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仁懷市安全生產工作八項制度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修訂的《仁懷市安全生產工作八項制度》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執行。
二OO八年三月五日
仁懷市安全生產工作八項制度
一、仁懷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市經濟建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及相關規定,結合仁懷實際,制定本責任制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實行安全生產工作主要領導負責制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
第三條 市安委會各主要成員單位要在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站在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正確處理好安全生產與經濟發展的關係;要根據本部門(行業)的實際,制定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及安全生產規章規程,並認真組織實施;在重大經濟決策中,應有符合國家有關保障安全生產政策、法規的配套措施。
第二章 主要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委辦)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按照《安全生產法》、《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行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綜合協調監管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規劃,草擬全市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規章等;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進行安全監管、監督工作。
2、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及企業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全市安全生產事故的統計上報,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及時提出對策和措施;組織協調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牽頭召開安全事故評析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檢查安全生產風險保證金的收繳和使用情況;監督檢查企業與礦山救護隊簽定礦山救護協定情況,指導礦山救護隊工作;檢查考核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完成情況;負責規定範圍內安全生產事故的結案批覆工作。
4、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負責有關安全生產組織的資格申報和管理,負責煤礦、非煤礦山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資格認證,並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
5、對全市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等行業生產安全進行直接監管,對危化品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管,同時對其它行業的生產、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和生產條件實施面上監管。
6、負責對建設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參與建設工程技術改造項目的安全評價,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依法監督檢查危險源的監控和安全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綜合管理工作。
7、組織開展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基礎知識教育培訓,重點負責對煤礦、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化品從業人員的四級安全教訓和基本操作技能教育培訓管理。
8、組織推廣安全技術和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的交流與合作。
9、負責全市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及信息發布,負責對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安全檢驗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0、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1、市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五條 市公安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負責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定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管理細則和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及檢查落實。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實施和完善交通信號、標誌標線等安保設施;嚴格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和機動車輛駕駛員考核;嚴格道路交通安全檢查(路面執勤執法);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3、加強節假日、重大活動的客運運輸、旅遊線路和景區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並制定和落實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監督檢查消防法律、法規、規範和標準的落實,督促各部門、各單位制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滅火預案;監督檢查城市建設中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建設,督促城市建設和管理部門維護、改善公共消防設施;監督檢查建設項目執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推廣套用消防安全新技術、新產品和新成果。
5、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公共娛樂場所、重點保護單位、學校、郵電、通訊、電力、旅遊風景區、大型商場、集貿市場、賓館飯店等的消防安全,督促其整改消防隱患;負責對各類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業務指導,督促開展業務訓練,組織聯合演練,提高滅火、防火水平。
6、督促生產、銷售、儲存、運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及煙花爆竹的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審查備案並督促執行;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限期整改或停業整頓直至吊銷有關證照;對非法生產、銷售、存儲、運輸、經營煙花爆竹的單位依法進行查處。
7、負責爆破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
8、按上級有關規定,負責交通事故、火災事故、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定期分析、預測全市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產形勢,提出對策和建議。
9、負責全市各類安全事故的安全保衛和協助事故調查、善後處理等工作。
第六條 市建設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負責全市建築行業及房屋拆遷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建築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並督促貫徹落實。
2、負責對《建築企業安全資格證》、《在建工程項目安全許可證》等證件的核發管理,建立各建築企業的安全生產檔案。協調組織建築行業的安全生產宣傳、培訓、事故處理等工作。
3、負責組織對建築施工和房屋拆遷的安全檢查,對施工現場應重點檢查企業內部安全管理資料、外腳手架、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施工用電、門架與井字架、塔吊、施工機具、“三寶”及“四口”的防護等,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4、組織開展建築企業生產管理人員和施工人員的安全知識教育培訓,重點負責對建築和房屋拆遷臨時用工、民工的三級安全教育和基本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訓。
5、督促建築企業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安全防護用品。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建築企業傷亡事故的報告和協助調查處理結案工作。
第七條 市交通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負責全市水上交通和本系統(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水上交通安全和本系統(行業)安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
2、負責設立和完善水路交通標誌、標線和航道基礎設施條件,提高公路、航道等級和路面、航道質量,為安全行車、行船創造條件。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船舶登記和檢審;嚴格檢查船舶裝載,嚴禁超載和違章駕駛。
4、負責牽頭做好運輸船舶、農用船、漁船等運輸工具駕駛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和頒證工作,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5、負責運輸企業的管理,客運車輛、城市公共汽車安全檢測把關、駕駛的監督。各類運輸場(站)和保養場的管理以及縣、鄉危險路段的排查和整治。實施和完善縣、鄉路段標誌、標牌、標線。
6、負責車站、碼頭的交通運輸車輛和船舶的進出安全檢查和管理。
7、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負責本系統(行業)傷亡事故和水上交通傷亡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定期分析、預測全市水上交通和本系統(行業)的安全生產形勢,提出對策和建議。
第八條 市煤炭管理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煤炭行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國民經濟發展計畫。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對全市煤炭行業的生產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維護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2、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協助監管監察部門做好煤礦行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3、負責對煤礦行業基建、技改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情況審查,並提出意見。
4、督促煤礦企業按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政策要求,依法生產經營,對煤礦安全生產的違法違規行為,向監管監察機關提出處罰建議。
5、負責指導推動煤炭行業安全生產技術進步,推動安全生產的技術創新。
6、組織指導煤炭企業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維護煤炭生產經營的正常秩序。
7、負責協調市政府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全市煤炭安全方面的事項。
第九條 市經貿局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負責協調全市經貿系統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擬定全市經貿系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2、負責檢查全市經貿系統企業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幫助企業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
3、組織協調經貿系統各單位的安全生產宣傳、培訓、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定期分析,預測全市經貿行業的安全生產形勢,存在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
4、負責對酒類行業、石油行業、建材行業、生豬屠宰等行業的安全進行管理,並同時對民爆物品、電力、飲用水等安全進行綜合調度協調,履行行業監理的職責。
第十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負責全市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遊樂和汽車檢測系統設施等特種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全市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遊樂設施和汽車檢測系統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2、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開展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遊樂設施等設備的安全技術檢驗,發放安全準用證。
3、監督檢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對不符合安全運行條件的特種設備負責採取措施予以處置。
4、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負責特種設備傷亡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特種設備安裝、修理、管理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第十一條 市旅遊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負責全市旅遊景區和旅遊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監督旅遊景區和旅遊企業制定旅遊安全管理規章,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旅遊企業的安全檢查,協調處理旅遊安全問題。
2、負責組織和實施旅遊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
3、督促旅遊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保障旅遊設施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監督檢查特殊旅遊項目(如漂流等)及團體旅遊安全保護方案和急救措施的制定和落實。
4、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負責旅遊傷亡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 市農機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負責全市農業運輸機械及拖拉機、變型拖拉機的安全管理工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我市農業運輸機械及拖拉機和變型拖拉機的安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2、負責農業運輸機械及拖拉機的安全技術檢驗和牌證管理;負責操作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3、負責鄉村道路農業運輸機械拖拉機的安全管理和路檢路查。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農業運輸機械及拖拉機和變型拖拉機鄉村道路傷亡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根據《遵義市城市燃氣行業特許經營制度管理辦法》規定,負責城市燃氣和燃氣管道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從事燃氣行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對燃氣經銷點進行監管,並負責對燃氣充裝站和經營點實施安全檢查。
2、負責督促對城區供水管網維修管理,嚴格對水質進行檢測,確保市民飲用水安全。
3、根據職責分工牽頭對城市計程車運輸安全進行管理,維護城市計程車正常的經營秩序,牽頭組織開展城市運輸行業的各種安全生產活動,及時處置各種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
第十四條 市農業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負責對全市農副業自用船水上交通安全日常和汛期管理,對農副業自用船進行登記建檔,對農副業自用船業主進行安全培訓教育。
2、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制止農副業自用船從事非法載人載畜載貨,參與農副業自用船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事故善後處理工作。
第十五條 市畜牧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負責對全市漁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在河流、水庫從事專業捕魚和養魚用船舶進行註冊登記、檢查及船員考試發證,制止漁船非法改變用途,從事載人載貨載畜等的非法營運。
2、負責漁船發生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統計上報,協助港監部門對漁船與其它船舶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
第十六條 市林業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負責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做好值班調度和統計,建立火災檔案,起草市護林防火指揮部有關檔案和森林防火預案及基礎設施規劃,制定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
2、負責對森林消防專業隊伍、護林員的管理和培訓,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森林防火先進技術,做好各成員單位的協調工作,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積極消除火災隱患,負責火燒跡地的植被恢復,偵破和查處火災案件。
第十七條 市水利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負責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對全市病險水庫進行監控和治理,加強對汛期的安全監管。
2、負責對全市冬修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檢查工作,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制定水利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市國土資源局安全工作職責:
1、負責對全市申報採礦權的設計報告安全方案進行審查,按照安全生產“三同時”的原則提出相關的建議和意見。
2、對全市範圍內非法盜採資源的現象進行處罰,杜絕非法開採行業等不安全事故的發生。
3、負責對全市範圍內的地質災害安全情況進行調查和管理,提出處置意見和方案,牽頭處理地質災害涉及民眾安全的工作。
第十九條 藥監局工作職責(職業衛生及食品藥品安全專業辦公室安全工作職責):
1、負責全市食品、藥品的安全協調管理工作,承擔食品(藥品)安全專業辦公室的日常業務工作。
2、負責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及後勤保障工作,制定完善醫療救治應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3、負責向全市通報食品和藥品方面的信息和檢驗檢測情況,負責對食品藥品方面的違法違章條件對照規定進行查處。
4、負責組織開展食品、藥品行業有關人員的培訓學習,組織深入村組、農戶的宣傳活動,及時向市民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二十條 市糧食局安全工作職責:
1、負責全市糧食系統倉儲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倉儲安全管理的措施和制度。
2、負責組織倉儲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學習工作,組織開展宣傳活動。
3、負責倉儲安全專業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按上級安排組織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4、及時上報信息和材料,組織對各種隱患進行整改和處治,對違規違章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文體廣播電視局安全工作職責
1、負責全市文化娛樂場所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文化娛樂場所(網咖)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並監督實施。
2、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的宣傳報導工作,將安全生產好的做法和經驗通過電視媒體進行推廣,對典型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暴光。
3、企業文化娛樂場所(網咖)的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學習,及時呈報相關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二條 市衛生局安全工作職責:
1、負責全市衛生系統的安全協調管理工作,承擔職業衛生安全專業辦公室的日常業務工作。
2、負責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的醫療救治及後勤保障工作。
3、負責全市職業衛生的檢測檢驗工作,並及時通報情況。
4、組織開展職業衛生方面的培訓學習,定期開展宣傳活動。
第二十三條 市總工會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代表勞動者依法實行民眾安全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工會系統民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並督促實施。
2、參加勞動安全衛生地方法規的制定、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建設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三同時”工作。
3、監督和協助有關部門宣傳、執行黨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組織勞動者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開展民眾性的安全檢查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4、指導企業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對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提出議案和建議,並督促整改;指導基層工會開展勞動安全衛生工作。
第二十四條 仁懷市公路管理段安全工作職責:
1、根據《公路法》規定,負責省道公路安全標識標牌的設定和管理,對省道公路安全設施隱患的排查和整治,貨運車輛超載的治理。
2、負責對公路路面不安全隱患進行整治,清理和拆除影響道路運輸安全的違章設施。
3、適時開展道路運輸安全、保護公路設施的安全宣傳活動,配合交通、交警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其他安委會成員單位及市有關職能部門、茅台酒廠(集團)公司,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的職能,加強對本部門及管理對象的安全管理工作。要認真計畫、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工作。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結合本部門、本單位的特點,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同時抄送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為保障經濟建設健康發展,保險公司應進一步完善人身安全和財產保險制度。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造成人身傷害事故和國家財產損失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及仁懷市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責任制度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責任制度發文之日起實行,原《仁懷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主要成員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仁府辦發[2007]35號)同時作廢。
二、仁懷市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2006年1月23日國務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遵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及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切實加大安全生產監管力度,從源頭上把住安全生產關,實現全市安全生產局面的根據好轉,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全市範圍內的新、改、擴建工程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進行配套設計、施工、驗收和投入使用。
二、在對新、改、擴建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論證時須有安全生產與勞動安全保障等內容,市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在審查該項目時同時審查安全生產方面內容,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備案,未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查許可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建設。
三、工程項目建設竣工後,必須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對其安全生產與勞動保護設施內容進行驗收。安全生產項目驗收可視企業性質和規模採取專項驗收或綜合驗收的形式進行。
四、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許可開工和驗收合格投產使用的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責令其立即停工或停產整改,經審查許可或驗收合格後方能恢復施工建設。
五、各行業及各部門在審查批准、或報送項目時,都必須按照“三同時”的要求對安全生產內容進行審查把關,對違反“三同時”制度的企業、監管責任人,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對其相關人員進行處罰。對嚴重違反“三同時”制度,而造成不安全事故的將從嚴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仁懷市安全生產“包保”責任制度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和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會議精神,按照遵義市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安排,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為達到安全生產齊抓共管的目的,真正把安全生產的各項制度、措施落實到位,全市安全生產實行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安全生產“包保”責任制度。
二、“包保”形式:市委市政府領導“包保”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業;鄉鎮(街道辦事處)領導“包保”村(社區),市直行業部門領導“包保”區域;駐村(社區)幹部“包保”村民組,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業部門幹部“包保”生產經營單位。
三、市領導的“包保”由市政府辦公室年初行文明確,鄉鎮(街道辦事處)和行業主管部門領導幹部的“包保”由鄉鎮(街道辦事處)及行業主管部門年初行文明確並報市政府辦和安委辦。
四、年終考核按考核辦法對各單位進行年度考核時,對各“包保”責任人一併進行兌現獎懲。
五、市領導和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業主管部門的領導的“包保”責任獎懲兌現由市人民政府考核兌現,其它幹部的獎懲兌現由各單位負責考核兌現。
六,市領導每季度到所包保鄉鎮檢查督促不得少於1次,鄉鎮領導每月到所包村(社區)檢查督促不得少於1次。
四、仁懷市安全生產工作督查檢查制度
一、督查檢查的內容
(一)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領導關於安全生產重要指示以及全國、全省及全市安全生產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
(三)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和整改情況;
(四)事故調查處理結案工作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處分的落實情況;
(五)各級各部門(行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六)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直有關部門認為需要進行督查檢查的其他事項。
二、督查檢查工作由各級政府(或委託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參加。
三、督查檢查方式
實行明查與暗訪相結合、自查與互查相結合、定期與隨機突擊相結合、逐級與越級相結合的督查檢查方式,實行市級每季度一次以上,鄉鎮、部門每月一次,村(社區)每十天一次的安全生產督查檢查。
四、督查檢查結果反饋
督查檢查工作中對督查單位存在的安全問題和隱患,組織督查的單位要下達督查通知書,被查單位必須按要求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後,向組織督查的單位寫出報告。
督查檢查工作結束後,組織督查工作的單位要寫出督查檢查報告,報上一級政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同時向督查對像反饋結論,提出督查檢查建議。
五、仁懷市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制度
一、全市安全生產調度會
全市性的安全生產調度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組織召開,參會人員為鄉鎮領導、安委會成員單位領導以及其它會議確定需要參會的人員,會議由市政府領導或政府辦領導主持。主要議題調度和通報一段時期全市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安排部署下階段安全生產工作。
二、市安委會專業辦成員工作會
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時間由市安委會確定。會議由市安委會主任或常務副主任主持。會議內容:聽取市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委辦)每季度全市安全生產情況通報或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部署全市安全生產方面重大活動;研究解決全市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參加會議人員:市安委會全體成員。會議材料和會務工作由市安委辦負責。
三、各鄉鎮安委辦主任業務工作會
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由市安委辦組織。會議內容:聽取各鄉鎮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部署下階段安全生產工作,對有關安全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市安委會提出對策和建議。參加會議人員為各鄉鎮安委辦主任。
四、重點行業聯席會議
煤礦、道路交通、建築施工、消防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實行季度聯席會議制度,及時通報和研究該行業的安全生產問題,由該行業主管部門召集,每季度召開一次(形成會議紀要通報全市)。參加會議人員為市安辦人員及相關部門人員。
五、市安委辦各專業辦公室(鄉鎮安委辦)成員工作例會
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由各專業辦(鄉鎮安委辦)主任主持。會議內容:通報上季度安全生產情況;部署下階段安全生產工作,對有關安全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市安委會提出對策和建議。參加會議人員:各專業辦公室(鄉鎮安委辦)成員、市安委辦工作人員。
六、各級各部門要根據本制度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例會制度,並組織實施。
六、仁懷市安全生產工作信息制度
一、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季度通報一次全市安全生產情況,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委辦)負責匯總整理。
二、各鄉鎮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各專業辦公室每月3日前向市安委辦書面報送本地、本部門(行業)安全生產情況。內容包括:上月安全生產情況、主要工作、下月工作安排、安全生產月報表和事故報表等。
三、各鄉鎮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各專業辦公室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向市安委辦書面報送本地、本部門(行業)上半年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及下半年安全生產工作安排、全年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和次年安全生產工作計畫。
四、市安委辦每月10日前編髮安全生產簡報和不定期編髮安全生產動態,分別報送市委、市政府和有關部門。
五、全市重大安全生產活動、會議、重特大事故調查處理等方面的情況,市安委辦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經市政府領導批准,重大安全生產情況和重特大事故調查處理情況,由市內新聞單位公開報導。
七、仁懷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程式制度
為了迅速、準確、全面掌握事故情況,及時處理較大、重大、特大事故,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第75號令)以及《遵義市安委辦關於認真及時準確填報各類安全事故月報表、快報表的通知》(遵市安辦[2007] 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對全市安全生產重、特大事故報告程式作如下規定:
一、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的界定:
(一)一般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二)較大事故是指一次重傷10人以上,死亡3人至9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至100萬元的事故(不含100萬元);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事故(含100萬元);
(四)特別重大事故是指:
1、民航客機發生的機毀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專機和外國民航客機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機毀人亡事故;
3、鐵路、水運、礦山、水利、電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
4、公路和其他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5、一次造成職工和居民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二、發生較大、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各地和市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單位報告後,應按下列情況分別上報:
(一)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1小時內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市安委辦、市政府應急辦報告。
(二)市安辦、市政府應急辦接到事故報告後,應在2小時內向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和政府應急部門報告。
(三)凡發生傷亡事故,鄉鎮(街道辦事處)、行業管理部門、市政府應急辦都要按事故快報表格式加蓋公章逐級上報。
(四)發生一般、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故,事故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和行業部門應同時報告市紀委監察、工會、檢察院、公安等部門。
(五)事故上報口徑: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門統一抄報和上報;消防火災事故由消防部門統一抄報和上報;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安全事故由應急辦統一抄報和上報;其它生產安全事故由安委辦統一抄報和上報。
(六)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對各自轄區和行業的安全生產情況實行月報表制度,每月30日前向市安委辦填報當月生產安全情況報表。
(七)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情況、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估計;
3、事故原因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控制情況。
(八)事故報告後,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各行業管理部門要隨時跟蹤事態進展和處理情況,每日呈報一次情況,直至處理完畢。
(九)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較大、重大以上事故的報告和處理工作,要對應制定工作制度,確保信息渠道的暢通。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對隱瞞不報、謊報成故意不報的,由市紀委監察部門、檢察院依照規定倒查追究相關責任的責任。
(十)仁懷市轄區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由市政府應急辦和市安委辦統一協調。
八、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
為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健康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貴州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經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對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票否決”制度。
一、“一票否決”制度適用範圍
各鄉鎮及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涉及安全生產工作的行業部門,即與市人民政府簽定目標管理責任書及“包保”責任書的單位,納入“一票否決”制度的管理範圍。
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的對象
由市安委會牽頭,按照每年年初市政府制定的安全生產考核辦法,安全生產8項工作制度,事故控制指標分解以及市政府與各單位簽定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及“包保”責任書內容,逐項進行考評,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列為“一票否決”的對象。
1、年度綜合考核總分不足80分的;
2、發生安全生產重大事故或者特重大事故的;
3、事故死亡人數超過控制指標2人(含2人)以上的(或非統計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死亡超3人);
4、所轄範圍內有兩處以上(含兩處)偷挖盜採煤炭資源行為的,或有非法煤礦發生不安全事故死亡1人以上的;
5、發生其它社會影響大,性質嚴重的公共安全事件。
三、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懲罰
1凡是被列為“一票否決”的單位,該單位不準參加本年度市委、市政府對各單位的綜合評獎。
2、行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不參加年度先進個人的評選,主要領導和分管不能作為考察提拔任用對象;不能外派參加學習。
3、行政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除按問責制規定接受問責外,要書面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寫出自我檢查材料,實行戒免談話。
4、由市人民政府製作“安全生產不達標單位”警示牌,以示警告,連續兩年不達標的,單位領導實行降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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