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換房屋

互換房屋是指相同或不同性質房屋(公房或私房)的承租人之間,為了工作、居住生活的方便,經出租人同意,雙方自願交換房屋使用權(即承租權)的行為。 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與第三人互換房屋使用權的,除出租人事後追認的以外,應認定該換房行為無效。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依法與他人自願協商換房並已辦理了換房手續,應認定換房有效,除某些特殊情況外,出租人和一方換房人均不得反悔。

互換房屋是指相同或不同性質房屋(公房或私房)的承租人之間,為了工作、居住生活的方便,經出租人同意,雙方自願交換房屋使用權(即承租權)的行為。它與房屋互易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屋互易是指產權人之間互換產權。國家保護正當合理的換房行為。
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與第三人互換房屋使用權的,除出租人事後追認的以外,應認定該換房行為無效。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依法與他人自願協商換房並已辦理了換房手續,應認定換房有效,除某些特殊情況外,出租人和一方換房人均不得反悔。但因換房中的違法行為(如欺詐、脅迫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引起的反悔,則不論是否辦理了換房手續,均應認定換房無效,並由過錯方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人民法院也可同時依法予以其他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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