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1998年1月14日,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財政部以國動字〔1998〕2號印發《人民防空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規定
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財政部關於印發人民防空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動字〔1998〕2號
各軍區人防辦公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辦公室、財政廳(局),中直機關、中央國家機關人防辦公室: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以下簡稱人防)預算外資金管理,提高人防預算外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一、人防預算外資金的範圍
人防預算外資金是各級人防主管部門除中央和地方預算撥款以外的,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經中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用於人防建設的各項資金。主要包括:新建民用建築應建未建戰時用於防空地下室的易地人防工程建設經費;開發利用人防工程、設備、設施收取的經費;其他未納入人防預算管理的資金。
人防事業單位開發利用人防設備、設施,通過市場取得的不體現政府職能的平戰結合收入,不作為人防預算外資金管理,但必須依法納稅,並納入單位財務收支計畫,實行收支統一核算。
二、人防預算外資金的收取
人防預算外資金由各級人防主管部門組織收取。
執收要嚴格執行中央、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規所規定的項目、範圍、標準和程式。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專用收費票據。
三、人防預算外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人防預算外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人防主管部門收入的人防預算外資金,必須繳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專戶;使用人防預算外資金時,依據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年度人防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提出申請,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核發,確保使用。
人防預算外資金是中央、地方預算安排人防建設資金的補充,專項用於人防戰備建設。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門不準將人防預算外資金挪作他用、平衡本級財政預算或統籌調劑使用。年度結餘要全額結轉下年度繼續用於人防建設。
四、人防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管理
各級人防主管部門要把人防預算外資金納入人防經費預算統一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人防財務管理規定和會計制度,按預算級次編報人防經費預決算。
(一)編制預算時,應把人防預算外資金和中央、地方人民政府預算安排的人防經費一併納入單位年度人防經費預算,統一計畫,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其中:年度人防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二)年度人防經費預算是國家指令性計畫,一經批准,要嚴格執行,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必須報經上級人防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三)編報年度人防經費決算、季度報表時,必須把人防預算外資金和中央、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人防經費收支情況上報上級人防主管部門。
(四)各級人防主管部門要認真審核所屬單位上報的人防經費預算、決算和季度報表。對未納入年度經費預算和違反規定的支出,一律不予列決,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人防預算外資金的監督檢查
各級人防主管部門要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對預算外資金的監督檢查,建立人防預算外資金管理的監督機制和稽核制度。
對隱瞞、截留、挪用人防預算外資金,私設“小金庫”、帳外帳、搞計畫外投資、從事證券市場交易活動和濫發獎金實物等違反預算外資金管理規定的,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對當事人和有關領導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級人防主管部門領導要對人防預算外資金使用效果負責。財會人員要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嚴格執行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管好用好人防建設資金。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 財政部
199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