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辨認客體不同,可把人身辨認分為外貌辨認和語音辨認;根據辨認主體不同,可分為目擊證人辨認和被害人辨認;根據辨認方式不同,可分公開辨認和秘密辨認。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對“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這是公開辨認的法律依據。秘密辨認是在被辨認人不知道情況下進行的辨認。對於這種辨認必須認真慎重對待。
第一,辨認前詳細詢問辨認人,使其充分回憶當時情景和罪犯的體貌特徵,並講清有關法律規定,明確權利和應擔負的責任,打消顧慮,增強責任感,以提高辨認結論的可靠性。
第二,嚴格防止辨認前讓辨認人看到辨認對象。事先讓辨認人看到被辨認者已經逮捕或拘留,將對辨認結果發生嚴重影響。
第三,秘密辨認時宜將辨認人安排在隱蔽而又便於辨認的地方。
第四,提供良好的辨認環境,防止外界干擾。
第五,運用混雜原則,將被辨認人混雜在若干人中間,人數不能少於三人,目的是為了保證使辨認人客觀地進行辨認。
如果辨認人在兩個以上,宜運用分別辨認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