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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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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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戒律上濫用三寶物之罪。依範圍的寬狹,有三寶互用、當分互用、像寶互用、一一互用四種。‘三寶互用’,是說將佛物用於法或僧,將法物用於佛或僧,將僧物用於佛或法。‘當分互用’者,例如將造釋迦像的功德金轉用於造彌陀等像;將印行《無量壽經》的功德金轉用於印行《法華經》;將施於甲寺僧侶的供養物轉贈給乙寺僧侶。‘像寶互用’,例如將供養五分法身之物供養形像;將供養滅諦涅槃理法之物供養黃卷赤軸的經典;將供養第一義諦僧之物供養剃髮染衣之僧。‘一一互用’者,謂以三寶、堂宇等各受用物、田園等各系屬物、香燈等各供養物、飲食等各獻納物,一一相互濫用。關於此互用罪,法藏僅舉三寶互用,當分互用二種。

[參考資料]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二;《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一之四;《四分律鈔簡正記》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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