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分類
這類糾紛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雙方當事人互換房屋後辦理了產權證,各自對互換房屋行使了使用權和處分權,一方反悔發生的糾紛;另一種是房屋互換後未辦理產權證,一方反悔的情況。
糾紛處理
公民之間在自願基礎上協商訂立的互換房屋協定,經房管部門批准並辦理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的,應認定有效,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或城市房屋互換雖未辦理過戶手續,但換房發生在《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以前,且實際交換使用管理多年,又無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的,一般應認定互換產權有效,但應著其補辦過戶手續。
《條例》施行後,換房未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發生糾紛後,一般應認定換房無效。如果有契約並已實際交付使用,在發生糾紛後,房管部門又補辦了手續的,可認定為有效。如果是公民之間自願協商互換私房承租權或公房使用權的,換房後經辦理住房使用權交換手續,原租賃契約終止,出租人已與新的承租人建立了新的租賃契約,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與第三人互換房屋使用權的,除出租人追認的以外,一般應認定換房無效,責令各自騰房。
處理原則
(1)對因換房引起的糾紛,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為了方便人們生活,減少城市交通流量,有利於生產、工作,出租人對承租人換房的合理要求應予支持。
(2)換房雙方當事人必須是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必須在徵得出租人的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4)承租人互換住房後,與原出租人所訂立的房屋租賃契約即行終止,新的承租人應與出租人另訂房屋租賃契約。
(5)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依法換房後,除有某種特殊情況外,出租人不得翻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