極鼓勵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加強和改進安全管理提供服務。
進一步完善我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我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網路。依法加強對化工、醫藥、冶金、建材、紡織等職業危害較嚴重的行業監督檢測,督促企業加大科研投入,改善作業場所衛生條件,認真落實職業危害的防範措施,從根本上消除危害因素。
(四)進一步抓好安全文化建設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不斷創新形式,豐富內容,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覆蓋到各個企業和廣大幹部民眾中。要以“安全生產月”為契機,採取多種形式舉辦有特色、有實效的安全生產宣傳活動。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要抓好“3.30”全國中小學生安全主題宣傳日活動,加強學生安全教育;公安交警、消防部門要進一步開展交通安全“五進”、消防安全“四進”活動,安監部門要組織開展好六月“安全月活動”等,增強民眾自我保護意識,形成人人關注安全、人人關愛生命的良好社會氛圍,實現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轉變。
( 五)積極開展“安全生產示範鄉鎮”活動
我市確定在茅台、茅壩、壇廠三個鄉鎮開展“安全生產示範鄉鎮”活動,並逐步在全市推廣。積極探索鄉鎮安全生產管理的有效模式,強化安全生產基礎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全民的安全生產意識,紮實抓好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從源頭上遏制安全生產事故。
三、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提高應對重、特大事故的處置救援綜合能力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要認真按照《遵義市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遵市安[2004]30號)、《遵義市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預案》(遵市安[2004]29號)、《遵義市中心城區特大火災撲救預案》(遵府辦發[2001]59號)等檔案精神,以及仁懷市的相關要求,加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完善落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提高對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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