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事爭議訴訟的概念
人事爭議訴訟是人事爭議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而尋求司法救助,從而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具體講,就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對人事爭議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司法活動,包括人事爭議案件的起訴、受理、調查取證、審判和執行等一系列訴訟程式。
二.人事爭議訴訟的特點
人事爭議訴訟屬於民事訴訟的範圍。與其他民事訴訟活動相比,人事爭議訴訟有如下特點:
1.人事爭議仲裁是人事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式。人事爭議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是不服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才受理,沒有經過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裁決的人事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2.人事爭議訴訟的當事人是事業單位的職工。
3.人事爭議訴訟的標的主要是人事權益。
三.人事爭議訴訟的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3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覆》〔法函(2004)30號〕,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程式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對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的實體處理應當適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規定,但涉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勞動權利的內容在人事法律中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四.人事爭議訴訟的受案範圍和管轄
根據法釋(2003)13號和法函(2004)30號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的案由為“人事爭議”。受案範圍為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的人事爭議案件。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或者聘用契約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