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財務清算的概念
事業單位財務清算是事業單位發生劃轉撤併時,對一定時點上的事業單位的財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理和核算,為財務管理體制和行政隸屬關係的變化奠定財務基礎。
事業單位財務清算的分類
事業單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行政隸屬關係或財務管理體制發生變化時,應進行財務清算。具體的變化形式有:
(1)劃轉。即事業單位因隸屬關係改變,成建制地在部門之間、上下級之間劃轉,它屬於事業單位行政隸屬關係的改變。
(2)轉制。指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事業單位在財務管理上由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轉為企業財務管理。
(3)撤銷。指事業單位終止運營。
(4)合併。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事業單位進行合併。具體形式分為創立合併和吸收合併兩種。創立合併指合併後原有事業單位不復存在,形成一個新的事業單位;吸收合併指事業單位合併後,吸收方事業單位繼續存在,而被吸收方事業單位解散。
事業單位財務清算的步驟
事業單位進行財務清算時,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一般由劃轉撤併的事業單位負責人和財務、審計、監察、物資、後勤、人事、工會等部門的人員組成,並需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國家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開展工作。清算組對清算期間的事業單位財務運行狀況負責。清算組應首先制定清算方案;然後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作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受、劃轉和管理工作,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事業單位財務清算結果的處理
劃轉撤併的事業單位清算結束後,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1)因隸屬關係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2)轉為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後,轉作國家資本金。
(3)撤銷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4)合併的事業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受單位或新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清算規定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第九章
第四十條 科學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劃轉撤併時,應當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
第四十一條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清算期間,應當在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下成立財務清算機構。財務清算機構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意見,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和劃轉的準備工作。
第四十二條 財務清算意見報經財務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後,由財務清算機構妥善處理單位各項遺留問題。
第四十三條 科學事業單位財務清算結束後,經財務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進行處理:
(一)因隸屬關係改變,成建制劃轉的單位,全部資產無償移交,並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二)轉為企業管理的單位,其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後,轉作國家資本金。
(三)撤銷的單位,全部資產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
(四)合併的單位,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併後多餘的國有資產由財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