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威海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乳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威辦發〔2010〕7號)和《中共乳山市委乳山市人民政府關於乳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乳發〔2010〕13號),設立乳山市國土資源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職責
一、職責調整(一)將科技成果轉化具體實施的職責交給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
(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三)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四)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對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全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訂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規範性檔案草案;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報國務院、省政府、威海及乳山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測繪相關規劃的編制或審核;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建設用地預審工作。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負責土地確權,承擔國土資源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管理工作,提供社會查詢服務;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國土資源權屬糾紛。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耕地保護方案,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負責指導和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復墾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威海及乳山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擬訂全市地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動態監測、土地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土地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管理、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事業單位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申報、轉報、審批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全市規劃礦區的管理;承擔全市各類礦種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監督實施測繪行業管理政策、技術標準。組織協調基礎測繪、市界線測繪、市內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監督執行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全市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工作,監督實施測繪成果匯交制度。
(十四)承擔規範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理信息獲取與套用等測繪活動,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監管工作,依法審查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涉外測繪監管工作;組織查處全市測繪違法案件;協助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責任;協助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並根據授權公布地方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監督管理轄區內地圖市場和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
(十五)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
(十六)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制定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七)負責對各鎮(城區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銀灘旅遊渡假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
(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劉玉麗黨組書記、局長
主持全局工作,負責人事、財務工作。
徐文典黨組副書記、副局長、紀檢組長
協助局長處理局日常工作,負責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信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和土地利用計畫的分配實施、黨風廉政建設和紀律檢查工作;負責局行政管理、後勤保障和政工工作。
王昌文黨組成員、副局長
負責土地市場管理、工業用地出讓及劃撥土地管理、企業改制重組土地資產處置、閒置土地處置、土地開發整理工作。
姜 亮黨組成員、副局長
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和土地權屬管理。
劉萬鵬黨組成員、副局長
負責土地儲備和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出讓、土地收益創收工作。
馬端俊黨組成員、國土資源執法大隊大隊長
負責耕地保護、建設用地徵用、報批,測繪行政管理、歷史欠款回收工作。
高 峰黨組成員、國土資源局城區分局局長
負責全市採礦權、探礦權及礦產儲量管理。
內設機構
根據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1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信息、宣傳、保密、保衛、政務公開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有關綜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負責機關公共事務和後勤保障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實施科技成果推廣套用工作;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土地、礦產、測繪工作對外合作與交流。
(三)財務科
擬訂有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的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的管理和部門預決算工作;對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統計和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局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
(四)政策法規科
組織起草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局機關各類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全市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普法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負責國土資源管理的綜合性政策調研和擬訂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聽證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征地補償標準協調案件的有關工作。
(五)執法監察科
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負責國土資源信訪調處工作。
(六)耕地保護科(掛規劃科牌子)
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政策和計畫;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擬訂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土地徵收徵用安置補償管理工作;承辦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威海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工作。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建議,參與市巨觀經濟運行的研究;編制實施全市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測繪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國土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擬訂年度土地利用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政策措施。
(七)土地利用科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土地供應計畫;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
(八)地籍管理科
擬訂地籍管理辦法;擬訂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工作方案及全市土地調查、監測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管理工作;擬訂土地確權、登記和權屬爭議調處辦法並組織實施;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爭議;負責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年檢事項的受理、辦理及行政許可服務視窗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九)礦產管理科
承擔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查報批工作;依法調處有關採礦權屬爭議、糾紛;編制實施採礦權設定方案,管理採礦權市場;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十)地質勘查儲量科
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組織全市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勘查資質;承擔探礦權的初審和管理工作;審核對外合作勘查區塊。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和規程;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承擔全市占用、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的審核;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及政策研究;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十一)測繪管理科
組織協調全市基礎測繪及市界線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它全市性或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測繪標準化工作;協助全市測繪航空攝影、遙感測繪的協調、管理工作;承擔基礎測繪成果的接收、存儲、保密監管和使用審批工作;擬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監督管理全市測繪行業、測繪單位資質和執業資格;負責全市測繪成果匯交和測繪任務登記;負責對全市測繪活動的監督管理;協助組織提供基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工作,組織、指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轄區內地圖市場和地圖編制工作。
直屬單位
(1)土地儲備交易中心: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社會經濟發展計畫、城市規劃和市場需求,編制全市土地儲備計畫;按照《乳山市土地儲備辦法》及土地儲備計畫,實施全市的土地儲備工作;經營和管理收購(徵收)的儲備土地及由市政府依法收回的違法占地、閒置土地;多渠道、多途徑籌措土地資金,搞好資金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受市國土資源局的委託,負責實施全市經營性用地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建立土地儲備信息系統,搞好綜合統計。
(2)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組織申報省級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協調實施威海市級立項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組織實施乳山市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參與管理國家和省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專項資金;參與市級立項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投資計畫及項目資金概(預)算審查;參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財務監督、決算、審計、資金使用和效益評價等工作。
(3)國土資源執法大隊:
開展國土資源巡迴檢查,及時發現和制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負責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立案查處工作;依法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承辦涉及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的移送事項;協助人民法院對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進行強制執行;指導分局、中心所國土資源執法業務工作;負責礦產資源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4)地質環境監督管理站:
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工作;做好建設用地地質災害評估備案工作。
(5)土地勘測規劃站:
負責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落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各項指標;負責編制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負責提供項目報批相關圖件資料;負責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調整工作;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政策法規、供地政策,對具體建設項目用地進行用地預審或初審。
(6)地籍信息管理站:
負責土地利用規劃資料庫建設與維護,農村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庫建設與維護,定期發布國土資源信息。
(7)地租徵收處:
負責擬訂劃撥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年度徵收計畫;負責劃撥土地有償使用工作的宣傳、諮詢服務工作;負責對全市以劃撥方式取得的用於生產經營的土地有償使用管理與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工作。
(8)乳山市國土資源局城區分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依法管理乳山市金嶺開發區管委會、乳山市城區街道辦事處、乳山市夏村鎮政府轄區範圍內的土地和礦產資源。
(9)乳山市國土資源局銀灘分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依法管理乳山市銀灘旅遊渡假區管委會、乳山市海陽所鎮政府、乳山市徐家鎮政府轄區範圍內的土地和礦產資源。
(10)乳山市國土資源局南黃中心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依法管理乳山市南黃鎮政府、乳山市大孤山鎮政府轄區範圍內的土地和礦產資源。
(11)乳山市國土資源局馮家中心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依法管理乳山市馮家鎮政府、乳山市下初鎮政府轄區範圍內的土地和礦產資源。
(!2)乳山市國土資源局育黎中心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依法管理乳山市育黎鎮政府、乳山市午極鎮政府轄區範圍內的土地和礦產資源。
(!3)乳山市國土資源局崖子中心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依法管理負責乳山市崖子鎮政府轄區範圍內的土地和礦產資源。
(14)乳山市國土資源局諸往中心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依法管理乳山市諸往鎮政府、乳山市乳山寨鎮政府轄區範圍內的土地和礦產資源。