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化縣交通運輸局

(三)承擔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的監管責任。 C、外籍轉入車輛的道路運輸證的發放條件。 4、原車籍道路運政管理機構開具的《營運車輛轉戶申請表》和營運檔案。

一、單位簡介:
縣交通運輸局屬政府序列行政單位,辦公地址在丹霞大道116號。2011年未在職45人,有局長1人、副局長3人。內設機構有:辦公室、綜合運輸股(掛交通戰備辦牌子)、公路規劃股、財務股、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局。下屬機構有:交通管理總站、地方公路管理站、交通學校。負責監管的運輸企業有:仁化汽車站(含飛馬客運公司)、富利捷計程車公司。
二、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交通運輸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組織擬訂全縣公路、水路和城鄉公共運輸運輸等交通運輸行業的發展規劃。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規劃,指導公路、水路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引導交通運輸業最佳化結構、協調發展。
(二)負責涉及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組織協調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
(三)承擔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的監管責任。負責路政、運政管理,負責城鄉公共運輸(含計程車)、道路客貨運輸、道路客貨運輸站(場)、機動車維修、運輸服務業、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業、渡口碼頭的行業管理。
(四)承擔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組織協調公路、水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承擔有關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五)負責交通基本建設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協調或參與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負責局管交通資金的撥付和監管,負責收費公路的管理及收費站設定的組織協調和監管工作。
(六)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公路、水路有關交通戰備工作。
(七)擬訂交通行業科技發展規劃,指導、監督交通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實施,指導公路、水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八)指導監督全縣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
(九)組織、協調和參與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行業利用外資、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參與涉外運輸管理工作。
(十)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市交通運輸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科室構成及職能
根據上述職責,縣交通運輸局設5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人事、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宣傳、保密、督辦、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
2、公路規劃股
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擬訂全縣交通運輸行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專項計畫;負責交通運輸基本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或初審上報工作;指導公路建設、養護、管理;協調、監督公路工程項目招投標及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公路建設養護的安全生產及工程質量;組織交通工程項目竣工驗收。
3、綜合運輸股(交通戰備辦公室)
監督管理城市公共運輸(含計程車)、道路客貨運輸、道路客貨運輸站(場)、機動車維修、運輸服務業、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業等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假日城鄉客運、重點貨物運輸及緊急物資運輸的工作;負責交通行業安全生產監管和統計工作;按規定承擔物流市場有關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道路、水路等多種運輸方式的銜接工作;指導鄉(鎮)政府對橫水渡的管理工作;負責交通運輸行業節能減排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交通戰備工作的政策、法規,並在本地區交通通信基礎建設中提出貫徹國防建設的有關要求;編制交通戰備工作計畫和重點交通目標保障方案;組編國防交通運輸保障隊伍,完成上級下達的戰時、緊急時期各項動員和道路保通任務;負責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的武裝工作。
4、財務審計股
研究制訂全縣交通行業有關的財務會計規章制度;組織交通建設資金的融通、統籌、調度;負責局管交通資金的撥付及使用監督,管理交通經費、預決算;負責機關財務會計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指導交通行業的審計工作。
5、綜合行政執法局
指導、監督全縣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承擔全縣高速公路、航道、交通運輸行政(道路運政、水路運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等方面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組織、協調全縣統一或專項執法行動及跨區域的交通執法工作;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審核、普法教育、依法行政工作。
四、辦事流程
道路運輸證發放程式:
車輛道路運輸證的發放條件:
(一)根據屬地管理原則,車輛所在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負責道路運輸證的審批。
二)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在受理車輛的開業申請時,應分不同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材料:
A、新購車輛道路運輸證的發放條件
1、個人到辦證中心視窗領表(單位加蓋公章)
2、提交申報材料:
(1)車輛的購車發票
(2)車輛的檢測報告單
(3)交警部門出具的行車證
(4)稅務部門出具的購置附加費證明
(5)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證
(6)車主身份證複印件
(7)車輛產權證明
B、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車輛發放條件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1)危險品運輸車輛的罐體檢測報告單;
(2)車輛的保險單;
(3)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或行車記錄儀等必要的通訊工具。
(4)押運人員的操作證。
C、外籍轉入車輛的道路運輸證的發放條件。
1、轉入地交警部門出具的行車證。
2、轉入地稅務部門出具的購置附加稅證明。
3、轉入地車輛檢測報告單。
4、原車籍道路運政管理機構開具的《營運車輛轉戶申請表》和營運檔案。
(三)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自受理之時起,認真審核,審核合格,發放道路運輸證、營運標誌牌;個人經營業戶同時發放《道路貨物運單購領薄》、經營許可證。
車輛報廢道路運輸證的辦理程式:
車輛所在地的運政管理機構自接到車輛報廢申請後,應審核車輛《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符合條件的,要求車輛交回營運車輛道路運輸證、營運標誌牌、運輸票據;個體經營業戶還須交回經營許可證,並同時註銷營運車輛記錄。
車輛轉出道路運輸證的辦理程式:
車輛所在地的運政管理機構自接到車輛轉出申請後,應要求經營業戶提供以下材料:
1、有車輛所在的單位或個人出具的證明。
2、交警部門開具的車輛轉籍證明。
3、稅務部門開具的車輛購置附加稅轉籍證明。
4、審查車輛稅費繳納情況。
道路運輸證補辦程式簡要說如下:
1、 提出申請。道路運輸證遺失或毀壞,由持證人口頭向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提出補辦申請,領取並填寫好《道路運輸業證照補辦申請表》,說明遺失或毀壞的時間、地點、經過及證明人。
2、 補辦登記。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憑《道路運輸業證照補辦申請表》進行道路運輸證遺失補辦登記。補辦情況應記錄在道路運輸證發放台帳“補辦或異動記錄”。
3、 簽發待理。道路運輸證掛失期間,為不影響運輸生產,保證經營者合法經營,由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發給新證副頁《待理證》,留下主證,準予繼續營運,並在副頁中註明待理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4、 聲明作廢。道路運政管理機構開具登報介紹信交給經營者到地級以上報紙刊登作廢聲明。
5、 領發主證。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辦證員憑登載聲明的報紙。道路運輸證補辦申請表和副頁《待理證》,將與道路運輸證中的營運證副頁號碼相符的營運證主證,交給經營者。補發新證時,必須在“核發機關”欄內註明“補發”字樣,將作廢聲明剪貼在補辦申請表上歸檔,並收取規定的補辦手續費。
6、 補辦終止。每輛車道路運輸證補辦次數一年內超過三次的,應終止補辦。
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年度審驗內容:
1.審驗《道路運輸證》是否有效;
2.查驗車輛二級維護有效憑證(即按每年需進行二級維護的次數所對應的出廠技術合格證、維修結算清單和發票);
3.對車輛技術等級進行審核。車輛技術等級由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根據車輛檢測報告的結果進行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書必須存入車輛技術檔案,以備查驗;
4.審驗經營行為。查驗運輸車輛是否有違法違章行為和服務質量投訴,運輸車輛的違法違章行為應記錄在道路運輸經營業戶檔案中,對道路運輸經營業戶累計核算,並與質量信譽考核相結合,作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年度審驗和質量信譽考核的內容;
5.對上述內容查驗後,符合規定的,道路運政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欄上填寫審驗日期和加蓋道路運輸審驗專用章。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申請從事縣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開業的相關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
2.企業章程文本;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若擬投入客車屬於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複印件;
6.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複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二)同時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
2.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客運班線客流狀況調查、運營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對其他相關經營者產生的影響等;
3.進站方案。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停靠站簽訂進站意向書的,應當提供進站意向書;
4.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已獲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2、與所申請客運班線類型相適應的企業自有營運客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複印件;
3、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若擬投入客車屬於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複印件;
4、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複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5、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託書。
二、申請從事縣際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申請開業同時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除提供申請開業的相關材料外,還需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
2、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客運班線客流狀況調查、運營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對其他相關經營者產生的影響等。
3、進站方案,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停靠站簽訂進站意向書的,應提供進站意向書。
4、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二)、已獲得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上述4項材料外,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2、與所申請客運班線類型相適應的企業自有營運客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複印件;
3、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若擬投入客車屬於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複印件;
4、擬聘用駕駛人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複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5、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託書。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
申請申請材料:
(一)
1、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名稱(字號)預核准通知書》;
2、有相應的機動車維修場地。提供經營場地(包括生產廠房和停車場)有效使用證明(所有權證明或租賃協定);所有權證明或租賃協定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3、廠址方點陣圖、作業工間布置圖並註明主要尺寸;
4、有必要的設備、設施、提供設備、儀器明細表及來源證明(發票或租賃協定);
5、有必要的技術人員。提供技術人員(技術管理人員、技術工人、質量檢驗人員等)名冊及來源(聘用契約)證明;
6、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技術工人技術等級證書複印件、技術工人身份證複印件、1寸免冠彩色照片三張;
7、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提供環境保護措施(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等有害物質的處理,通風、吸塵、淨化、消聲等設施、汽車尾氣的收集淨化裝置等); 8、管理制度:(1)質量管理制度;(2)檢驗制度;(3)技術檔案管理制度;(4)標準和計量器具管理制度;(5)機具設備管理及維修制度;(6)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7)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9、維修企業(業戶)基本情況登記表。
(二)
1、視窗受理單位提交材料。
2、相關業務科室審查和現場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3、集體討論,形成討論意見。
4、領導簽字。
5、將結果反饋申請單位並通知視窗。
6、決定許可的由視窗發放許可證,並將申請材料整理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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