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辨認

人身辨認是指偵査中,組織有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形象辨別指認,以確定嫌疑人與罪犯是否同一的偵査措施。有的案件,事主或受害人曾與罪犯有一定時間的接觸;有的案件,目睹人曾親眼看到罪犯進入現場作案,或逃離現場,或在案件發生前曾見到與被害人同行和攀談的人。當發現犯罪嫌疑人時,可組織事主、受害人或目睹人進行辨認,為審査該嫌疑人是否本案罪犯提供依據。根據辨認的客體不同,人身辨認可分為外貌辨認和語言辨認。外貌辨認可包括實人辨認、照片辨認、錄像及畫像辨認。語言辨認包括實音辨認和錄音辨認。

根據辨認客體不同,可把人身辨認分為外貌辨認和語音辨認;根據辨認主體不同,可分為目擊證人辨認和被害人辨認;根據辨認方式不同,可分公開辨認和秘密辨認。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1條規定,對“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這是公開辨認的法律依據。秘密辨認是在被辨認人不知道情況下進行的辨認。對於這種辨認必須認真慎重對待。

第一,辨認前詳細詢問辨認人,使其充分回憶當時情景和罪犯的體貌特徵,並講清有關法律規定,明確權利和應擔負的責任,打消顧慮,增強責任感,以提高辨認結論的可靠性。

第二,嚴格防止辨認前讓辨認人看到辨認對象。事先讓辨認人看到被辨認者已經逮捕或拘留,將對辨認結果發生嚴重影響。

第三,秘密辨認時宜將辨認人安排在隱蔽而又便於辨認的地方。

第四,提供良好的辨認環境,防止外界干擾。

第五,運用混雜原則,將被辨認人混雜在若干人中間,人數不能少於三人,目的是為了保證使辨認人客觀地進行辨認。

如果辨認人在兩個以上,宜運用分別辨認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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