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普遍宣言

第十三條你有權在你的國家內隨意來往。 第十四條如果有人危害你,你有權到另一個國家,要求它保護你。 第二十六條你有權到學校上課,人人都應該到學校上課。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並發表了《世界人權宣言》,即《人權普遍宣言》。
這份迄今已被翻譯成200多種語言的聯合國檔案宣布:“所有的人均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方面處於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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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普遍宣言》(聯合國1948年通過)通俗版本
第一條 兒童生來是自由的,應該得到同樣對待。兒童有理性和良心,彼此應友愛相處。
第二條 人人都可以要求得到下述權利,儘管性別不同、膚色不同、語言不同、信奉的宗教不同、財產有多有少、生在不同的社會群體、來自不同的國家。不管你在那生活的國家是否獨立都沒有區別。
第三條 你擁有生活的權利,擁有在自由和安全條件下生活的權利。
第四條 任何人都無權把你當作奴隸對待,你也不可使任何人成為你的奴隸。
第五條 任何人都無權打你。
第六條 你在任何地方應該得到同其他人一樣的法律保護。
第七條 法律對人人一樣看待,同樣地適用於所有人。
第八條 如果你的國家賦予你的權利沒有得到尊重,你可以請求法律幫助。
第九條 任何人都無權不合法地、或沒有正當理由地把你關進監獄,令你留在監獄內,或把你趕出自己的國家。
第十條 萬一你受審,這種審判應公開。審問你的人不應受他人的影響。
第十一條 在證實有罪之前,你應被認為無罪。如果你被指控犯罪,你始終有權為自己辯護。任何人都無權因你沒有做的事情對你判刑和處罰。
第十二條 如果有人損害你的名聲,闖入你的住宅,拆看你的信件,或者毫無正當理由地打擾你或你的家庭,你有權要求得到保護。
第十三條 你有權在你的國家內隨意來往。你有權離開你本國到另一國家去;如果你想回來,應該能夠返回你的國家。
第十四條 如果有人危害你,你有權到另一個國家,要求它保護你。但如果你殺了人,如果你自己不尊重本宣言的條款,你便失去了這一權利。
第十五條 你有權屬於一個國家,如果你願意,任何人無正當理由都不能阻止你屬於另一個國家。
第十六條 一個人一到了法定年齡,就有權婚嫁,有權建立家庭。這樣做時,你的膚色、你的國籍、你的宗教信仰,均不應成為障礙。無論結婚或分居,男女應有相同的權利。 任何人不可強逼他人結婚。你的國家的政府應該保護你的家庭及家人。
第十七條 你有權擁有自己的財產,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任何人無權奪走你的財產。
第十八條 你有權自由信奉宗教,有權改變宗教,有權自己或與他人一起按教義行事。
第十九條 你有權想你要想的事,說你要說的話,任何人都不可禁止你這樣做。政府不得干涉你說話的自由。你應能同任何其他國家的人談論你的思想。
第二十條 你有權組織和平集會或以和平方式參加集會。強逼某人隸屬於某一團體是不對的。
第二十一條 你有權或是由於自己在政府工作、或是以挑選思想與你相近的政壇人物的方式,參與自己國家的政治事務。政府應該定期選舉,選舉應該是不記名投票。你自己應有一票,所有選票該平等。你和其他人有同樣權利參加公務。
第二十二條 你所生活的社會應該幫助你發展,幫助你充分利用國家給你和國家內所有男女的有利條件(例如,文化、工作和社會福利)。
第二十三條 你有權工作,有權自由選擇你的職業,有權得到一分使你足以生活並維持家庭的薪水。男女做同樣的工作,就應該得到同樣的報酬。所有工作的人都有聯合起來捍衛其利益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每個工作日不應該太長,人人有享受休息的權利,並應能定期帶薪休假。
第二十五條 你有權滿足你的需要,使你和你的家人有衣服穿,有房子住,不致患病、挨餓;如果你失去工作、生病、衰老、你的妻子或丈夫去世、或因任何其他你所不能防止的原因無法謀生,你應得到幫助。將要生產母親、產後的母親和她的嬰兒應該得到特別幫助。所有兒童,無論其母親有否結婚,均享有同樣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你有權到學校上課,人人都應該到學校上課。初級教育應該免費。只要你願意,你應能學習一種職業或繼續你的學習。在學校,你應能發展你的全部才能,並學會與人融洽相處,無論他們屬於甚么種族、信甚么宗教、來自那個國家。你的父母有權選擇你在學校怎么樣受教育,受甚么教育。
第二十七條 你有權享受社會的文藝和科學,享受文藝和科學產生的成果。作為一個藝術家、作家或科學家,你的作品應得到保護,你應能從中得到利益。
第二十八條 為了保護你的權利,必須有一種可以保護這些權利的“秩序”。這種“秩序”有地方性,也有世界性的。
第二十九條 你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你的個性才能充分發展。法律應該保障人權。它應該允許每個人尊重其他人並且受到他人尊重。
第三十條 在世界各地,任何群體、任何個人,都不許用行動去破壞上面所談的那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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