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及公民權宣言

des de 簡稱《人權宣言》。

《人權及公民權宣言》
D閏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18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政治綱領。簡稱《人權宣言》。1789年8月26日由法國制憲會議通過。作為序言被列入1791年憲法中。
全文除序言外,共17條。主要規定為:人人生而自由 ,權利平等,享有自由、私有財產、人身不可侵犯和反抗壓迫的權利;享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等自由,其行使以保證社會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為限。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只有在給予賠償時才可以取得私有的財產權。主權屬於國民。實行分權原則,任何團體或個人不得行使主權所未明確授予的權力。法律為公共意志的體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權直接或間接參加立法。沒有司法機關的命令,任何人不受逮捕。動議、發布、執行或指示他人執行專斷命令者應受懲罰,但抗拒合法的傳喚或扣押者構成犯罪。承認法律不溯既往和無罪推定原則。官職和地位向中產階級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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