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政府成立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由市城管、水利、財政、公安、衛生、建設、環保、消防、供電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總指揮,負責對供水應急事件處理的統一指揮。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市城管局,負責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二)供水應急工作遵循預防為主,統一調度、保障重點、計畫供應、節約用水,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一般工作服從應急工作的原則。
(三)應急期供水優先順序
1、居民生活和黨政機關用水;
2、學校、醫院用水;
3、重點工程用水;
4、賓館酒店用水;
5、重要園林、綠地用水;
6、一般工業、建築業用水;
7、其它用水。
(四)供水重點保障區域
1、城區主要居民生活區;
2、市委、市政府辦公區;
3、學校和醫院;
(五)在供水應急期間,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搶險的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權緊急調用各類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在應急搶險結束後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其他處理。為保證城市供水,調用農業等其它用水造成損失的,給予適當補償。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積極參加供水應急搶險救災的義務。對在應急供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失職、瀆職等違法違規行為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二、預防和應急準備
(一)水利、城管、財政、公安、衛生、建設、環保、消防、供電等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本預案的要求,結合各自工作職能,制訂本單位供水應急預案,報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二) 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供水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供水應急領導組織機構及聯繫方式;
2、供水應急工作方案;
3、供水應急搶險救災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儲備和調度;
4、供水應急信息收集、上報制度;
供水應急搶險隊伍建設、培訓和演練。
(三)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職責
1、協調和督促供水安全隱患的處理,核定重點單位供水調度方案;
2、根據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的命令,發布供水應急公報;
3、編制全市供水應急搶險經費、物資年度計畫,並監督管理供水搶險經費、物資的使用;
4、監測、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搶險救災工作,及時收集、報告險情、災情及搶險救災情況;
5、經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授權,採取必要的緊急處置措施;
6、完成市供水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城市供水企業供水應急期間的工作職責
1、建立內部完善的安全供水保障體系,並制定科學有效的供水應急方案報市政府批准;
2、設立企業內部供水應急指揮系統並定期演練應急措施方案;
3、加強供水設施的維修管理,改造供水管網,減少水的漏失量;
4、供水企業應配足搶險物資、機械設備、機具、車輛等,確保在應對突發事件時搶險物資的供應;
5、供水企業在企業內部成立供水搶險工作隊,下設若干個搶修分隊,各搶修隊的隊員均應配備相應的防護器具等,確保搶險過程中人員的安全。搶險過程中必需的管線圖、搶險通訊錄及其他搶險機具等必須配備齊全,保證完好有效,機具必須經常維修,並存放在搶險工程車上;
6、加強進廠水、出廠水、管網水的水質檢測;
7、根據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的命令,採取其它供水應急措施。
三、報告及信息發布
(一) 建立城市供水突發事故報告制度,當發生或者預知將會發生重大供水安全事故和災難性事件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發現險情後,立即向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報送書面報告。
1、造成事故的單位及發生時間、地點;
2、造成事故的原因、經過,影響範圍和人口,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應對事故採取的搶救措施;
4、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5、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供水事故,應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由市人民政府確定預警級別和宣布進入預警期。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三)市政府及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在接到報告事項後,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並指揮督促水務、供水、財政、公安、衛生、城建、環保、發展與改革、消防、園林、供電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採取對應應急措施。
(四)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根據供水事故的情況,及時向駐地軍警等有關部門通報。
(五)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負責向社會公眾媒體統一發布供水應急事件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全面。
四、應急措施
根據可能發生的供水短缺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式,將我市供水應急分為三級預警、二級預警和一級預警三個級別,並分別用橙色、黃色和紅色標識,一級預警為最高級別。
(一)三級適用於威脅程度較高,可能發生或者即將發生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供水短缺事件,以及突發供水事件造成個別重點保障 區嚴重缺水。
(二)二級適用於威脅程度很高,可能發生或者即將發生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供水短缺事件,以及突發供水事件造成部分重點保障區嚴重缺水。
(三)一級適用於威脅程度很嚴重,可能發生或者即將發生對社會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的供水短缺事件,以及突發供水事件造成大部分重點保障區嚴重缺水。
(四)進入預警期後,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採取以下措施:
1、及時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供水短缺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勸告,宣傳節水和蓄水、減輕供水短缺危害的常識;
2、要求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3、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和占用場地,緊急調集園林、消防等部門運輸工具實行配送給水,實施救災、救助等工作;
4、啟用應急水源及開採地下水緩解城市水荒;
5、確保通訊、交通、供電等公用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6、其他應對措施。
(五)進入預警期後,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各級領導及工作人員,應當服從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主動到崗,相互配合、協作,採取有關的對應控制措施。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堅守崗位,積極履行職責。
(六)因乾旱因素造成的供水短缺預警,具體採取以下應急措施。
1、三級預警採取的主要應急措施:
(1)實行分片區、定時段供水。
城北片區
單日:供勝利北路至養護段以東;
雙日:供勝利北路至糧食局以西。
城南片區
單日:供國酒大道沿線;
雙日:供黃樹樁至街心花園沿線,殯儀館至建行、人民銀行以上。
(2)按供水優先順序供水,暫停浴室、洗車場等高耗水行業的供水,暫停建築施工場地供水。
(3)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活動,通知居民戶作好蓄水準備。
(4)向社會公眾媒體統一發布供水預警信息。
2、二級預警採取的主要應急措施:
(1)採取一級預警的各項措施;
(2)建設加壓站抽取石板塘、文村橋和白岩溝水源;
(3)、向社會公眾媒體統一發布供水預警信息。
3、一級預警採取的主要應急措施:
(1)上報省政府,通報當地駐軍等單位,給予應急支持;
(2)控制葡萄井、大水井、龍井等幾處地下水,控制各單位自備水源,統一調劑供水,同時組織公安、街道社區維護取水秩序。
(3)調用市內灑水車、消防車、酒罐車從周邊可取水的地方運水進入中樞城區,向重要供水保障區實行配送給水,並在街心花園、廣場、三個轉盤、市政中心等處設立取水點,向市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4)向社會公眾媒體統一發布供水預警信息。
(七)預警的解除
1、市供水應急指揮部可以根據事態的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
2、有關情況證明不可能發生嚴重供水短缺事件的,市供水應急指揮部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已經宣布進入預警期的,應當立即宣布終止預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五、職責分工
(一)衛生防疫部門及供水公司負責水源和自來水、二次供水的水質監測,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水質污染,及
時報告市政府和市供水應急指揮部;
(二)公安機關負責維護供水應急搶險事故現場秩序,打擊阻撓供水應急搶險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缺水區社會穩定,確保供水應急搶險工作順利進行;
(三)環境部門負責對水源及供水設施周圍污染源的監督,組織查處環境污染事故,在生活飲用水源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採取強制性的應急措施;
(四)城管部門和供水單位負責供水的統一調配,負責供水應急管網的建設和搶修;
(五)供電、電信管理部門負責搶修供電及電信設施;
(六)財政部門負責應急搶險資金和救濟資金的撥付和監督,對特大應急資金的使用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督查。
(七)市新聞媒體等部門負責供水應急的宣傳。在收到市供水應急指揮部發布的有關供水應急信息後,及時通過本市電視、電台、報刊等傳播媒體向公眾傳播供水應急信息。
六、法律責任
(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未履行本供水應急工作職責的,給予單位第一責任人相應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有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要求,未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在供水應急期間不服從市供水應急指揮部調度的單位或個人,可當場給予處罰。
(四)在供水應急期間,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