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人身罰的特點在於行政機關通過使行政相對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即短時間內失去人身自由的方式實施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人身罰僅指行政拘留。[2]
表現形式
1、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行政機關依法對違法相對人實施的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的行政法律制裁。行政拘留的適用是受到嚴格限制的。首先,在立法上,行政拘留的設定權只限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只有以法律的形式才能設定行政拘留的處罰。其次,在執法上,行政拘留的執行機關只限於公安機關。第三,行政拘留的期限也是法定的,即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是不同的。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對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緊急情況下採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拘留後可能轉而採用逮捕等強制措施。行政拘留與民事拘留也不同。民事拘留是人民法院對於妨礙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程式的行為人採取的一種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總之,行政拘留與其他兩種拘留在適用法律、適用對象、適用目的、適用條件和適用程式等方面均有區別。
2、勞動教養
勞動教養是行政機關對習慣性違法或者有輕微犯罪行為尚不構成刑事處罰又有勞動能力的人採取的一種行政法律制裁。勞動教養的目的是通過強制勞動,進行教育,從而矯正其違法行為。勞動教養的處罰機關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城市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的期限為一年至三年,必要時可以延長一年。勞動教養的對象根據《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等法規,可以劃分如下:
(1)不務正業,有流氓行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盜竊、詐欺等行為,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
(2)罪行輕微,不夠刑事處分的反革命、反黨、反社會主義分子,受到單位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
(3)結夥殺人、搶劫、強姦、放火等犯罪團伙中,不夠刑事處分的;
(4)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煽動鬧事等擾亂社會治安,不夠刑事處分的;
(5)有工作崗位,長期拒絕勞動、破壞勞動紀律,而又不斷無理取鬧,擾亂生產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害公務,不聽勸告和制止的。不服從工作分配和就業轉業安罩,或不接受從事生產勞動勸導無理取鬧、妨害公務、屢犯不改的;
(6)教唆他人違法犯罪,不夠刑事處分的;
(7)對於賣淫、嫖宿暗娟以及介紹或容留賣淫、嫖宿暗娼的人;對於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以及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人等。
3.驅逐出境、禁止進境或出境、限期出境
這是公安、邊防、安全機關對違反我國行政法律規範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採取的強令其離開或禁止其進人中國國境的處罰形式。
以上第二種和第三種處罰形式,《行政處罰法》未明確列為處罰種類,可以歸為“其他行政處罰”一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